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空运赔偿标准的核心依据:蒙特利尔公约详解
从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公约的演进与货物/行李赔偿限额

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旨在保障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在旅客伤亡、行李或货物损失方面建立基于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公平赔偿体系[k]。

在蒙特利尔公约出台前,国际航空运输赔偿体系由多个公约构成,主要包括:
- 1929年《华沙公约》
- 1955年《海牙议定书》(中国于1975年批准)
-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 1971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
- 1975年《蒙特利尔第1至第4号附加议定书》
上述文件均为对华沙公约的修订或补充,统称为“华沙体系”。随着航空运输发展,该体系因规则分散、内容陈旧而难以适应现代需求。为实现法律体系的现代化与一体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于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召开国际航空法大会,制定并通过《蒙特利尔公约》,以整合和替代原有规则[k]。

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货物及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四条规定,国际民航组织于2019年对赔偿责任限额进行审查,并依据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对限额作出调整。调整后的赔偿标准以特别提款权(SDRs)为单位,自2019年12月28日起生效,具体标准见下表第四栏[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