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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贸易快报㉓

公平贸易快报㉓ 佛山市进出口商会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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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01)出口应诉 | 反倾销 02)出口应诉 | 保障措施 03)贸易伙伴间案件 04)337调查

01

出口应诉 | 反倾销




一、印度对涉华季戊四醇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4年2月2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沙特阿拉伯及台湾地区的季戊四醇(Pentaerythritol)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为中国大陆345.15美元/吨、沙特阿拉伯300.15美元/吨和台湾地区499.01美元/吨。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2905.42.90。

2023年5月12日,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在印度官方公报发布消息称,应印度国内企业Kanoria Chemicals & Industries Limited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沙特阿拉伯及台湾地区的季戊四醇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2905.42.90。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7月1日~2023年3月31日(暂定为9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2020年、2020~2021年、2021年4月~2022年6月以及倾销调查期。


原文:

https://egazette.nic.in/WriteReadData/2024/252323.pdf


二、澳大利亚延期发布对涉华硝酸铵反倾销日落复审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

2024年2月1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4/008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Ammonium Nitrate)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预计澳大利亚委员会将不晚于2024年2月20日发布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4年4月19日向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提交终裁建议。

2018年6月25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启动反倾销调查。2018年10月24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2019年6月3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9/57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5月29日起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涉案产品以固定税率加可变税率方式实施反倾销措施,其中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39.3%、固定税率为0.3%,瑞典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51.1%~61.3%、固定税率为14.4%,泰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32.7%、固定税率为13.5%,措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日。

2023年6月2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3/038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CSBP Limited、Orica Australia Pty Ltd、Queensland Nitrates Pty Ltd和Dyno Nobel Asia Pacific Pty Limited于2023年5月31日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案件的调查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税号为3102.30.00.05。


原文:

https://www.industry.gov.au/sites/default/files/adc/public-record/2024-02/629_-_027_-_notice_-_adn_2024-008_extension_of_time_for_sef_and_final_report.pdf


三、巴西对华汽车玻璃作出反规避终裁

2024年2月20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4年第556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玻璃(葡萄牙语:vidros automotivos)反规避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将现行反倾销税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经由弯曲、斜切、雕刻、织锦纹、搪工艺加工的玻璃或其他已加工的玻璃,以便随后用于制造汽车业使用的夹层安全玻璃。涉案进口商的反倾销税如下:PSG Industria e Comercio de Vidros EIRELI为115.7%,FANAVID Fábrica Nacional de Vidros de Seguranca Ltda、MAP-Materiais de Alta Performance Ltda.、Mirai International Comercio, Importacao e Exportacao de Materiais Isolantes e de Seguranca Ltda.、Twinglass Vidros Ltda.、Vidroforte Industria e Comercio de Vidros Ltda以及其他进口商均为145.0%。该措施的有效期同现行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在反规避审查期间,未进口本案终裁所涉及玻璃的进口商,可要求将其从征税名单中排除。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7006.00.00。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6年1月11日,巴西工业外贸服务部于官方公报发布外贸秘书处2016年第1号公告,应巴西玻璃工业协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玻璃启动反倾销调查。2017年2月17日,巴西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75.15~2761.35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2022年2月17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2年第7号公告称,应巴西自动玻璃工业技术协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玻璃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3年2月17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3年第450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玻璃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475.15~2761.35美元/公吨。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7007.11.00、7007.19.00、7007.21.00、7007.29.000、8708.29.99和8708.22.00。以下产品不征税:1. 铠装玻璃;2. 钢化和夹层玻璃,适用于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三轮车、四轮车、轮式或履带式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起重机、升降平台、多用途起重机、非公路用自卸车、反铲装载机、非自行式机械驾驶舱、机车、飞机及船舶;3. 汽车和轻型商用车用电动太阳能天窗玻璃;4. 汽车后门玻璃(用于行李箱)。

2023年5月25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3年第18号公告称,应巴西自动玻璃工业技术协会(Abividro)于2022年2月24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玻璃反倾销案启动反规避调查,审查是否存在规避现行反倾销措施有效性的贸易行为。此次审查产品涉及进口玻璃以及在玻璃层压工艺中使用的聚乙烯醇缩丁醛片材,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7006.00.00和3920.91.00。本案调查期为2021年4月~2022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4月~2022年3月。


原文:

https://www.in.gov.br/en/web/dou/-/resolucao-gecex-n-556-de-19-de-fevereiro-de-2024-543731271


