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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私募合规日历!

2025年10月私募合规日历! PE易合规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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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PE易合规已开通“私募-协会-系统申报、报送服务”业务,服务覆盖全国,有需要的朋友欢迎留言或联系【私募姐】。

10月私募合规日历

具体时间节点

1

证券类9月月报

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5日
报送对象:证券类投资基金规模≥5000万
报送方式:信披系统pfid.amac.org.cn
注意事项:
(1)5000万按曾达到过的峰值判断(峰值是备案初始募集和报告的基金资产净值期末数据),达到5000万之后次月开始报。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报送规模不足5000万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月度报告,以此积累业绩,为今后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积累信用。
(3)需向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和投资人双向报送。


2

量化私募基金运行报表

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5日
报送对象: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报送方式:AMBERS系统ambers.amac.org.cn
注意事项:
(1)该报表于2021年11月上线,收到相关通知的私募管理人需要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含)内完成报送任务。
(2)报送或者逾期报送达到2次及以上的管理人,将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协会将在官网予以公示,并视情况进一步采取自律措施。


3

资管增值税申报 

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5日
报送时限:一般纳税人,每月15日前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申报,一般1月、4月、7月、10月15日之前申报。
报送地址:税务系统
报送义务人: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申报义务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法规依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4

经营异常机构专项法律意见书及整改

截止时间:自收到中基协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
报送对象:涉及经营异常情形的私募管理人
报送材料:专项法律意见书等,需根据具体异常情形报送对应材料
异常情形:

1、按照《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2、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3、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4、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5、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6、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热点
10月需完成


【基金经理调查问卷】
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4日

报送对象:受邀(收到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报送方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

特别提醒:

(1)收到中基协通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填写,未收到通知不用填写。

(2)“基金经理调查问卷”于每月14日生成,各公司需于每月24日(含)前填写完成。

(3)各公司应安排2-3名基金经理作答,相关问卷采用匿名形式,除离职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各公司应尽量固定每月填写问卷的基金经理人选。


【产品第三季度更新】
报送时限:2025年10月31日

报送对象:所有私募基金产品

报送方式:AMBERS系统

特别提醒:

1. 内容包括私募基金投资者信息更新和私募基金运行信息更新。在“投资者信息更新”中,若有新增投资者,需上传新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如公司型/合伙型基金有新增投资者,需要先将新签署的募集材料在“产品重大事项变更”处上传,完成后再做季度更新。

2. 管理人需要根据最新季度的投资者明细,新增投资者定向信批账号;对于已赎回的投资者,信批系统会自动关闭账号。


【证券类私募产品第三季报】
报送时限:2025年10月31日

报送对象:私募基金产品(证券类)

报送方式: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

特别提醒:

1. 仅在协会备案的自主管理产品需申报,投顾产品无需申报。
2. 在协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报送完成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据合同约定(如有)或选择合适的方式向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对应持有人定向披露季度报告或季度运作情况。

【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报送要求:

1、2024年11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2025年11月01日前备案

2、2024年11月1日后新注册的经营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填报。

特别提醒:

对于私募管理人来说,除非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私募基金(公司型/合伙企业型)以及私募管理机构,否则需要在2025年11月1日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1. 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2. 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

3. 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

4. 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

@所有企业,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登记,不含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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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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