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最近在梳理知识产权的类别以及国内相应的管辖部门及制度,现在总结和简单研究一下。本文字数和图片比较多,但都是干货,喜欢的可以收藏或分享。
跟非专业观众提自己是从事知识产权的,都得解释知识产权是包括什么,可能提到专利和商标,最多说到著作权(常见的说法是版权)就结束了,实际上,除了这几种常见的种类,还有其他比较少见或听过但不知道属于知识产权的类别。
先从官方定义说起,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79年10月2日修正)》第二条定义,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可见,科学发现、商业名称和标志、以及不正当竞争相关的内容都属于WIPO公认的知识产权种类。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经 2005 年《关于修改TRIPS的议定书》修正)》第一部分第一条,“知识产权”一词指第二部分第1至7节所涉及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第二部分的第1至7节分别是:版权与邻接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未披露信息。第二部分第8节的合同许可中的反竞争行为控制,则被排除在外,这与WIPO公约的定义有所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可见,以上(一)到(七)是我国明确承认的知识产权客体类型,至于是否有其他的客体,需要法律规定,法规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作为客体的认定。
民法典规定的第一种客体是作品,对应的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也称版权)及其邻接权,对应的法律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4项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13项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依据著作权法第四章,著作权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这众多的权利形成了对作品的完整权利保护体系。
虽然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但是著作权对应的作品登记并不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而是由中央宣传部加挂的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主管。想要进行版权登记(作品登记),可以在国家版权局以及各省级版权局的办理机构进行登记办理,各作品登记机关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均为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加盖由各登记机关单位名称和作品自愿登记专用章字样组成的印章,具有同等效力。所以,大家经常看见的作品登记号有好几种不同的样式。
不过有一类作品不能在上述机构进行登记——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需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按照该登记办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同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地方设立了多个登记大厅。
作品登记的收费标准是根据作品类别以及登记机构的不同而不同的,例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美术作品登记标准是300元/件,广东省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的美术作品收费标准是自然人150元/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00元/件。当然,如果是委托代理机构来办理的话,代理机构可能会在此基础上加收一些费用。虽然看起来某个省的登记机关收费较低,但是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各省级登记机关是有管辖限制的,因此不是说可以随意选择登记机关。
各个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批时间一般都是25个工作日。至于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简单来说,自然人的作品著作权的除了发表权的人身权利是不受限制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期限是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是作品发表之后五十年。
自主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软著登记不需要收取费用,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办理的除外。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软著登记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相比作品著作权登记时间会长不少。
前面一直在讲作品登记,但实际上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了,并不是以官方登记作为产生标记。不过,经过登记的作品著作权在维权、交易等使用过程中会比较简便,因为能够用登记证书来证明权属,而未经登记的作品则需要权利人收集证据来证明作品完成的时间、权属等情况。因此,作品完成之后优选办理官方登记。
第二种保护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对应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这也是群众最常听到的知识产权之一。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均有区别,简单来说,实用新型保护结构类的技术方案,发明保护实用新型的客体加上方法类以及化学结构类的方案,外观设计保护具体产品的形状、色彩和图案。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10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15年,但专利法也设置了一些期限补偿,因此加起来的实际保护期限可能超过前面提到的年限。
专利的审查和授予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过国家局的审查员都是公务员,很少做新申请的审查了,大部分专利工作是带教、复审和PCT初审之类的;新专利审查工作基本给了各个审协的人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在全国有7个,分别是北京、江苏、广东、河南、湖北、天津和四川中心,如果加上北京中心的福建分中心,可以认为有8个,人称“八大金刚”(开玩笑的)。作者就是在广东中心入行的。
专利申请的官费在国知局官网有详细版,发明专利申请的费用为3450元/件,包含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实质审查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费用均为500元/件。针对符合费用减免条件的,还可以减免85%或70%的费用。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目前已经压缩至15.5个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一般也就半年到一年左右,外观设计大概3个月到半年。现在,全国29个省区市设立了77家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符合各个保护中心受理技术领域的技术/设计方案可以申请专利预审,专利预审能够使专利申请大大加快审查速度,但并不是加快授权速度,而且现在对预审的代理机构和申请人主体,包括专利技术方案的限制也越来越多,预审资源已经供不应求。同样能够加快专利申请审查速度的还有优先审查,不过优先审查也是根据每个省以及主体有名额限制的,进入加快审查的时机以及审查速度也和预审有区别。
第三种保护客体是商标,对应的知识产权是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里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其中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较为特殊,申请注册时有特殊的主体和条件要求,具体可以查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商标时,除了需要设计好文字或图案,还需要选择注册商标的类别。我国是尼斯联盟成员国,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商标局将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类似群,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我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制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申请人申报商标注册时使用。尼斯分类和《区分表》每年都会修订调整,需要根据最新的分类和区分表来选择商品或服务。
