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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运赔偿标准的依据

国际空运赔偿标准的依据 爱途国际供应链ITU
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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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际空运赔偿标准的依据-----蒙特利尔公约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全称《关于统一国际

国际空运赔偿标准的核心依据:蒙特利尔公约详解

从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公约的演进与货物/行李赔偿限额

国际空运赔偿标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蒙特利尔公约》

华沙公约全称《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于1929年制定,是国际航空运输领域最早的基本公约,共分5章41条,明确了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法律义务与关系。中国于1958年正式加入该公约[k]
华沙公约确立了承运人责任的三大原则:
(1)负过失责任
(2)限定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3)加重承运人责任,禁止滥用免责条款


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旨在保障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在旅客伤亡、行李或货物损失方面建立基于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公平赔偿体系[k]




在蒙特利尔公约出台前,国际航空运输赔偿体系由多个公约构成,主要包括:

  • 1929年《华沙公约》
  • 1955年《海牙议定书》(中国于1975年批准)
  •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 1971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
  • 1975年《蒙特利尔第1至第4号附加议定书》

上述文件均为对华沙公约的修订或补充,统称为“华沙体系”。随着航空运输发展,该体系因规则分散、内容陈旧而难以适应现代需求。为实现法律体系的现代化与一体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于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召开国际航空法大会,制定并通过《蒙特利尔公约》,以整合和替代原有规则[k]






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货物及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四条规定,国际民航组织于2019年对赔偿责任限额进行审查,并依据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对限额作出调整。调整后的赔偿标准以特别提款权(SDRs)为单位,自2019年12月28日起生效,具体标准见下表第四栏[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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