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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野 | 美国海关估价制度简述

律视野  |  美国海关估价制度简述 跨境电商创业日记
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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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州市“稳外贸”法律服务团

朱荷、王岚、沈靖城



当货物进口到美国关境(美国五十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1)时,它们需要遵守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的特定手续。在几乎所有情况下,货物都需要“申报”,即向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申报,并受到海关官员的扣押和检查,以确保遵守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执行或管理的所有法律和法规。作为入境流程的一部分,货物必须被“归类”(确定在美国关税税则中的位置)并确定其价格。根据《海关现代化法案》(Customs Modernization Act2),现在由记录在案的进口商负责“合理谨慎”地“申报”、“归类”和“估价”货物,并提供任何其他必要信息,使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能够正确评估关税、收集准确统计数据并确定是否满足所有其他适用的法律要求。

根据《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简称USC)第19 卷第1401a节(对应为《1930关税法》)的规定,在进口商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向海关申报了货物价格之后。海关有责任根据《美国法典》19 U.S. Code §1401a确定商品的最终估价。



进口商品是如何估价的?

所有进口到美国的商品均需接受估价。《1979年贸易协定法案》(Trade Agreements Act,即《美国法典》第19卷第2051-2582节)、《美国法典》第19 卷第1401a节、《美国联邦法规》第19卷第152.E部分等内容规定了进口商品的估价规则。

该法案规定了六种不同的评估方法及其优先顺序。根据该法案,首选的评估方法是成交价格。一般来说,所有进口到美国的商品的估价基础是商品的成交价格。如果商品无法根据成交价格进行估价,则按以下顺序考虑次要基础:

1.相同货物价格法

2.类似货物价格法

3.倒扣价格法

4.计算价格法

5.合理价格法

进口商可以在提交进口概要申报时要求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顺序颠倒。



成交价格法

(一)成交价格法概述

根据《美国法典》第19 卷第1401a节(b)款,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是指当商品出口到美国时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加上相当于:

A.买方发生的包装费用

B.买方产生的任何销售佣金

C.任何协助的价格,根据情况分配

D.买方作为销售条件而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任何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

E.任何后续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商品的收益,直接或间接地归卖方所有

这些金额(项目A至E)仅在以下情况下添加:1)未包含在价格中,2)基于准确确定金额的信息。如果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则无法确定成交价格,并且必须考虑下一个评估依据,按优先顺序排列。

(二)什么是实付、应付价格?

实际支付或应付的进口商品价格是买方支付给卖方的总付款,不包括国际运费、保险和其他到岸价格费用。这种付款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间接付款的一些例子包括当买方结清卖方欠的所有或部分债务时,或者当卖方为了结清欠买方的债务而降低当前进口的价格时。这种间接付款是成交价格的一部分。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9卷第152.103条(a)款例4,美国X公司向海外Y玩具厂支付2000美元,用于运输一批玩具。这2000美元包括1850美元的玩具款和150美元的海运费和保险费。Y玩具厂原本应该向X公司收取2200美元的玩具款;然而,由于Y公司欠X公司350美元,因此Y公司只收取了1850美元的玩具款。这笔交易价值是多少?

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为2,200美元,即1,850美元加上350美元间接付款的总和。由于成交价格不包括CIF费用,因此不包括150美元的海运和保险费。

然而,如果买方以自己的账户进行活动,除了本文第二部分第(一)节所述A到E中列出的活动外,那么该活动不被视为对卖方的间接付款,也不是成交价格的一部分。即使买方的活动可能被视为使卖方受益,也是如此。此类活动的例子之一是广告。

(三)什么是包装费?

