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判决能否在香港被执行?跨境合规要点解析
“新安排”下内地民商事判决在港认可与执行的条件及限制
继GO海联盟跨境合规中心发布《亲测,实战中银HK线上开户保姆级攻略分享》后,不少用户关注内地判决是否会导致香港资产被查封或冻结。本文结合最新法规,就内地判决在香港的认可与执行问题进行专业解析[k]。
总体而言,内地判决要在香港获得认可和执行难度较大,并非自动适用或直接执行[k]。
PART 1 相关法律框架
2024年1月29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新安排”)正式施行,对应香港《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生效。此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旧安排”)建立的《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仍适用于部分符合条件的案件[k]。
PART 2 “旧安排”执行条件
根据“旧安排”(第597章条例),内地判决欲在香港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k]:
1. 合同中包含“选用内地法院协议”,且协议签订于2008年8月1日或之后;
2. 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指定基层法院作出;
3. 判决为最终且不可推翻;
4. 判决可在内地执行;
5. 判决内容为金钱给付,且非涉及税款、罚款等性质的费用[k]。
PART 3 “新安排”适用范围扩展
“新安排”(第645章条例)显著扩大了可执行判决的范围。不仅限于合同纠纷,还包括侵权等民商事性质的判决,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但以下类型判决仍被排除在外[k]:
– 婚姻家事、继承案件;
– 部分知识产权、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
– 海事海商、破产(清盘)案件;
– 选民资格、仲裁相关及承认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k]。
PART 4 执行中的现实挑战:财产线索依赖申请人
与内地法院主动查控财产不同,香港法院不会主动调查债务人资产。申请人需自行或通过私人调查公司,利用公开渠道(如公司注册处、土地注册处、联交所等)查找债务人在港的土地、物业、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份等信息[k]。
需注意,银行账户、保险、基金及非公开持股等资产信息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查询。若无法掌握财产线索,即便判决获得认可,执行仍难以推进[k]。
综上,所谓“内地判决可自动在港执行”的说法存在严重误导。对于已在香港持有股票、股权、银行账户等资产的企业或个人,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风险并采取资产隔离等防范措施[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