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牌照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审核要求、流程及时间如下:
一、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2.《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8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五)合并或者分立……”。
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第二十一条:“《条例》规定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事项包括:……(二)合并或者分立……”。
第二十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事项……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受理、初步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决定……”。
第四十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事项……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初步审查,并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初步审查意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自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
四、审核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初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复审。
六、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七、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拟合并主体或者拟持证主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2.合并或者分立后股权结构稳定,承诺3年内不再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改变股权比例且未导致主要股东身份和实际控制人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执行法院判决、风险处置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同意再次变更等情形除外。
3.具有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支付业务连续性的方案和措施。
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诚信记录良好。
6.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人满足《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行政许可:
申请人不满足《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变更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八、申请材料
(一)合并:
1.书面申请,载明拟合并主体和拟被合并主体的基本情况、变更原因、变更方案等。
2.拟合并主体和拟被合并主体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无重大违法违规材料,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
(3)诚信记录良好材料,含企业征信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说明诚信记录良好的材料。
(4)备付金安全承诺。
(5)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含最近3年经营情况、被投诉举报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以及上述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6)拟合并主体或者拟被合并主体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上市企业,变更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或者上市公司资产交易依法应当取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提供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3.拟合并主体和拟被合并主体股东会或者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拟变更的决议文件。
4.合并方案和公告,包括业务承接方案和时间安排,用户权益保障、风险控制和舆情应对方案,合并公告样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拟合并主体资质合规情况材料,包括拟合并主体在注册资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等方面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材料。
6.出资方资金来源说明。
7.拟合并主体主要股东与拟被合并主体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以及拟合并主体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8.合并协议复印件、价格合理性说明和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9.拟被合并主体支付业务终止方案。
10.股权稳定性承诺书。
11.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12.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材料(如有)。
(二)分立:
1.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原因、变更方案等。
2.申请人相关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无重大违法违规材料,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
(3)诚信记录良好材料,含企业征信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说明诚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4)备付金安全承诺。
(5)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含最近3年经营情况、被投诉举报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以及上述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6)申请人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上市企业,变更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或者上市公司资产交易依法应当取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提供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3.股东会或者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申请人拟变更的决议文件。
4.分立方案和公告,包括拟持证主体业务承接方案和时间安排,用户权益保障、风险控制和舆情应对方案,分立公告样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拟持证主体资质合规情况材料,包括拟持证主体在注册资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等方面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材料。
6.拟持证主体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7.分立协议复印件,财产、债务分割安排合理性说明和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8.股权稳定性承诺书。
9.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10.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材料(如有)。
申请人需现场向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支付结算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与电子申请材料(光盘)。
相关材料的具体要求请参见附录1。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现场接收申请材料。
十、办理方式
(一)接收申请材料
1.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支付结算部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清点材料数量。
2.清点无误的,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支付结算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二)出具受理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视以下不同情况出具受理意见:
1.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期限。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补正后仍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于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书,应当自相关文书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三)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初审
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初步审查意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复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初审意见,形成最终审批结果。
(五)下达行政许可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审批结果,依法制作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中,《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发布)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相关程序不计入时限。
十二、审批结果和送达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将行政许可书面决定送达。
十三、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配合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做好材料签收交接手续。
3.按要求及时补正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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