包装费是指所有容器和包装物的费用,无论其性质如何,以及用于将商品放入状态、包装好准备运往美国的劳动或材料的费用。3

(四)什么是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是指支付给卖方代理的任何佣金,该代理与制造商或卖方有关联或受其控制,或为制造商或卖方工作或代表其利益。4

(五)什么是协助?5

任何协助的分配价格构成进口商品交易价格的一部分。首先确定协助的价格然后按比例分配给进口商品。

1. 何为协助

协助是指进口商品购买者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减价提供,用于生产或销售出口至美国的商品的下列任何物品:

(1)进口商品中包含的材料、组件、部件和类似物品;

(2)工具、模具、铸模和用于生产进口商品的类似物品;

(3)生产进口商品所消耗的商品;

(4)艺术作品、设计工作以及计划和草图,这些在美国境外进行的工程、开发对于进口商品的生产是必要的;

(5)“工程、开发”等将认定为协助,如果服务或工作1)由居住在美国的人完成,2)当该人作为进口商品买方的雇员或代理人时完成,3)在美国境内进行的其他工程、开发、艺术品、设计工作或计划或草图的附带工作。

2. 如何判定“协助”的价格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9卷第152.103条(d)节,如须将协助价值计入实付或应付价格,或作为推算价格的组成部分,中心主任6应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协助价值并将其分摊至进口商品价格:

(1)若协助包含已融入进口商品的材料、组件、零件或类似物品,或在生产进口商品过程中消耗的物品,且该物品由买方从无关联卖方处获得,则协助价值为其采购成本。若协助由买方或关联方生产,则其价值为生产成本。上述两种情形下,协助价值均应包含运至生产地点的运输成本。

(2)若协助包含用于生产进口商品的工具、模具、冲模或类似物品,且该物品由买方从无关联卖方处获得,则协助价值为其采购成本。若协助由买方或关联方生产,则其价值为生产成本。若协助已被买方使用过(无论其通过采购或生产获得),则应在确定价值前对原始采购或生产成本进行下调以反映已使用价值。若协助由买方从无关联卖方处租赁获得,则协助价值为租赁成本。上述两种情形下,协助价值均应包含运至生产地点的运输成本。对协助进行的维修或改造可能增加其价值。

在确定协助价值时,适用以下规则:

(1)该价值要么为(a)进口商从无关的卖方处获得协助设备的成本,要么为(b)进口商或与其有关联的人生产的协助设备的成本。

(2)价值包括将协助设备运送到生产地点的费用。

(3)用于生产进口商品的协助的价值经过调整,以反映使用、修理、改装或其他影响帮助价格的因素。这种类型的帮助包括工具、模具和模具等物品。

举例:如果进口商之前使用了协助设备,无论他是否购买或生产,都必须降低购买或生产的原始成本,以反映使用情况。或者,修理和改装可能会导致协助设备的价值必须向上调整。

(4)在工程、开发、艺术品、设计工作以及在美国以外的地方制定的计划和草图的情况下,其价格为:a)如果协助材料在公共领域,则获取协助副本的成本;b)如果买方从无关人员那里购买或租赁了协助材料,则购买或租赁的成本;c)如果协助材料在美国和一个或多个外国生产,则在美国以外的附加价值。

在可能的情况下,买方的商业记录系统用于确定协助的价值,特别是工程、开发、艺术、设计工作以及在美国以外进行的计划和草图等协助。

例1:美国买家向外国生产商提供了详细的设计图。这些设计图是制造进口商品所必需的。美国进口商从美国的一家工程公司购买了美国生产的设计图,用于提交给他的外国供应商。商品评估价格是否应包括协助价格?

答:不,在美国进行的设计工作不能计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

例2:美国买家从外国生产商购买商品。实际支付或支付的价格包括商品中包含的美国设计的成本。是否有权从实际支付或支付的价格中扣除美国设计的成本

答:当这些成本包括在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中时,不存在扣除这些成本的权力。

例3:一位美国买家免费向外国生产商提供了模具。这些模具对于为美国进口商制造商品是必要的。美国进口商让一家美国公司制造了一部分模具,其他部分是在第三国制造的。商品的评估价格是否应包括模具的价格?

答:是的。用于生产进口商品且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或以折扣价提供的模具,无论其制造地在哪里,都是交易价格中需要增加的部分。

3. 协助的价值如何进行分配

确定了协助的价格后,下一步是将该价值分配给进口商品。

协助价值分配是合理进行的,并遵循公认会计原则。这里所指的公认会计原则是指关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计量及其变化的公认共识或实质性权威支持,以及信息的披露和财务报表的编制。

分配协助价值的方法取决于具体细节。例如,假设使用援协助的全部预期产量将出口到美国。那么,协助的价格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进行分配:如果进口商希望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格,则按第一批货物进行分配;如果进口商希望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格的关税,则按第一批货物的数量进行分配,或者按预期产量进行分配。如果全部预期产量不用于美国,将使用其他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分配方法。

(六)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用?

