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有何区别

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有何区别 金融科技大讲堂
2025-11-13
10


基于17年多用途预付卡牌照申请、并购和单用途预付卡备案专业服务经历,及对相关监管政策的深入学习和支付行业合规服务经验,总结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在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管理强度及备付金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如下:

一、 预付卡概念

(一) 单用途预付卡定义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二) 多用途预付卡

多用途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二、 监管机构差异

(一) 单用途预付卡由商务部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二) 多用途卡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 管理形式

(一) 单用途卡以备案制进行管理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 多用途预付卡以许可制审批设立

设立多用途预付卡支付机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并在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

同时,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该业务,不得在单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字样。

四、 设立条件

单用途预付卡:分为规模、集团和品牌发卡,并未对主体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注册资本等方面进行明确。而多用预付卡提出了明确要求。

多用途预付卡: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 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最低资本1亿,自有资金,且以欺骗、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或者利用非自有资金出资)。

2.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其股权结构应当清晰透明,不存在权属纠纷;

3. 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

5. 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退出预案以及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五、 发行与服务

(一) 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发卡类型及有效期相同

两者均可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二) 购卡要求

在售卡时,两者均要求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同时,多用途卡要求购卡为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信用卡。

(三) 公示章程和签订购卡协议

两者均要求发卡机构应当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签订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另外,多用途预付卡如变更预付卡章程或协议文本,应当提前30日在其网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新章程或协议文本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发卡机构在新章程或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应当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

(四) 单张卡限额要求

两者对限额是一样的,即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五) 退款资金管理

两者对退款资金管理是一样的,即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六、 系统安全安全管理

(一) 单用途卡发卡系统管理

单用途卡要求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二) 多用途卡系统管理

多用途预付卡发卡机构要求应当在境内拥有并自主运行独立、安全的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预付卡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并通过系统安全相关检测认证,有效期为3年。

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包含但不限于发卡系统、账务主机系统、卡片管理系统及客户信息管理系统。

七、 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

单用途预付卡针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方面,无明确要求。而多用途预付卡明确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2. 反洗钱岗位设置和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3. 开展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八、 资金管理

(一) 交易及时记录和清算

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多用途预付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清算机构处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合作开展的支付业务,遵守清算管理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清算业务。(断直连)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向清算机构及时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

(二) 预收资金(备付金)管理

单用途预付卡: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多用途预付卡: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以备付金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担保。

(三) 发卡规模限制

单用途预付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多用途预付卡: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 备付金日均余额不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5%计算。

2. 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亿元人民币至2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4%计算。

3. 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至5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3%计算。

4. 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至10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2%计算。

5. 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10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1%计算。

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应当不低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计算的加总值。

(四) 存管银行管理

单用途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备付金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商业银行(管理)。

多用途预付卡:应当将备付金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商业银行。

九、 总结

基于笔者孟凡富17年支付行业牌照服务经历,认为单用途卡管理方面主要在备案、卡片发行、预收资金等方面进行明确要求,较多用途预付卡的支付牌照许可、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系统安全、反洗钱、备付金等管理要求简单的多。但基于支付行业多年从业经验,建议大家以合规为主线、方可走的更健康、更长远。单用途预付卡备案代办找老孟18515359890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金融科技大讲堂
1234
内容 3297
粉丝 0
金融科技大讲堂 1234
总阅读3.5k
粉丝0
内容3.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