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摩擦预警专报
近期,欧盟对华钢制履带板作出反倾销终裁;韩国对华连二亚硫酸钠作出反倾销终裁;哥伦比亚对华镀锌和镀铝锌石膏板用钢型材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哥伦比亚对华无框涂层镜作出反倾销终裁;巴西对华二氧化钛作出反倾销终裁;巴西对华发梳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巴西对华挂锁作出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欧盟对华无头螺钉作出反倾销终裁;澳大利亚对华盘条作出反规避终裁;沙特阿拉伯对华二氧化钛作出反倾销终裁;印度对华氟橡胶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马来西亚对涉华镀锌板作出反倾销终裁。
欧盟对华钢制履带板
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5年10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履带板(Steel Track Shoe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8426、8429或8430项下的无论是否附有橡胶垫,无论是否组装在履带链上,最大长度为3000毫米,机器上使用的钢制履带板以及编码8428项下的传送带反倾销税为62.5%。涉案产品欧盟CN编码为8431 39 00、ex 8431 49 20和ex 8431 49 80(TARIC编码为8431 39 00 21、8431 39 00 25、8431 39 00 26、8431 39 00 29、8431 49 20 11、8431 49 20 15、8431 49 20 16、8431 49 20 19、8431 49 80 11、8431 49 80 15、8431 49 80 16和8431 49 80 19)。长度超过380毫米、高度超过140毫米、重量超过118公斤且无任何形状的尺寸为1毫米或以上的钢制履带板不包括在征税范围内,此类产品欧盟CN编码为ex 8431 39 00、ex 8431 49 20和ex8431 49 80(TARIC编码为8431 39 000 15、8431 39 0027、8431 49 200 05、8431 49 20 20、8431 4980 05和8431 49 80 2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2024年8月23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履带板发起反倾销调查。2025年4月22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履带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
韩国对华连二亚硫酸钠
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5年9月25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5-24号公告称(案件调查号23-2024-9),对原产于中国的连二亚硫酸钠(Sodium Dithionite)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韩国企划财政部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其中,烟台市金河保险粉厂有限公司(Jinhe Sodium Hydrosulfite Factory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烟台金海化工有限公司(Yantai Jinhai Chemicals Co., Ltd.)税率为12.87%、茂名市广地化工有限公司(Guangdi Maoming Chemical Co., Ltd.)和关联企业及其出口商及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均为33.97%。措施实施以韩国企划财政部的征税公告为准。涉案产品的韩国税号为2831.10.1000。
2024年12月18日,韩国对原产于中国的连二亚硫酸钠启动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2025年4月24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25年6月20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2025-24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6月21日起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措施有效期为四个月至2025年10月20日。
哥伦比亚对华镀锌
和镀铝锌石膏板用钢型材
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5年10月17日,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在官方公报发布2025年第285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镀锌和镀铝锌石膏板用钢型材(西班牙语:perfiles de acero aleado y sin alear, en lámina galvanizada y galvalume, simplemente obtenidos o acabados en frio, para la construcción liviana, no estructurales, de espesores iguales o inferiores a 0,46 mm – perfiles para drywall)作出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现行反倾销税,继续对涉案产品以离岸价(FOB)征收37.88%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为厚度小于等于0.46毫米、简单加工或冷加工、用于轻型非结构性建筑的镀锌和镀铝锌合金和非合金钢型材(石膏板用钢型材),涉及哥伦比亚税号7216.61.00.00、7216.91.00.00和7228.70.00.00项下的产品。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020年9月2日,哥伦比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镀锌和镀铝锌石膏板用钢型材启动反倾销调查。2021年11月5日,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发布第280号公告,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离岸申报价37.88%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2024年10月31日,哥伦比亚贸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
哥伦比亚对华无框涂层镜
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5年10月17日,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在官方公报发布2025年第284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无框涂层镜(西班牙语:espejos sin enmarcar)作出反倾销终裁,对涉案产品设定离岸(FOB)最低限价0.77美元/千克(净重),对进口报关价低于最低限价的涉案产品征收差额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哥伦比亚税号为7009.91.00.00。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024年9月18日,哥伦比亚对原产于中国的无框涂层镜启动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2024年11月20日,哥伦比亚对该案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继续反倾销调查,暂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巴西对华二氧化钛
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5年10月24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5年第802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金红石型二氧化钛(葡萄牙语:pigmentos de dióxido de titânio)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1148.72-1267.74美元/吨(征税详情见附表)。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3206.11.10。本案的反倾销税不适用于金红石型颜料,其二氧化钛含量按重量计为82%及以上且不超过94%,经表面处理,氧化磷(P2O5)含量按重量计为1.2%及以上,二氧化硅(SiO2)含量不超过0.4%,氧化锆(ZrO2)含量不超过0.1%,等电点pH值等于或大于6.5且不超过8.1,专用于三聚氰胺装饰层压板基纸的制造。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4年4月30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15号公告称,应巴西国内企业Tronox Pigmentos do Brasil S.A.于2024年1月30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金红石型二氧化钛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的产品不包括南共市税号2823.00.10项下的锐钛矿型二氧化钛。2024年10月10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54号公告,对该案作出肯定性初裁。2024年10月21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发布2024年第652号决议,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红石型二氧化钛征收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税额为577.73-1772.69美元/吨。