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版税或特许权使用费,作为销售进口商品出口到美国的条件,将包括在成交价格中7。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9卷第152.103条(f)节,最终,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用是否应税将取决于1)买方是否必须支付这些费用作为销售条件,以及2)这些费用支付给了谁,在什么情况下支付。应税状态将需要逐案决定。

例4:一家外国生产商将商品出售给一家无关的美国进口商,该美国进口商向无关的第三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以获得生产和销售部分由进口商品制成的产品的权利。特许权使用费基于该进一步生产的产品在美国的售价。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包含在评估价值中?

答:不包含。特许权使用费并非该进口商品销往美国的销售条件。

(七)收益是如何处理的?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9卷第152.103条(g)节,随后出售、处置或使用进口商品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归属于卖方的任何收益均须征税8。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与进口商品无直接关系的股息或其他款项,不计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是否计入,将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情况。

例5:买方签订了进口新产品的合同。由于不确定该产品最终是否会在美国销售,买方同意先向卖方支付每单位1美元,之后在美国售出每一个产品后再支付1美元。假设该产品在美国的转售价格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确定,则每一个产品的交易价格应为2美元。否则,由于信息不足,交易价格无法确定。

(八)被排除出成交价格的项目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9卷第152.103条(i)节,被排除出成交价格的项目包括:

1.从出口国到美国的进口地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及相关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收费或开支;

2.在美国进口后发生的单独列出的任何合理成本或费用,包括对货物进行建造、安装、组装、维护或提供技术援助,或进口后运输货物;

3.关税和其他联邦税,包括美国销售商通常应缴纳的联邦消费税。

例6:一家外国托运人向一位美国买家出售了一件设备。该设备的合同总价包含在美国境内的技术援助费用。如果没有技术援助,该设备就无法购买,但合同中提供了成本明细。评估价值是否应该包含技术援助费用?

答:不,成交价值不包括该进口商品进口到美国后,为该进口商品建造、安装、组装、维护或技术援助而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这些费用与相关商品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无关。

(九)使用成交价格的限制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9卷第152.103条(j)节(1)项,如果存在这些限制中的任何一项,则不能使用交易价格作为评估价格,并且将考虑下一个价格基础。这些限制可以分为四类:

1.对处置或使用商品的限制

2.无法确定商品价格的条件

3.后续转售、处置或使用商品的收益,如果无法对交易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则归卖方所有

4.成交价格不可接受的关联交易

(十)何时关联交易的成交价格可接受?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9卷第152.103条(j)节第(1)项,“可接受的”一词意味着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关系没有影响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必须审查销售情况才能做出这一决定。

或者,如果进口商品的交易价格与下列测试值中的任何一个非常接近,则交易价格可以“可接受”,只要这些值与在进口商品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到美国的商品有关:

1.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在美国向不相关的买主出售时的成交价格

2.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倒扣价格或计算价格

前述价格一般称为测试价格,测试价格仅用于比较,不构成估值的替代基础。

在确定交易价格是否接近上述测试值之一时,如果涉及的销售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则进行调整:

1.商业水平

2.数量水平

本文第二部分第(一)节所述A到E中描述的成本、佣金、价格、费用和收益,作为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的增加。

卖方在与买方无关的销售中所产生的成本,以及卖方在与买方有关的销售中未产生的成本。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9卷第152.103条(k)节第(2)项,中心主任不得仅因为买卖双方存在关联关系而忽略交易价值。海关可能事先审查过买卖双方关系,或者可能已经掌握了足够多的有关买卖双方的详细信息,足以确信该关系未影响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海关对价格的可接受性没有疑问,则将接受该价格,而无需向进口商索取更多信息。如果海关对价格的可接受性存在疑问,并且无法在不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接受成交价格,则将给予进口商机会提供必要的进一步详细信息,以便海关审查销售情况。在此背景下,海关将审查交易的相关方面,包括买卖双方组织商业关系的方式以及相关价格的达成方式,以确定该关系是否影响了价格。