四、巴西决定对涉华非外科乳胶和PVC手套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024年2月20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4年第568号决议,决定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非外科乳胶和PVC手套(葡萄牙语:luvas para procedimentos não cirúrgicos para assistência à saúde, utilizadas em medicina, odontologia e veterinária)征税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分别为中国4.83~20.94美元/千只、马来西亚15.30~30.17美元/千只、泰国1.38~14.25美元/千只(征税详情见附表)。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4015.12.00、4015.19.00以及3926.20.00。以下产品不在征税范围内:手术手套;不符合2023 年 10 月 26 日Collegiate Board of ANVISA第547号决议(Resolução da Diretoria Colegiada da ANVISA Nº 547)或同等标准的工业手套或其他类型的手套。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3年7月31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3年第27号公告称,应巴西国内企业Targa Medical S.A.于2022年4月27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非外科乳胶和PVC手套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为医疗、牙科或兽医用手套,由乳胶(天然、合成或二者的混合物)或聚氯乙烯制成。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

2024年2月9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3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非外科乳胶和PVC手套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且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收到的公共利益答卷,就可能对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启动公共利益评估程序,并将调查截止期自2024年5月31 日起,延长最多8个月。


原文:

https://www.in.gov.br/en/web/dou/-/resolucao-gecex-n-568-de-19-de-fevereiro-de-2024-543717464


五、澳大利亚对涉华焊缝管发起双反豁免调查

2024年2月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4/005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MGN Civil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以及台湾地区的焊缝管(Certain Hollow Structural Sections)发起反倾销豁免调查,同时对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发起反补贴豁免调查。调查的豁免产品如下:350级60毫米x120毫米x10毫米厚的钢制矩形管,长度11.9米。涉及澳大利亚海关编码7306.61.00.22和7306.61.00.25项下的产品。

利益相关方应不晚于2024年3月12日提交调查问卷及相关材料至investigations1@adcommission.gov.au或传真至:+61 3 6276 1599或邮寄至:The Director, Investigations Unit 1, Anti-Dumping Commission, GPO Box 2013 Canberra ACT 2601, Australia。

2011年9月19日,澳大利亚对进口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同时对进口自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发起反倾销调查。2012年7月3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2015年5月11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韩国和马来西亚的焊缝管进行反规避调查。2016年2月16日,澳大利亚豁免了部分涉案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2016年3月18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的焊缝管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扩大原审征税范围,将中国大陆企业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富仁德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瑞通钢铁有限公司、Roswell SA R Limited以及马来西亚企业Alpine Pipe manufacturing SDN BHD出口的合金焊缝管(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306.61.00.90和7306.50.00.45)纳入征税范围。

2016年10月3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6/113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以及台湾地区的焊缝管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进行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6月2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该案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继续延长对上述国家和地区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有效期至2022年7月3日。2021年9月2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22号公告,应澳大利亚企业Austube Mills Pty Ltd.和Orrcon Manufacturing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同时对进口自韩国、马来西亚以及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原文:

https://www.industry.gov.au/sites/default/files/adc/public-record/2024-02/ex0100_-_2_-_adn_notice_-_adn_2024-005_-_initiation_of_an_exemption.pdf


六、欧盟对华玻璃纤维纱线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4年2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Glass Fibre Europe于2024年1月3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纱线(Glass Fibre Yarns)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涉及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ex 7019 13 00和7019 19 00(TARIC编码为7019 13 00 10、7019 13 00 15、7019 13 00 20、7019 13 00 25、7019 13 00 30、7019 13 00 50、7019 13 00 87、7019 13 00 94、7019 19 00 30和7019 19 00 85)项下的产品,但不包括玻璃纤维薄片和玻璃纤维绳。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除另行延期(最长1个月)外,本案初裁将于7个月内作出。


原文: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C_202401484


七、欧盟对华瓷砖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4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Ceramic Tiles)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及该倾销对欧盟产业造成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维持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为13.9%~69.7%,具体税率见下表。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6907 21 00、6907 22 00、6907 23 00、6907 30 00和6907 40 0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调查期结束。

2010年6月19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进行反倾销调查。2011年9月15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16年9月13日,欧盟委员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11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2022年11月22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原文: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400493




