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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DEX Decision No.371 基础交易欺诈及拒付通知的格式问题

DOCDEX Decision No.371 基础交易欺诈及拒付通知的格式问题 国贸人的小菜园
202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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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DOCDEX Decisions 2017-2022


DOCDEX Decision No. 371

基础交易欺诈及拒付通知的格式问题


受益人在向开证行交单后数日,受益人重新交单,更改了承运船舶的名称。开证行回复受益人,称开证申请人承认实施了一起欺诈性的纸面交易,导致多套提单在流通,并在未出示提单的情况下放货。因此,开证行表示不予承付信用证,并将在受益人提供某些文件进行验证之前保留单据。

然而,受益人基于其表面相符的交单要求开证行付款。

开证行辩称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需要审查必要的证据,并且在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主张DOCDEX裁决属于滥用程序。最后,他们辩称争议超出了UCP600的范围,因此也超出DOCDEX规则的范围。

专家组认为争议事项属于DOCDEX规则的范畴,且受益人确实提交了相符单据。因此,开证行有义务承付根据信用证提交的交单。此外,开证行还需负责支付利息,尽管这被视为超出了UCP600的范围。

欺诈问题超出了UCP600的范围,应由法院作出裁决。

关于拒付通知的格式,UCP600第16条规定了处理不符单据的程序。

UCP60016(a)款指出,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拒付。UCP60016(c)款规定了此类拒付通知的要求和格式。

开证行发送的拒付通知未能符合UCP60016(c)(i)项、第16(c)(ii)项和第16(c)(iii)项的要求。


News from Reuters, 2020.9.16



新加坡一家石油贸易商在与陷入困境的兴隆贸易公司(Hin Leong Trading)相关的贸易融资纠纷中,赢得了国际商会(ICC)对两家银行的有利裁决。

Winson Oil Trading Pte Ltd 认为这些不具约束力的裁决将加强其在法庭上对渣打银行(新加坡)和华侨银行的索赔。

根据法庭文件,20206月,Winson Oil 分别在新加坡对这两家银行提起了法律诉讼,原因是这两家银行未支付其向兴隆贸易公司出售的柴油货物的款项,每笔款项为3040万美元。兴隆贸易公司通过这两家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为这些货物提供了融资。

华侨银行拒绝承付信用证,并告诉 Winson Oil,它“严重怀疑文件的真实性”,并表示总部位于新加坡的兴隆贸易公司“承认执行了欺诈性的纸面交易”。

Winson Oil 表示渣打银行也未能付款。

兴隆贸易公司曾是亚洲最大的独立石油贸易商之一,20204月因油价暴跌暴露出该公司多年的大规模欺诈行为后,被置于司法管理之下,以重组数十亿美元的债务。

Winson Oil 对银行的诉讼在新加坡审理,这些案件是兴隆贸易公司的交易对手与银行之间因与该公司石油交易引发的付款问题中的几起纠纷之一。

Winson Oil 根据DOCDEX规则,向国际商会提出了对两家银行的索赔。其代理律师表示,有利的 DOCDEX 裁决被公司用来支持其在法庭上的索赔,强调国际商会专家的国际专业知识。

然而,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否则这些裁决不具有约束力。国际商会文件显示,华侨银行认为该争议超出了 DOCDEX 规则的范围,且 Winson Oil 已经启动了法庭程序。渣打银行的律师要求撤回DOCDEX 索赔,并认为“诉讼更适合此案”。

在针对华侨银行的案件中,国际商会的三名独立专家小组一致认为,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华侨银行“有义务承付根据跟单信用证提交的单据”。专家组表示,欺诈问题超出了 UCP600 的范围,应由法院裁决。

 Winson Oil 对渣打银行的索赔中,专家组一致认为,根据 UCP600的范围,渣打银行“有义务”承付3040万美元的本金。专家组认为DOCDEX 程序适合解决 Winson Oil 提出的问题,并且“未决的法庭程序和被告的欺诈指控”并不妨碍专家组受理此案并作出 DOCDEX 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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