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企业登记档案查询行为,优化政务服务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企业档案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级实际,现就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相关事项一次性告知如下:
一、查询范围与方式
本指南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保管的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包括存续企业、注销/吊销企业的纸质档案及机读档案。查询方式分为现场窗口查档与网络查档两类,申请人可根据需求选择。
二、现场窗口查档
(一)存续企业档案查询
适用范围:正常存续状态企业的登记档案(含纸质档案、机读档案)。
查询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敕勒川大街6号)一楼D区13号窗口。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71-5332144。
不同申请主体所需材料:
1.企业自身查询
(1)加盖企业公章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注明查询事由、经办人身份信息);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电子营业执照。
2.律师查询
区分诉讼与非诉情形:
诉讼案件:
(1)法院立案通知书、传票、裁定书等诉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函件(注明案件当事人、案号及查询范围);
(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4)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承诺书(承诺不泄露、不非法利用档案信息)。
非诉案件: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与承办非诉法律事务相关的函件(注明委托事项、查询范围);
(2)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4)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承诺书。
3.公检法等机关查询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依据工作需要依法查询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登记档案,查询人员应出具:
(1)所在机关公函或相关文书;
(2)以及本人的有效工作证件。(执法机关需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
4.仲裁机构查询
(1)仲裁机构出具的公函(注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案号及查询范围);
(2)经办人员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仲裁机构与案件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或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司法鉴定机构查询
(1)委托鉴定的公函(由委托方出具,注明鉴定事项及需查询的企业档案范围);
(2)司法鉴定机构介绍信;
(3)司法鉴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员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鉴定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涉诉查询
查询纸质档案:
(1)申请人与被查询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法律材料(如立案通知书、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其中明确注明被查询企业名称);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查询机读档案: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由本人签字确认)。
(二)注销/吊销企业档案查询
适用范围:已注销或吊销企业的登记档案。
查询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马神庙街136号。
咨询电话:0471-3689060。
不同申请主体所需材料:
1.企业自身查询
(1)吊销企业:参照存续企业同类主体要求执行。
如营业执照、公章丢失的特殊情况:
①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的情况说明;
②登报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③承诺书。
(2)注销企业
①由股东签字的情况说明书(注明查询人身份、查档原因);
②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股东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查询的,需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律师查询:按照存续企业同类主体要求执行。
3.公检法等机关查询:参照存续企业同类主体要求执行。
4.个人因特殊事由查询
(1)房地产遗留问题查询需提交:
①情况说明书(注明查询原因、与被查询企业的关联关系);
②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等关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查询的,需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个人涉诉查询:参照存续企业同类主体要求执行。
三、网络查档方式
(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操作方式:通过互联网访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网址:http://nm.gsxt.gov.cn)或使用微信小程序,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查询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如注册信息、备案信息等)。
(二)爱青城APP机读档案查询
操作方式:实名注册“爱青城APP”后,进入“政务办事”栏目,点击“机读档案查询”,按提示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电子章”的PDF文件(含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变更信息等),支持下载打印。
(网络查档仅限公开可查的企业登记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内容不提供网络查询服务。)
四、特别注意事项
(一)档案安全与禁止行为:查询人不得涂改、损毁、拆取档案资料,不得非法复制、传播或利用档案信息牟取利益;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据《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信息保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档案内容,查询人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不得违规获取或使用。
(三)材料真实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处理。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可通过上述咨询电话联系确认。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以及实际业务需求,动态优化查询流程,确保服务高效便民。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文稿:王岱琦
编辑:阿木尔
校对:其勒木格
审核:高东阳
来源:综合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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