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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收入vs退休再任职收入,缴税方式大不同!

兼职收入vs退休再任职收入,缴税方式大不同! 北京升誉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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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解读

升誉宏


兼职的应税项目

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 382号)





退休再任职的应税项目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 382号)





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范围

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雇佣的退休人员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则属于“退休人员再任职”行为。


特别提醒:


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国税函 [2006)526号)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缴税差异对比表

对比维度

兼职收入(劳务报酬)

退休再任职收入(工薪资金)

预扣时扣除项

800元或20%

5000元+专项附加扣

预扣率

20%-40%

3%-45%(累计预扣)

月度预缴税负

较高

较低

专项附加扣除

仅汇算时享受

预扣时即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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