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现行规定,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包括适用退(免)税的销售额、适用免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税的销售额。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实行免退税办法,适用退(免)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栏次;适用免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栏次;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栏次。
答: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方法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出口商品退税率查询】,输入商品代码、名称或税种即可查询;
方法二: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进入【纳税服务】-【出口退税率查询】,输入商品代码或商品名称即可查询
答:您好,出口退税申报时提示商品代码或单位有误,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解决:
一、提示商品代码不一致或无效
企业应先检查一下海关商品代码录入是否正确,确认录入无误的话,再检查该海关商品是否已变更代码。若海关商品代码已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同时需要在申报退税时填写《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二、提示商品单位不一致
企业应先检查一下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其中是否至少有一个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与出口报关单上任意一个单位都不一致,这种情况下不允许申报出口退(免)税,需要联系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
特殊情形: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需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如发票还未操作“用途确认”发现勾选错误时,可以直接取消“出口退税勾选”。
二、如发票已“退税勾选”且已操作“用途确认”,但尚未用于退税申报时,需要提交相关申报数据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具体步骤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模块,进行明细数据采集,采集成功后显示“数据生成成功”,审核状态显示“待审核”,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抵扣勾选操作。
三、如发票已经操作“用途确认”并已申报退税,且符合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的条件,应向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可继续到“抵扣勾选”模块办理勾选抵扣。
具体步骤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抵扣勾选操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上述政策,企业开票有误首先需要对开具有误的发票进行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并在冲红当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列对应栏次。
答:您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考虑:
第一种,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的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中的情况,适用退(免)税政策,企业留存好《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办理退(免)税。
第二种,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具体步骤:
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免抵退税申报】功能,选择《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点击“货物冲减”,勾选需要冲减的明细数据,再点击“冲减出口”后会自动生成冲减明细数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五条“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折合率x(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折合率x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x出口货物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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