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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设置常见错误

安全标志设置常见错误 安厦系统科技
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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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节选自【安全管理技术联盟】

本文介选自【安全管理技术联盟】


错误一:认为风险告知牌里有安全标志可以不再单独设安全标志。


风险告知牌里的内容虽涉及安全标志,但大小不符合人的视觉注意力。根据GB2894-2008规定,安全标志牌大小、高度是有相关规定的,如:


错误二:在四大类型安全标志组合时,未按照顺序排列。

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规定:



错误三:安全标志辅助文字内容、颜色未按规定,标志杆上未有文字辅助标志。




错误四: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只挂指令标志,或者在出入厂车间内只有指令标志。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以,警示标志不能缺。


错误五:厂内道路限高,认为只要符合GB50016就可以了(消防净高要求4m)。

这里要注意《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6.1.2条规定。




错误六:厂区消防管道与水蒸气管道标志相混。

根据《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错误七:逃生平面图标志不符合《疏散平面图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5894-2010。

如下图:


错误八:存在有限空间场所,有限空间告知牌内容都一样,有的与现场不符。


举列:下面就某地提供的范本:有限空间告知牌内容出现诸多问题,未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要求设置。(范围: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

安全标志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职业病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GB/T 2893.5-2020《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5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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