在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中,可以选择多个不同类别的多种不同商品或服务,但是每增加一个类别需要加收一定的费用,因为目前官费标准是按类来授权的,每类收取270元(电子申请)或300元(纸质申请)。另外,每一类的商品或服务可以选择10个,如果超出10个,每超1个会加收费用。
商标的审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负责,如果上过商标局的官网会发现,其与国知局或者专利局的官网是不同的网站,主要是因为商标局以前属于工商管理总局,之后才重组成国知局商标局。与专利局类似,商标局也有商标审查协作中心,除了北京审协外,京外审协有5个,分别是广州中心、上海中心、重庆中心、济南中心和郑州中心。
根据国知局公布的数据,2024年,商标注册申请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个月,一般情形商标注册周期稳定在7个月。与专利的优审类似,商标也有快速审查,不过依据《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第二条,能够申请的情形仅限于国家特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省政府推动的产业链、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等这些涉及国家和社会重要领域或事件。如果被批准加快,审查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我国商标法中一直在讲“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有一种未注册的商标也是受保护的,那就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过相比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非常有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阻止他人的同类注册和使用,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组织他人跨类注册,而且可以通过商标法第七章的相关法条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不过想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非常困难,需要综合考虑案情的各个因素,并且行政部门和法院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都非常谨慎。所以,设计出一个商标之后还是先注册吧。
地理标志是民法典规定的第四种保护客体,但我国并没有对应的专门法律,仅在商标法中有提到过,不过,国知局有对应的部门法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也有提到。
依据该办法,地理标志应该包含三个内容: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作者认为,保护地理标志,实际上保护的是地理标志产品及其名称,产品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系统提交,而产品的名称一般进行商标注册保护。
关于第一个内容,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根据国知局不定期公布的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地理标志产品大多是一些农产品、用农产品加工得到的食品或饮料,还有一些是当地生产的工艺品。
想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并不容易,首先,提出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也就是说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牵头来做。其次,需要提供各种复杂的申请材料,包括地方政府对产品的规划建议、保护机制等,以及关于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技术标准、历史文献、以及其他说明资料。之后,需要经过省级知识产权局初审后才交到国知局审查,国知局会组织地理标志产品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因此,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认定可以说是一项地方政府的工作项目,门槛较高,会做和能做的主体和机构少之又少,每年通过认定的产品也比较少,由此导致如果政府部门不加以宣传,群众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知很难提高。
第二个内容是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里面直接称为地理标志。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只能注册集体或证明商标,并不能作为普通商标(商品/服务商标)进行注册。
虽然地理标志能够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但是绝大部分地理标志都是选择证明商标,其中原因主要是证明商标的制度设计更加契合地理标志制度。简单来说,集体商标是商家入会才能用相应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商品生产者或组织,而证明商标则是你生产的商品符合技术规范就可以标注使用、注册人是不生产商品的第三方,因此证明商标更加符合需要对产品进行质量标准认定并适合推广的地理标志的要求。
与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时类似,进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时,申请人需要额外提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一些对标注的商品的说明和技术检测人员、设备等证明材料。
第三个内容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就是下面这个。
依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这个专用标志不是随便能用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应当向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和国家局审查合格并发布后,才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如果需要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也需要经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国知局备案。
第五种保护客体是商业秘密,在最近实施的新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有提及,相关涉及的监督检查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是价监科管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是反法第十条规定的。根据规定可以看出,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不为公众知道后者容易获取的,像通过观察产品就能知道的尺寸和材料,肯定就是不属于商业秘密了。
其次,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商业价值,并且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但如果只是和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是没有明确约定保密内容,或者欠缺对保密内容采取对应的管理措施,都有可能认定是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所以,保密措施合不合理也是一个需要个案判定的内容。
最后,商业秘密的内容是商业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如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如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业秘密没有官方的保护期限,只要商业秘密没有泄露给公众、没有公开,都可以继续保护下去。商业秘密也不需要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或注册,只要企业自己做好保密措施就行。不过,正是由于商业秘密不需要提前获得国家证明,权利人在维权时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哪些是商业秘密,为什么是商业秘密,因此,权利人在做好保密措施的同时,平时也要做好证据的收集。