一方面,如果能够证明买方和卖方虽然存在关联关系,但彼此买卖时却如同无关联关系一样,则表明价格未受该关联关系影响,交易价格可被接受。如果价格结算方式符合相关行业的正常定价惯例,或符合卖方向非关联买方结算价格的方式,则表明价格未受该关联关系影响。另一方面,如果证明价格足以确保收回所有成本,再加上相当于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例如,以年度为基础)销售同类别或同类商品所实现的总利润的利润,则表明价格未受到影响。

确定交易价值是否非常接近测试价值时,美国海关考虑的审查因素通常包括:

(1)进口商品的性质和行业,

(2)进口商品的季节,

(3)价值差异是否具有商业意义,以及

(4)价值差异是否归因于出口国的内部运输成本。



如果进口商品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法如何处理?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9卷第152.1019条,以下估价法按顺序适用。

(一)相同货物价格法

当交易价格无法确定时,被评估的进口货物海关价格为相同商品的交易价格。相同商品的价格必须是之前接受的海关价格。

(二)类似货物价格法

如果找不到与进口货物相同的商品,或者此类商品不存在可接受的交易价值,则海关价值为类似商品的交易价值。类似商品的价值必须是之前接受的海关价值。

(三)扣减价格法

如果进口商品、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的交易价值无法确定,则对被评估的商品计算倒扣价格。倒扣价格是报关汇总表申报时的下一个评估基础,除非进口商指定计算价格为优先的评估方法。如果选择了计算价格,但随后在海关估价目的下确定不存在,则评估基础将恢复到倒扣价格。

如果销售涉及协助服务,则该销售不能用于确定倒扣价格。因此,为了确定倒扣价格,任何向提供协助服务以用于有关商品的生产或出口销售的人进行的销售都应被忽略。

基本上,倒扣价格是货物进口后在美国的转售价格,并扣除某些项目。通常倒扣价格的计算是从一个单价开始,并对该价格进行某些加法和减法。

1.可以扣除哪些项目。某些项目不是倒扣价格的一部分,必须从单价中扣除。这些项目如下:

(1)佣金通常支付或作为利润和一般费用通常添加,与美国销售与有关商品相同类别或类型的进口商品有关

(2)运输/保险费用

(3)关税/联邦税

(4)进一步加工的价值(仅在商品未以进口时的状态出售时使用)

2.佣金和利润都可以扣除吗?

不,单价是通过支付佣金或通常添加的利润和一般费用来降低的。

(四)计算价格法

下一个估价基础是计算价格。如果海关估价不能基于之前讨论的任何价格,那么计算价格将被考虑。这个估价方法也是进口商可以选择的,作为计算搭扣价格之前的一个估价基础。

计算价额由以下项目的总和组成:

1.用于生产进口商品的材料、制造和其他加工

2.利润和一般费用

3.任何协助,如果未包括在项目1和2中

4.包装费用

(五)如果其他估价法无法确定价格,那么如何处理?

如果以上五种估价方法都不能对进口商品进行估价,则海关估价必须基于从以上五种估价方法中的一种推导出的价格,必要时进行合理调整。推导出的价格应尽可能基于之前推导出的价格。只能使用美国现有的数据。



记录在案的进口商向海关提供信息的义务是什么?

《海关现代化法案》(Customs Modernization Act,Mod Act)第101节(对应《美国法典》第19卷第1484条10)要求记录在案的进口商或授权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商品的申报价格,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文件和信息,以便海关能够正确评估进口商品的关税。《海关现代化法案》要求记录在案的进出口商在使用海关申报信息时采取合理谨慎的态度。

海关表格7501,即进口概要申报表11,要求记录进口商或授权代理在申报人尽其所知的情况下申报,进口完全披露了真实的价格、价值、数量、回扣、退税、费用、佣金和版税,并且是真实和正确的,以及向商品卖方提供的所有免费或减价货物或服务都得到了充分披露。进口商为了确保向海关提供的价格信息是完整的可能需要进口商与所有相关公司部门进行协调,如研发、合同和运输(交通);未能这样做可能被视为未能合理谨慎行事,并可能导致延迟放行您的商品或受到处罚。



必须保留哪些记录?