附表:巴西对华二氧化钛征收反倾销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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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对华发梳
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5年10月24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5年第801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发梳(葡萄牙语:escovas para cabelo)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8.78美元/千克。本案涉及南共市税号9603.29.00项下的产品。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6年9月15日,巴西对中国的发梳启动反倾销调查。2007年6月29日,巴西对该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对涉案产品征收14.49美元/千克的临时反倾销税,有效期为6个月。2007年12月13日,巴西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对涉案产品征收15.67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
2012年12月12日,巴西对中国的发梳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3年11月26日,巴西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12.55-15.67美元/千克。2018年11月23日,巴西对中国的发梳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9年11月19日,巴西外贸委员会(CAMEX)发布2019年第12号决议,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11.98美元/千克,有效期为5年,至2024年11月22日终止。2024年11月21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4年第65号公告,应巴西行业协会Sindicato da Indústria de Móveis de Junco e Vime e Vassouras e de Escovas e Pincéis no Estado de São Paulo(SIMVEP)于2024年7月22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发梳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巴西对华挂锁
作出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5年10月24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5年第803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挂锁(葡萄牙语:cadeados)作出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维持不变,同现行反倾销税10.11美元/千克。本案涉及南共市税号8301.10.00项下的产品。用于自行车、摩托车、笔记本电脑、枪械、通过生物识别、蓝牙或其他无线技术解锁、使用链条而非锁杆的锁具不适用本案的反倾销措施。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4年9月6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挂锁(自行车挂锁除外)启动反倾销调查。1995年12月29日,巴西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此后,巴西先后四次对原产于中国的挂锁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并分别于2001年12月4日、2007年11月14日、2013年11月13日、2019年11月13日四次作出肯定性终裁,第四次日落复审终裁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挂锁征收10.11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该措施暂停一年实施。2021年1月6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42号决议,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挂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10.11美元/千克,有效期为5年,至2024年11月13日终止。2024年11月12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4年第62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AssaAbloy Brasil Indústria e Comércio Ltda、Pado S.A. Industrial, Comercial e Importadora和Stam Metalúrgica S.A.于2024年7月11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挂锁发起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欧盟对华无头螺钉
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5年10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无头螺钉(Screws without Head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企业征收54.7%~72.3%反倾销税,具体如下:浙江君悦标准件有限公司(Zhejiang Junyue Standard Part Co., Ltd.)为54.7%,Brother Group:嘉兴海恩特标准件有限公司(Jiaxing High-enter Fasteners Co., Ltd.)、浙江摩根兄弟科技有限公司(Zhejiang Morgan Brother Technology Co., Ltd.)、嘉兴兄弟标准件有限公司(Jiaxing Brother Standard Part Co., Ltd.)均为57.1%,Chinafar Group:嘉兴市华远标准件股份有限公司(Jiaxing Chinafar Standard Parts Co., Ltd.)、江苏浙标通用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Zhe Fasteners Co., Ltd.)均为72.3%,其他合作企业(详见原文附件)为59.8%,其他企业为72.3%。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7318 15 42和7318 15 48。措施自2025年3月19日起生效。
2024年10月17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无头螺钉发起反倾销调查。2025年6月16日,欧盟对该案作出肯定性初裁,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澳大利亚对华盘条
作出反规避终裁
2025年10月2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100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与科技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中国盘条(Rod in coil)作出的反规避否定性终裁建议,维持现行反倾销措施不变。本案涉及澳大利亚海关编码7213.91.00.44和7227.90.90.02项下的产品。
2015年8月12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的盘条启动反倾销调查。2016年4月22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