02

出口应诉 | 保障措施




一、摩洛哥对进口涂层纤维板启动保障措施调查

2024年2月19日,摩洛哥工业、贸易、绿色与数字经济部发布第DDC/02/2024号公告,应摩洛哥国内企业CEM A BOIS DE L'ATLAS提交的申请,对进口涂层纤维板(法语:panneaux de fibres de bois revêtus)启动保障措施调查。涉案产品由木纤维制成,表面覆盖有三聚氰胺装饰纸或装饰塑料片或片材。涉及摩洛哥海关编码4411.12.00.90、4411.13.00.90、4411.14.00.90、4411.92.00.90、4411.93.00.90和 4411.94.00.90项下的产品。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原文:

https://www.mcinet.gov.ma/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Avis%20pubblic%20nDDC-02-2024.pdf


二、欧盟对进口钢铁产品发起保障措施复审调查

2024年2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钢铁产品(Steel Products)发起保障措施复审调查,以评估目前对某些钢铁产品实施的保障措施是否应在2024年6月30日到期之后继续延长。本案涉及欧盟CN(Common Nomenclature)编码7208 10 00、7209 15 00、7209 16 10、7210 20 00、7210 70 80、7209 18 99、7208 51 20、7219 11 00、7219 31 00、7214 30 00、7214 20 00、7222 11 11、7221 00 10、7213 10 00、7216 31 10、7301 10 00、7306 30 41、7306 61 10、7304 11 00、7304 51 12、7305 11 00、7306 11 10和7217 10 10等项下的钢铁产品。

2018年3月26日,欧盟委员会对进口钢铁产品发起保障措施调查。2019年1月4日,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欧盟代表团于2019年1月2日提交的保障措施终裁通报,决定于2019年2月4日前对配额外进口钢铁产品征收25%的保障措施税。2021年2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起钢铁产品保障措施复审调查。2021年6月11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欧盟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进口钢铁产品作出保障措施复审终裁,自2021年7月1日起对继续对涉案产品以配额形式实施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即对配额外进口钢铁产品征收25%的保障措施税,每年配额量增加3%。该措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终止。


原文: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C_202401460


三、土耳其对进口牙刷作出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终裁

2024年2月3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4/3号公告,对进口牙刷作出保障措施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进口牙刷按保障措施税实施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具体如下:2024年2月3日~2025年2月2日为0.13美元/件、2025年2月3日~2026年2月2日为0.11美元/件、2026年2月3日~2027年2月2日为0.09美元/件,措施实施以总统相关法令为准。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9603.21.00.00.19。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7年4月22日,土耳其对进口牙刷启动保障措施调查。2017年10月17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终裁。2020年6月3日,土耳其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21年2月2日,依据土耳其总统3472号令及2021/2号公告,土耳其将进口牙刷保障措施的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2月2日。2023年7月16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3/4号公告称,应土耳其国内生产商申请,对进口牙刷启动第二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调查。


原文:

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4/02/20240203-14.htm


四、印度尼西亚继续对进口卷烟纸实施保障措施

2024年1月19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于当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3年12月28日,印度尼西亚财政部在印尼官方公报发布2023年12月27日第151号令,继续对进口卷烟纸(Cigarette Paper and Plug Wrap Paper Non-Porous)按保障措施税实施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具体如下:2024年1月3日~2025年1月2日为3,923,900印尼盾/吨、2025年1月3日~2026年1月2日为3,885,850印尼盾/吨、2026年1月3日~2027年1月2日为3,847,800印尼盾/吨。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4813.20.21、4813.20.23、4813.20.31、ex4813.20.32、4813.90.11、ex4813.90.19、4813.90.91和ex4813.90.99。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不适用上述保障措施。

2020年10月26日,印度尼西亚对进口卷烟纸启动保障措施调查。依据印尼财政部2021年11月8日第157/PMK.010/2021号条例,印度尼西亚自2021年11月30日起对进口卷烟纸征收为期两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2021年11月30日~2022年11月29日,税额为4,000,000印尼盾/吨、2022年11月30日~2023年11月29日,税额为3,961,950印尼盾/吨。2023年6月23日,印度尼西亚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23年9月11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印度尼西亚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涉案产品的主要进口国家包括越南、奥地利、中国、西班牙及韩国。


原文:

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N8IDN29S3.pdf&Open=True




03

贸易伙伴间案件




一、巴西对阿联酋和墨西哥PET薄膜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4年2月14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4年第554号决议,对原产于阿联酋和墨西哥的PET薄膜(葡萄牙语:filmes de PET)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具体如下:阿联酋生产商/出口商JBF RAK LLC.为441.73美元/公吨、Flex Middle East Fze.为436.78美元/公吨、阿联酋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576.32美元/公吨,墨西哥生产商/出口商Flex Americas S.A de C.V.324.60美元/公吨、墨西哥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1013.90美元/公吨。涉案产品为厚度大于等于5微米、小于等于50微米的双向拉伸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板材、片材、条材和箔,无论是否金属化,未经处理或共挤式处理,化学或电晕排放处理。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3920.62.19、3920.62.91以及3920.62.99,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下产品不适用本案的反倾销措施:厚度小于5 微米且大于 50 微米的 PET 薄膜,汽车烟熏膜,醋酸纤维素薄膜,含硅胶的聚酯薄膜,签名面板的卷筒,照明过滤器,PVC屏幕、薄膜、电缆,PETG共聚酯薄膜、片材、板材,聚碳酸酯薄膜、薄膜、标签和片材,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海绵,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板,聚酯标签,墨水瓶片和片材,涤纶增强织物,微印聚酯薄膜和纱线,磁化聚酯薄膜,用于负载单元化的胶带,已加工用于其他目的的PET薄膜(成品),绘图薄膜,“转移金属化”薄膜,带EVA涂层和带PE涂层的PET膜。

2010年11月23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发布2010年第53号公告称,应巴西企业Terphane Ltda.提交的调查申请,对原产于阿联酋、墨西哥和土耳其的PET薄膜启动反倾销调查。2012年3月1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第14号决议,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阿联酋、墨西哥和土耳其的涉案产品分别征收436.78美元/吨~576.32美元/吨、1013.98美元/吨以及67.44美元/吨~646.12美元/吨的反倾销税。

2017年2月24日,巴西对原产于阿联酋、墨西哥和土耳其的PET薄膜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8年2月23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6号决议,对原产于阿联酋、墨西哥和土耳其的PET薄膜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继续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分别为436.78 美元/吨~576.32美元/吨、1013.90美元/吨和67.44美元/吨~646.12美元/吨,有效期至2023年2月23日。2023年2月23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3年第4号公告,对原产于阿联酋、墨西哥和土耳其的PET薄膜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4年2月14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4年第5号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土耳其的PET薄膜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不再延长对其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


原文:

https://www.in.gov.br/en/web/dou/-/resolucao-gecex-n-554-de-9-de-fevereiro-de-2024-542779338


二、巴西终止对土耳其PET薄膜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4年2月14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4年第5号公告称,因无证据表明,原产于土耳其的PET薄膜(葡萄牙语:filmes de PET)对巴西国内产业可能造成损害,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土耳其的PET薄膜(葡萄牙语:filmes de PET)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不再延长对土耳其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3920.62.19、3920.62.91以及3920.62.99,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0年11月23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发布2010年第53号公告称,应巴西企业Terphane Ltda.提交的调查申请,对原产于阿联酋、墨西哥和土耳其的PET薄膜启动反倾销调查。2012年3月1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第14号决议,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阿联酋、墨西哥和土耳其的涉案产品分别征收436.78美元/吨~576.32美元/吨、1013.98美元/吨以及67.44美元/吨~646.12美元/吨的反倾销税。

2017年2月24日,巴西对原产于阿联酋、墨西哥和土耳其的PET薄膜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8年2月23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6号决议,对原产于阿联酋、墨西哥和土耳其的PET薄膜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继续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分别为436.78 美元/吨~576.32美元/吨、1013.90美元/吨和67.44美元/吨~646.12美元/吨,有效期至2023年2月23日。2023年2月23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3年第4号公告,对原产于阿联酋、墨西哥和土耳其的PET薄膜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7月~2022年6月。


原文:

https://www.in.gov.br/en/web/dou/-/circular-n-39-de-12-de-setembro-de-2023-509744887


三、欧盟对摩洛哥铝制车轮发起反补贴调查

2024年2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车轮制造商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European Wheel Manufacturers)于2024年1月3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摩洛哥的铝制车轮(Certain Aluminium Road Wheels)发起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8708 70 10和ex 8708 70 50(TARIC编码为8708 70 10 15、8708 70 10 50、8708 70 50 15 和8708 70 50 50)项下的产品。本案补贴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原文: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C_202401483


四、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不锈钢棒材作出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2024年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印度的不锈钢棒材(Stainless Steel Bar)作出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1994年1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巴西、印度、日本和西班牙的不锈钢棒材发起反倾销调查。1995年2月21日,美国商务部开始正式对进口自巴西、印度、日本和西班牙的不锈钢棒材征收反倾销税。2023年9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印度的不锈钢棒材发起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4年1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印度的不锈钢棒材作出第五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原文:

https://www.usitc.gov/press_room/news_release/2024/er0215_64861.htm


五、欧盟对阿根廷生物柴油发起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

2024年2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生物柴油委员会(European Biodiesel Board)于2023年11月10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阿根廷的生物柴油(Biodiesel)发起第一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本案补贴调查期为2022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补贴调查期结束。

