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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有哪些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有哪些 金融科技大讲堂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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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行业广泛普及,虽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和优惠,但背后也存在资金安全、服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行业广泛普及,虽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和优惠,但背后也存在资金安全、服务履约等风险。对此,20115月,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颁布。该政策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明确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同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颁布,并经 2016 8  18 日商务部第 2 号令修订) ,针对预付卡的发行、预收资金、备案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做到有章可循,并进一步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和促进预付卡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 预付卡定义及分类

(一) 预付卡定义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二)企业主体分类

主体分类分为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具体如下: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二、备案要求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发行与服务

(一) 发卡类型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二) 公示章程和签订购卡协议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购卡要求

在售卡时要求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四)  用户信息保存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五) 售卡资金收取方式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六) 单张卡限额要求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七) 退款资金管理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八) 退卡管理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同时,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 资金管理

(一) 交易及时记录和清算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二) 预收资金管理,不得用于投资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三) 发卡规模限制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四) 预收资金存管及比例要求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五) 对存管银行的管理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六) 建立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七) 制定内控合规制度

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八) 数据报送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五、总结

  基于笔者孟凡富17年支付行业牌照服务经历,认为单用途卡管理方面主要在备案、卡片发行、预收资金等方面进行明确要求,较多用途预付卡的支付牌照许可、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系统安全、反洗钱、备付金等管理要求简单的多。但基于支付行业多年从业经验,建议大家以合规为主线、方可走的更健康、更长远。单用途预付卡备案代办找老孟1851353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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