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
私募基金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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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 |
法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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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一般规则 |
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科创板 |
盈利企业: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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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盈利企业:股票上市之日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第4至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实现盈利年度的年报披露后,适用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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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际控制人时 |
持股前51%股东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但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除外 |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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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 |
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公司法(2018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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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击入股 |
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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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 |
一般规则 |
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公司法(2018修正)》、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截至上年度末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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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离职后锁定半年,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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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 |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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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仅为原则性规定,各交易所针对不同上市板块可能设置特殊限售规定,如科创板对保荐人子公司跟投、核心技术人员、上市时未盈利等情形作出了特殊限制要求。
协议转让 |
大宗交易 |
集中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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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一、属于规定情形 (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 1.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2.股份变动数量超过总股本的5%;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需注意:协议签署日与协议转让申请提交日间隔不应超过6个月,否则需说明存在正当理由。 |
一、属于规定情形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
(规则较为简单,参考证券账户“炒股”规则即可,此处不再赘述) |
定价限制 |
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但考虑到协议签署双方可以自主决定协议签署日期,因此实际上价格不存在限制。 |
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 (注:目前主板、中小板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科创板涨跌幅限制为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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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协议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1)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但为整合资源或资产重组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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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程序/ 申报方式 |
1.转让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完成内部审批(除涉及外国投资者外,无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权益变动披露,如转让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3.向沪深交易所法律部提交相应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股份查询信息单》、《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依法生效的转让协议正本、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对是否存在不予受理情形的逐项说明、上交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等。 4.交易所受理,并在3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补充文件的时间不计入确认时限) 5.缴费。 6.转让双方须在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出具之日起 30 日(上海)、60日(深圳)内分别向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
1.买卖双方事先协商达成协议,确定交易日期。 2.买卖双方准备材料,并向各自托管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大宗交易申报。 准备材料包括:①买卖方向(填写:买入或卖出);②对手方营业部席位号;③拟交易股票的证券代码;④交易数量;⑤约定号(买卖双方设定的六位数字,如123456);⑥交易价格(一般于15:00收盘确定)。 3.收盘15:00时,大宗交易时间正式开始,买卖双方确定最终成交价格,通过各自营业部进行最终申报。 |
交易方式 |
大股东/特定股东私募基金的减持限制 |
集中竞价 |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创投基金适用特殊规定; 2.减持非公开发行股份:自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
大宗交易 |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但创投基金适用特殊规定; 2.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但创投基金减持的受让方不再受上述6个月的限制。 |
协议转让 |
1.股份过户后3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提出协议转让申请; 2.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规定,并分别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减持股份的反向挂钩优惠政策
序号 |
具体条件 |
证明材料 |
1 |
被投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
被投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机关调取的工商登记资料 |
2 |
1.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2.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 3.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
1.被投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以及被投企业的员工情况 2.被投企业的审计报告 3.被投企业的员工名册(备用) |
3 |
在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投资期限 |
交易方式 |
适用减持节奏 |
不满36个月 (适用一般股东的减持节奏规则) |
集中竞价 |
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
大宗交易 |
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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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个月以上 但不满48个月 |
集中竞价 |
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
大宗交易 |
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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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个月以上 但不满60个月 |
集中竞价 |
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
大宗交易 |
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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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月以上 |
集中竞价 |
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
大宗交易 |
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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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受让方不再受“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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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基小律、金融小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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