需要注意,商业秘密不能对抗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信息,例如直接拆解一个手机就能看见的芯片布局方式,镜头类型、电池种类和容量等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并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另外,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绝大部分是员工泄密或前员工直接使用导致,因此,企业在人事管理方面需要注意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培训以及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第六种保护客体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没有对应的法律文件,但是有法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2024年底完成了对该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见阶段,目前处于审议中。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个人理解是集成电路中各元件的三维位置及连接线路位置。中国人或法人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肯定可以用上述条例保护,国外创作的布图设计需要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或者是该国与我国有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才可以保护。
布图设计专用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后确权的,但是专有权的保护期(10年)的起算点不一定是登记申请日,而是申请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可见,与著作权类似,登记并不是享有布图设计专用权的标记。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就不再受保护了。可以看出,创作完成日、登记申请日和投入商业利用日是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所以国知局不定期做出的集成电路公告里面,各个布图设计都会公开这三个日期。
与著作权类似,公众并不能直接从网上查询得到相关布图设计对应的集成电路是如何具体布图的,但是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请求现场查阅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经过初步审查就可以发放登记证明文件和公告,因此审查周期比较短,大概在2~3个月;审查合格后,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 2 个月内缴纳1000 元布图设计登记费加上5元印花税,保护期内没有后续费用。
由于现行的保护条例制定较早,修改草案中打算对代理制度、期限恢复、驳回撤销、职务创作奖励、非自愿许可等制度进行完善。
第七种保护客体是植物新品种,对应的权利是植物新品种权,与前面提到的知识产权有所不同,植物新品种因为涉及农业和林业,负责审核和管辖的政府部门是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两个部门,分别对应农业和林业(林草)植物品种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章提到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品种权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农业农村部负责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林草局则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的审查。
并不是所有植物新品种都能获得品种权,只有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才能够进行保护。农业农村部会不定期征集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属或种,并分批次公开进入目录的属或种。同样,林草局也会不定期公布不同批次的品种保护名录林草部分,。
植物新品种想获得授权必须具备四性,即新颖性、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后三者一般统称为DUS。
与专利的新颖性不同,新品种的新颖性以销售/推广为标准。保护条例规定,新颖性即在申请日前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新颖性一般在行政部门初审阶段就会进行判断,而DUS在实审阶段进行判断,必要时,需要申请人提供繁殖材料进行DUS测试。
由于可能需要进行DUS测试,而不同植物的生长周期会有区别,因此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周期从一年多到四五年都有可能,一般来说生长较快的品种,审查周期也会相对快一些。
费用方面,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和林草局已停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相关费用,不需要缴纳官费。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注意:并不是以申请日起算。
第八个保护客体是兜底条款,但是目前来说尚无其他法律规定的客体。作者觉得最可能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客体是数据知识产权,而实际上,目前已经在全国各地试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
数据知识产权目前是各地试点登记,根据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对于数据知识产权的定义、登记流程、证书有效性等规定都有所不同。目前作为登记试点的省(市)有17个,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广东、深圳、河南、湖北、湖南、贵州、陕西、陕西;也有一些非试点地区自行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例如海南。
对于数据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解释,广东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是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江苏的登记办法适用于对依法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加工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上海的规定,数据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资源,经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后形成的具有智力成果属性和商业价值的数据产品享有的权益;贵州的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是指依法依规获取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具有实用价值属性的数据智力成果。虽然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但是相同点都是要求是依法依规取得的、具有商用或实用价值的、经过处理或加工得到的数据成果;也就是说,单纯原始取得未加工过的数据集,违法获得的数据成果,没有实际用途和作用的数据都不属于数据知识产权。
在登记流程上,各地的有些区别,但都大同小异,一般都需要填写和提交主体资格材料、应用场景、处理规则、数据样例、数据存放信息、更新频率等内容。各试点的主管部门均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但指定的具体登记机构有所不同,大部分地区指定本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也有一些地区指定其他机构,例如海南由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进行登记,深圳由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进行登记,浙江由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负责登记。审批周期方面,综合各地的不同情况,总体周期在30-45个工作日范围内。
各地的登记证书有效性也有所不同,例如:贵州的证书有效期2年,自登记日期起算,可续展,每次续展2年;江苏、北京、河北的证书有效期3年,可续展,每次续展3年;广东的证书没有标注有效期,也没有规定,可以认为是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以上是作者总结归纳的内容。如对本文有不同意见和看法,请留言告知作者。对于文中不准确的地方,请看官多多包涵,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