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私募合规日历
具体时间节点
证券类9月月报
量化私募基金运行报表
资管增值税申报
经营异常机构专项法律意见书及整改
1、按照《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2、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3、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4、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5、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6、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基金经理调查问卷】
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4日
报送对象:受邀(收到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报送方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
特别提醒:
(1)收到中基协通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填写,未收到通知不用填写。
(2)“基金经理调查问卷”于每月14日生成,各公司需于每月24日(含)前填写完成。
(3)各公司应安排2-3名基金经理作答,相关问卷采用匿名形式,除离职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各公司应尽量固定每月填写问卷的基金经理人选。
【产品第三季度更新】
报送时限:2025年10月31日
报送对象:所有私募基金产品
报送方式:AMBERS系统
特别提醒:
1. 内容包括私募基金投资者信息更新和私募基金运行信息更新。在“投资者信息更新”中,若有新增投资者,需上传新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如公司型/合伙型基金有新增投资者,需要先将新签署的募集材料在“产品重大事项变更”处上传,完成后再做季度更新。
2. 管理人需要根据最新季度的投资者明细,新增投资者定向信批账号;对于已赎回的投资者,信批系统会自动关闭账号。
【证券类私募产品第三季报】
报送时限:2025年10月31日
报送对象:私募基金产品(证券类)
报送方式: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
特别提醒:
【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报送要求:
1、2024年11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2025年11月01日前备案
2、2024年11月1日后新注册的经营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填报。
特别提醒:
对于私募管理人来说,除非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私募基金(公司型/合伙企业型)以及私募管理机构,否则需要在2025年11月1日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1. 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2. 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
3. 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
4. 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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