《1930关税法(The Tariff Act of 1930)》(对应《美国法典》第19卷第1508条12)要求任何将商品进口到美国的所有者、进口商、收货人、记录进口商报关员或其他当事方,从报关之日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制作、保留并提交供检查和审查的与商品进口相关的记录,这些记录通常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术语“记录”包括电子数据。这些记录将包括采购订单、付款信息、运输记录、归类帐、研发记录等。此外,海关在进口商品时要求提供某些记录。未能按要求提供进口记录可能导致您的商品延迟放行或受到处罚。



首次销售规则

当货物进入美国本土前存在多重销售,在特定的情况下,进口商可适用首次销售规则,能否采用第一次销售的最初销售价格作为报关价格进行报关申报而无须使用进口商最终支付货物的价格进行申报,存在争议。

在日商岩井美国公司诉美国13的案件中,原告通过中间商日商岩井株式会社向川崎重工业株式会社购买205辆公交车,205辆公交车最终购买者为纽约大都会运输署。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进口商应当证明:1. 销售的真实善意性 (bona fide sales);2. 货物最终目的地为美国 (are clearly destined for export to the United States);3. 转让符合独立交易原则(at arm's length principle);4. 价格不受任何非市场经济影响(in the absence of any non-market influences) 。

上述规则在迈耶公司诉美国案14中受到了挑战。美国迈耶公司进口了在泰国和中国生产的炊具,这些炊具在进口到美国之前先销往了澳门和香港的分销商。迈耶请求美国海关根据分销商支付给制造商的首次销售价格对这些炊具进行估价。海关拒绝了这一请求,并根据迈耶支付给分销商的二次销售价格评估关税。迈耶公司起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价格不受任何非市场经济影响”进行了扩张解释,“鉴于中国属于非市场经济体,迈耶公司负有证明责任,需证明其从中国采购的投入品,以及从生产商/卖方到中间商/买方的交易环节,均以无扭曲的价格完成”,而因为迈耶公司未完成举证责任,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决迈耶公司败诉。

迈耶公司上诉至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撤回了这一裁决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初审法院再次裁定迈耶不能依赖首次销售价格,理由是迈耶未能提供足够材料,这些文件的缺失可以推定存在潜在的市场扭曲因素。

在第二次二审中,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再次强调,将“价格不受任何非市场经济影响”解释为“因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主体迈耶公司需要承担额外的举证责任”是错误的,“初审法院未能援引任何记录在案的证据来支持其关于迈耶公司虚报成本的确信”。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再次发回重审。

首次销售申报存在风险,尤其是存在关联企业交易时。若美国海关稽查企业关联交易,穿透后发现中间商与制造商属于同一实控人,则还需提交第三方比价报告或行业平均价格等证明作为公允性佐证,避免因“虚报价格”而遭关税追溯处罚或调查。



海关监管环节申报不实的法律后果

(一)申报不实

《美国法典》第19编第1592条(19 U.S.C. §1592,以下简称“第1592条”)是美国海关用于执行《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归类、估价、原产地认定入境要求的执法工具之一。第1592条禁止通过以下方式进口或企图进口商品:(1)使用虚假且具有实质性的重要文件或电子数据,或(2)存在重大遗漏。此外,也禁止任何人协助或教唆他人违反该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美国政府未因此而损失任何关税或其他收入,行为人也可能被视为已违反该条款。如海关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原产地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并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处理的,美国海关将向相关人员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拟对该行为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可提出口头或书面陈述,寻求减免处罚。在申辩程序结束后,美国海关将向行为人提供书面说明,载明最终决定及其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依据。美国海关对申报不实的最高罚款金额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有关,分为:欺诈(fraud)、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一般过失(negligence)。如违法行为系欺诈所致,最高可处不超过该商品在美国境内货值的罚款。如违法行为系重大过失所致,最高可处未缴税款四倍的罚款,一般过失的违法行为则最高可处未缴税款两倍的罚款。如果行为人资不抵债、不受美国司法管辖,或者美国海关认为扣押商品对于保护美国税收有必要性,则可扣押相关商品,并处罚款。当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美国海关可对扣押商品予以没收。此外,如果构成虚假申报进口货物、向美国政府官员虚假陈述的刑事犯罪,行为人将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和25万美元罚金。除了行政罚款和刑事责任之外,美国政府可能会根据《虚假索赔法案》(False Claims Act)对违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