2020年7月2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0/077号公告,应澳大利亚企业InfraBuild(Newcastle)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盘条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1年4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032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4月23日起,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并以固定税率和可变税率结合的方式计征反倾销税,中国所有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33.1%。热轧螺纹钢筋和不锈钢卷材不征税。2024年5月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4/029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InfraBuild (Newcastle)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中国盘条反倾销案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进口自中国的钢盘条是否轻微改变为碳含量按重量计小于或等于0.20%的网格栅板钢条出口至澳大利亚以规避现行的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314.20.00.24。案件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沙特阿拉伯对华二氧化钛
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5年10月27日,沙特阿拉伯外贸总局发布公告(案件调查号AD-24-2),对原产于中国的二氧化钛(TiO2)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征收19.39%(且不低于1.6沙特里亚尔/千克)~45%(且不低于4.4沙特里亚尔/千克)的反倾销税(详见附表)。措施有效期为五年至2030年10月26日。涉案产品为二氧化钛干物质含量(按重量计)超过80%的颜料或二氧化钛制剂,但不包括锐钛型二氧化钛。涉案产品的沙特税号为32.06.11.00.00.00、28.23.00.00.99.99、28.23.00.00.00.02。
2024年10月9日,沙特阿拉伯对原产于中国的二氧化钛启动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
附表:沙特对华二氧化钛反倾销终裁征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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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华氟橡胶
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5年10月2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氟橡胶[Fluoroelastomers (FKM)]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1.04-8.86美元/千克,具体如下:生产商大金氟化工 (中国)有限公司(Daikin Fluorochemicals (China) Co., Ltd)为1.04美元/千克,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Zhonghao Chengua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为1.30美元/千克,成都晨光博达橡塑有限公司(Chenguang Fluoro and Silicone Elastomers Co., Ltd.)为3.85美元/千克,中国其他生产商为8.86美元/千克。涉案产品为氟橡胶,包括共聚氟橡胶、三元共聚氟橡胶、共聚生胶、共聚预混胶、三元双酚可固化生胶、三元过氧化物可固化生胶和三元双酚可固化生胶,但不包括氟橡胶化合物和全氟醚橡胶(FFKM)。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39045090、39046990、39049090、39046910。
2018年1月2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氟橡胶启动反倾销调查。2018年12月27日,印度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9年1月28日,印度财政部发布第6/2019-Custom(ADD)号通报,决定即日起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0.078-7.31美元/千克。有效期为18个月,至2020年7月27日终止(此后措施有效期延期至2020年10月27日)。
2020年2月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Gujarat Fluorochemicals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氟橡胶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0年10月19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第一次肯定性终裁。2020年11月27日,印度财政部发布第40/2020-Cus(ADD)号通报,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1.04-8.86美元/千克,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7日(现已延期至2026年2月26日)。2025年6月1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Gujarat Fluorochemical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氟橡胶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案件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以及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马来西亚对涉华镀锌板
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5年10月31日,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和越南的镀锌板[Flat-rolled Products of iron alloy or non-alloy steel,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 using hot dip process (galvanised iron coils/sheets or galvanised steel coils/sheets) ]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征收反倾销税,具体如下:中国为0%-26.80%,其中生产商/出口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Baoshan Iron & Steel Co., Ltd.)、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Beijing Shougang Cold Rolling Co., Ltd.)、福建凯景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Fujian Kaijing Greentech Material Co., Ltd.)获零税率,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Shougang Jingtang United Iron & Steel Co., Ltd.)为7.72%,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26.80%;韩国为2.21%-31.47%;越南为4.76%-57.90%。措施有效期为5年,自2025年11月1日至2030年10月31日。涉案产品的马来西亚协调关税税号和东盟协调税则编码(AHTN)为7210.49.11 00、7210.49.17 00、7210.49.18 00、7210.49.19 00、7210.49.91 00、7210.49.99 00、7212.30.11 00、7212.30.12 00、7212.30.13 00、7212.30.14 00、7212.30.19 00、7212.30.90 00、7225.92.90 00、7225.99.90 00、7226.99.11 00、7226.99.19 00、7226.99.91 00和7226.99.99 00。
2025年2月6日,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发布公告,应国内生产企业CSC Steel Sdn. Bh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和越南的镀锌板发起反倾销调查。2025年7月4日,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和越南的镀锌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不超过120天的临时反倾销税,分别为中国3.86%-26.80%、韩国8.97%-31.47%、越南11.41%-57.90%。该措施自2025年7月7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