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以为收汇,只需要向银行提交资料了,银行审批通过了,等着结汇就可以了。不不不,这样理解,就太浅显了。下面是你需要了解的外汇收入常识:
(1)企业成立后,需要到外汇局报备。外汇局会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进行辅导期标识,辅导期为企业发生首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 天。
(2)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这是原则,就是谁的名义出口了,就要谁的名义收汇。如果不是,就需要收汇时跟银行出具书面解释,看银行是否接受。
(3)代理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付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4)这是最重要的一条,务必要注意: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90 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
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四)B、C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
预付货款,以及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跟我们最相关的就是第(一)条和第(二)条,翻译一下就是,出口日期在预收日期30天后的要做预收报告,延收日期在出口日期90天后的要做延收报告(报告日期要在出口日期30天内做)。这两个报告都需要在外管局的系统里面做。
不知道为什么,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条款。
(5)企业原则上不得办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 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很惊讶吧,还有这样的条款,了解一下,实务中,很多超过90天的。
大家也可以百度直接搜索: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直接下载原文,可以了解一下,作为日常收汇业务的指导。
很多东西,我们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