(二)销售环节虚假宣传

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FTC”)发布的《美国制造标签规则》(Made in USA Labeling Rule)15等文件,“美国制造”(Made in USA)一词有着严格的规定。该词指产品、服务或指定组件为美国本土的,包括但不限于在美国“组装”、“生产”、“开发”、“制造”和“手工制作”等情形。只有当产品满足以下条件时,销售商才可在标签上作出合格的“美国制造”声明:其一,最终装配或加工在美国进行;其二,产品中进行的所有重要加工均发生在美国;其三,所有或几乎所有成分或组件均在美国制造和采购,否则法规禁止销售商进行此类宣传,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2024年,某亚马逊家具产品公司就因违反FTC的相关规定,将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虚假宣传为全部或几乎全部为“美国制造”,被处317.5万美元的罚款。最终,公司同意达成和解,并支付上述罚款,该案也刷新了FTC最高的罚款记录。



结语

本文为美国海关的估价制度一篇入门介绍。美国海关估价制度源起《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WTO估价协定》”),美国海关在自身的估价制度设计上结合本国国情对部分细节进行重塑,但伴随着实践过程中执法机关与企业关于细节的冲突、打磨,贸易业态新模式的涌现,美国海关估价制度也在动态调整、适应时代的变化。

对美国海关估价制度的理解,不仅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更需要结合在具体执行这些规定的实践中,美国海关针对具体个例是以何种尺度执法、执法人员对法规条文的理解的价值位阶排序、执法人员在确定价格时需要哪些证据及证据需要提供的细腻程度、对不同的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同时,美国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在研究与适用具体规则时还需要结合美国司法判例帮助理解美国的估价制度。

信息来源:

1.《美国联邦法规》第101.1节,详见网址: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9/chapter-I/part-101/section-101.1 

2.涉及对于《1930关税法》的修订

3.参考Importing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 Guide for Commercial Importers,第85页,详见网址:

https://www.cbp.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Importing%20into%20the%20U.S.pdf

4.参考Importing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 Guide for Commercial Importers,第85页,详见网址:

https://www.cbp.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Importing%20into%20the%20U.S.pdf

5.“协助”内容详见网址: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9/chapter-I/part-152/subpart-E/section-152.102

6.“中心主任”指管理其指定中心并负责与该中心及其经其处理的 进口商有关的某些贸易决策和职能的人员。释义详见网址:

https://www.law.cornell.edu/cfr/text/19/101.1 

7.参考Importing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 Guide for Commercial Importers,第87页,详见网址:

https://www.cbp.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Importing%20into%20the%20U.S.pdf

8.参考Importing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 Guide for Commercial Importers,第87页,详见网址:

https://www.cbp.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Importing%20into%20the%20U.S.pdf 

9.详见网址:

https://www.law.cornell.edu/cfr/text/19/152.101 

10.详见网址: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8th-congress/senate-bill/3431/text

11.详见网址:

https://www.cbp.gov/trade/programs-administration/entry-summary/cbp-form-7501 

12.详见网址: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9/1508

13.Nissho Iwai American Corp. v. United States, 982 F.2d 505 (Fed. Cir. 1992),详见网址:

https://law.justia.com/cases/federal/appellate-courts/F2/982/505/137069/

14.第二次二审案号为Meyer Corp., U.S. v. United States, No. 23-1570 (Fed. Cir. 2024),详见网址:

https://cases.justia.com/federal/appellate-courts/cafc/23-1570/23-1570-2024-12-13.pdf?ts=1734102073 

15.详见网址: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1/07/14/2021-14610/made-in-usa-labeling-rule 




来源 丨 涉外与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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