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公告,正式公布《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优化工作方案》,同时发布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审批与开户“一件事”服务指南,以响应当日上午吴清主席在金融街论坛上的讲话。对于QFII政策而言,这标志着自2019年取消QFII额度后的又一项重大改革。
一
QFII新规解读
1、流程便利化
体现在将合规境外投资人资格审批与开户流程整合为“一件事”办理机制,并为配置型外资提供绿色通道。外资日间到账的资金,券商、托管人必须当天核验,压缩资金汇划、入账、确认等流程的时间。对外资使用“合格境外投资者-客户资金”证券账户实施一次性归集过户。
2、投资范围扩大
体现在ETF期权、商品期货期权对外资逐步放开,外资既能进行战略配置,亦能套期保值现货价格。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收益互换等业务的管理方式。允许境内专业持牌机构向外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3、政策意图
强化了QFII在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的综合性资产配置渠道中的核心地位。确保外资享有与内资同等待遇,避免因资金跨境影响投资效率,通过制度便利吸引海外长线资金投资国内资本市场。
二
政策沿革
QFII制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里程碑,其政策演变可分为以下几个关键阶段:
制度建立与试点阶段(2002-2011年)
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确立QFII制度。2003年7月,瑞银作为首家QFII完成A股首笔交易,标志着外资通过QFII渠道正式参与中国资本市场。
额度限制取消与制度优化(2019-2024年)
2019年国务院批准取消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同时简化外汇管理流程,允许外币投资本金和收益以人民币汇出。2024年修订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及汇兑流程,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双向开放与深度融合(2025年)
2025年10月9日起,QFII可参与ETF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同年10月27日证监会发布《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优化工作方案》,将资格审批与开户流程合并为“一件事”办理,并针对配置型外资开通绿色通道。截至2025年8月末,QFII持股规模达9493亿元,可交易期货期权品种增至100个。
三
政策原文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优化工作方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最早施行的开放制度之一,自2002 年推出以来总体保持运行平稳,是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的综合性资产配置渠道,在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吸引力,吸引中长期外资入市,稳步扩大资本市场制度型高水平开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以优化准入管理、便利投资运作等为着力点,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推动落实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机制的改革举措,增强制度对境外中长期资金的吸引力,形成在岸与离岸渠道协调互补、配置型与交易型资金平衡发展、境内外证券基金期货机构良性互动的开放新格局。
二、优化准入管理
(一)优化投资前准入流程。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1通过优化简化材料、并联整合流程,推动实现资格审批、许可证颁发、外汇登记、基本户开立、证券期货账户开立等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审批与开户事项高效办理。
(二)实施准入分类管理。对主权基金、国际组织、养老金慈善基金等配置型外资准入许可实行绿色通道和简易流程,便利更多境外投资者来华投资。
三、优化交易结算,便利投资运作
(三)提升资金汇划与核验效率。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指导托管人、证券公司优化服务质量和运作效率,压缩资金汇划、入账、确认等流程的时间,进一步提升中介机构对交易日间到账资金的核验效率。
(四)提高证券账户运作效率。更好满足资产管理机构优化交易执行、公平对待产品投资者的诉求,对外资使用“合格境外投资者-客户资金”证券账户给予一次性归集过户等技术支持,同步强化对该账户的穿透报送要求。积极研究回应适度扩充证券划转情形等外资合理诉求。
(五)提升投资运作监管要求透明度。修订《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落地提高账户运作效率、优化跨境投资模式管理方式等措施,增强政策规则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四、扩大投资范围,优化风险管理
(六)允许使用ETF 期权开展风险管理。积极发挥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产品覆盖面大、有利于支持风险管理与资产配置诉求的优势,平稳推进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ETF 期权,满足外资套期保值合理需求。
(七)允许参与更多商品期货期权品种交易。持续、滚动放开更多商品期货期权品种,满足外资多资产策略下大类资产配置,以及商贸实业类外资对冲现货价格风险等需求。
五、明确政策预期
(八)明确外资公募基金短线交易适用规则。给予外资公募基金与境内公募基金按产品账户维度计算短线交易持股比例的同等待遇,便利境外大型资产管理机构开展投资。
(九)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以内外资一致的总体原则,落实程序化交易报告和监管要求,稳定制度预期,便利投资者做好合规安排。
(十)优化跨境投资模式的管理方式。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收益互换等业务的管理方式,通过规则明确并完善对有关业务的准入管理、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罚安排。
六、丰富服务支持
(十一)允许境内专业持牌机构为外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加快出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规则,支持境内专业持牌机构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研究支持境内机构为外资提供管理型投资顾问服务的可行路径。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审批与开户“一件事”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审批与开户“一件事”。
二、适用范围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与审批;核发合格境外投资者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外汇登记;基本账户开立;证券账户开立;期货账户开立。
三、适用对象
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并开立账户、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四、事项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6.《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7.《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五、申请递交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递交
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接受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有关事宜。托管人设立“一件事”办理窗口,提供咨询、代办申请、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等服务。申请人根据需要选择拟办理业务事项,申请人具备办理条件并将多项业务纳入“一件事”一起办理的,应在托管人处一次性提交(材料清单见六(一))。托管人应当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备齐材料,并代其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间进行申请材料流转,向申请人告知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请多项业务作为“一件事”一起办理的,托管人应当推动实现相关业务整合办理。托管人启动“一件事”办理流程前,应当按规定完成尽职调查等工作。“一件事”办理流程如下:
1. 申请资格许可与办理许可证。托管人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官网的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托管人账号代申请人在线提交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并同步提供许可证制证信息。中国证监会在完成审批后即时生成电子批文和许可证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托管人、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业务邮箱,并同时制作纸质版批复、许可证,托管人经办人员应尽快领取。
2. 申领特殊机构赋码、办理外汇登记、开立银行账户。托管人收到电子批文和许可证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提交《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与基本信息表》等材料,为申请人申领特殊机构赋码。收到特殊机构赋码后,托管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为申请人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托管人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同日,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按规定完成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3. 开立证券期货账户。银行账户开立后1个工作日内,托管人应当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与基本信息表》等材料,代申请人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托管人应当根据申请人要求代申请人向期货经纪商提供《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与基本信息表》等材料,办理期货账户开立,协助申请人办理期货经纪合同书签署等工作。
托管人代申请人办理证券期货账户开立的,应当确保申请人银行账户名称与证券期货账户名称一致。
(三)办理时限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许可法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特殊机构赋码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外汇登记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证券期货账户开立时限2个交易日。托管人衔接办理时限如五(二)所列。办理时限自托管人完成尽职调查等工作后、各单位收到完整材料起算。办理流程示意图见附件2。
六、材料要求与标准化
(一)材料要求
全面整合各环节申请材料,推行“一套材料、一次提交、多次复用”,去除重复、不必要以及可通过信息共享在各单位间获取的材料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审批与开户“一件事”办理材料包括:
1.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与基本信息表》(范本见附件1);
2. 申请人授权托管人办理资格审批与开户的委托书、托管人关于已履行必要程序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书面确认;
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业务经营资格证明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人身份证件的扫描件(复印件)。
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简化与标准化
1. 各单位认可带有申请人盖章/签字的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复印件)效力。鼓励托管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留存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出具该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3.材料及中文翻译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由托管人履行必要程序核实并书面确认。
4.证券期货账户开立环节不再要求提供经纪商签字、营业执照等,不再要求提供申请人或被委托人境内身份证件、照片。
5. 涉及多地办理的,各单位应统一各地材料要求与审核标准,提高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应加强就材料等事项与托管人、申请人的沟通,提高办理便利度。
办理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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