服务押金是否需要从 2025 年 6 月 1 日起开具发票?
在 2025 年 6 月 1 日之前,服务发票的开票时间在规范发票和单据的第 123/2020/ND-CP 号法令第 9 条第 2 款中规定如下:
发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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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服务发票的开具时间为服务完成之时,无论款项是否已收取。如果服务提供方在服务提供之前或期间收取款项,则发票的开具时间为收款之时(不包括为确保履行服务合同而支付的定金或预付款,例如:会计、审计、财务咨询、税务;估价;勘测、技术设计;监理咨询;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编制)。
…
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第 70/2025/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6 款 a 项(修订第 123/2020/ND-CP 号法令第 9 条第 2 款)规定了服务发票的开具时间如下:
发票时间
…
2. 服务发票的开具时间为服务完成之时(包括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之时),无论款项是否已收取。如果服务提供方在服务提供之前或期间收取款项,则发票的开具时间为收款之时(不包括为确保履行服务合同而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会计、审计、财务和税务咨询;估价;勘测、技术设计;监理咨询;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编制)。
……”
=>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提供服务时开具发票的时间不变。如果供应商预先收取定金,发票仍将在收取定金时开具,但以下情况除外:为确保履行服务合同而收取定金的情况,例如会计、审计、财务咨询、税务;估价;勘测、技术设计;咨询监督;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编制。新规定仅增加了以下内容:上述发票开具时间适用于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的情况。
从2025年6月1日起,服务押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如果在错误的时间开具了错误的发票,会有什么处罚?如果多次开具错误的发票,最高罚款是多少?
如果发票开具时间错误,会有什么处罚?
根据规范税务和发票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第125/2020/ND-CP号法令第24条规定,特此规定:
违反商品和服务销售发票规定的处罚
1. 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警告处罚:
a) 发票开具时间错误,但不会导致税款逾期支付,并且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
3. 除本条第1款第a项规定的情况外,对于在错误时间开具发票但未导致税款缴纳延迟的,处以300万越南盾至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4.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被处以 4,000,000 越南盾至 8,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a) 按照有关货物销售和服务发票的法律规定,在错误的时间开具发票,但本条第1款第a项、第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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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税务和发票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第125/2020/ND-CP号法令第7条第4款规定:
对违反税收和发票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处罚形式、补救措施和罚款适用原则是什么?
...
4. 罚款适用原则
a) 本法令第 10、11、12、13、14、15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第 19 条和第三章规定的罚款适用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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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税务和发票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第125/2020/ND-CP号法令第5条第5款规定如下:
处理税务和发票行政违规行为的原则
...
5. 对于同样的税务和发票行政违规行为,组织的罚款是个人的两倍,但本法令第 16、17 和 18 条规定的违规行为的罚款除外。
=>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在错误时间开具发票的行为,将处以如下处罚:
(1)开具发票的时间错误,但不导致纳税义务逾期履行,且有2012年《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9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给予警告处罚。
(2)除第(1)项情形外,在错误的时间开具发票但不导致延迟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处以300万越南盾至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3)除第(1)项和第(2)项情形外,违反货物销售和服务发票法律规定在错误时间开具发票的,处以400万越南盾至8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注:上述罚款适用于组织。如果企业住户违反规定,根据第125/2020/ND-CP号法令第3条规定,对个人适用的罚款为组织罚款的1/2。
如果错误地开具了多张发票,是只对一次违规行为处以一次罚款,还是每张错误发票都算作一次违规?如果每张错误发票都算作一次违规,罚款金额是否有上限?
根据关于税务和发票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第125/2020/ND-CP号法令第5条第3款的规定,明确如下:
处理税务和发票行政违规行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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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组织和个人多次违反行政法规,除下列情况外,应当对每次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a) 如果纳税人同时对同一税种的纳税记录错误申报一个或多个指标,则错误申报行为应受到税务程序处罚,并且仅对根据本法令规定实施的各项行为中罚款等级最高的错误申报行为处以处罚,并且适用多次违规的加重情节;
b) 如果纳税人多次逾期提交同一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则只会对其一次逾期提交纳税申报表的行为处以本法令规定中最高罚款,并适用多次违规的加重处罚情节。
如果逾期纳税申报卷宗中包含逃税案件的逾期纳税申报卷宗,则应将其单独处理,依法惩处逃税行为;
c) 如果纳税人同时逾期提交多份相同类型的发票通知或报告,则将对其中一项逾期提交发票通知或报告的行为处以本法令规定的最高罚款,并适用多次违规的加重情节;
d) 使用非法发票或使用本法令第 16 条和第 17 条规定应受处罚的非法发票的违法行为,不应根据本法令第 28 条受到处罚。
根据税务总局2025年发布的第216/TCT-PC号官方通告,关于对税务和发票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特此规定:
1. 《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规定了政府对特定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但最高罚款额度不得超过该法第24条规定的各国家管理领域最高罚款额度。关于税务和发票相关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2020年10月19日第125/2020/ND-CP号法令(经2021年11月16日第102/2021/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明确规定了各类行政违法行为及其对应的罚款额度。如果纳税人因多项与税务程序和发票相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同一处罚中受到处罚,则只需发布一份处罚决定,确定该个人或组织每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和额度。根据《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权限是根据每项具体违法行为所规定的罚款额度的最高限额确定的。行政违法处理决定中的罚款金额是每项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总额,不受上述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2020年修订补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c项、d项规定的最高罚款额度的限制。
…
=> 根据该规定,每张错误开具的发票都属于违规行为,原则是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罚款。
如果多张发票违规,罚款将乘以违规开具的发票数量,且罚款金额没有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