2018年1月31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自阿根廷的生物柴油启动反补贴调查。2019年2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阿根廷的生物柴油作出反补贴终裁,反补贴税率为25.0%~33.4%。


原文: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C_202401355


六、印度对越南钢化玻璃启动反补贴调查

2024年2月1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Borosil Renewable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越南的有涂层或无涂层纹理钢化玻璃(Textured Tempered Coated and Uncoated Glass)发起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为透射率至少90.5%,厚度小于等于4.2毫米(含0.2毫米的公差)且至少一个边的尺寸大于1500毫米,无论是否涂层的钢化玻璃。该产品在市场上也被称为太阳能玻璃、低铁太阳能玻璃、太阳能玻璃低铁、太阳能光伏玻璃、高透射光伏玻璃、钢化低铁压花太阳能玻璃等。纹理钢化玻璃用作太阳能光伏板和太阳能热应用的组件。通过保持低铁含量(通常低于200 ppm)可以达到透射级。涂有抗反射涂层液体时,透射级可提高约2%~3%。本案补贴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4月1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以及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原文:

https://egazette.gov.in/WriteReadData/2024/252056.pdf




04

337调查




一、美国ITC发布对具有可旋转绞线的血流限制装置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4年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具有可旋转绞线的血流限制装置及其组件(Certain Blood Flow Restriction Devices With Rotatable Windlass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364)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的初裁(No.19)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7,842,067第2-3、5-14、17项申诉的调查。

2023年12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的初裁(No.14)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8,888,807、10,016,203的调查。

2023年11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0月3日作出的初裁(No.13)不予复审,即基于同意令,终止对列名被告美国Express Companies, Inc., of Oceanside, CA的调查。


详情:

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364_notice02152024sgl.pdf


二、美国ITC发布对Wi-Fi路由器、Wi-Fi设备、网状Wi-Fi网络设备及其硬件和软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4年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Wi-Fi路由器、Wi-Fi设备、网状Wi-Fi网络设备及其硬件和软件组件(Certain Wi-Fi Routers, Wi-Fi Devices, Mesh Wi-Fi Network Devices, and Hardware and Software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361)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的初裁(No.44)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部分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0,681,698第18、20-22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278,179第13-17项申诉的调查。

2024年2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的初裁(No.40)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部分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7,936,714第32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681,698第1、8、11、16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278,179第1、7、12项申诉的调查。

2024年1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的初裁(No.31)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部分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9,468,025、10,356,681、10,327,242的调查。

2023年12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的初裁(No.25)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7,936,714的第1-5、14-17、31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681,698的第2-7、9、10、13、14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278,179的第2-6、8-10、18、19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9,468,025的第2、6、8、13、14、16-21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327,242的第2、3、6、8、14-17、23、24、27、29、35-37项申诉的调查。

2023年5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Wi-Fi路由器、Wi-Fi设备、网状Wi-Fi网络设备及其硬件和软件组件(Certain Wi-Fi Routers, Wi-Fi Devices, Mesh Wi-Fi Network Devices, and Hardware and Software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61)。

2023年4月3日,美国Netgear Inc. of San Jose, Californi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美国注册专利号7,936,714、10,681,698、10,278,179、9,468,025、10,327,242),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广东TP-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China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香港TP-Link Corporation Limited, Hong Kong、美国TP-Link USA Corporation, Irvine, CA、美国TP-Link Research Institute USA Corp., San Jose, CA为列名被告。


原文:

https://www.usitc.gov/press_room/news_release/2023/er0605_63981.htm

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365_notice_06052023sgl.pdf


三、美国企业对特定计算机中电子元件用的液冷器及其组件、控制装置和下游产品提起337调查申请

2024年2月14日,美国CMC Great USA, Inc.、美国CMI USA, Inc.、美国Cooler Master Co., Ltd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计算机中电子元件用的液冷器及其组件、控制装置和下游产品(Certain Liquid Coolers for Electronic Components in Computers, Components Thereof, Devices for Controlling Same,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违反了美国337条款。

中国台湾地区SilverStone Technology Co., Ltd. of Taiwan、美国SilverStone Technology, Inc. of Chino, CA、中国台湾地区Enermax Technology Corp. of Taiwan、美国Enermax USA of Chino, CA、中国广东Shenzhen Apaltek Co., Ltd. of China深圳昂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东Guangdong Apaltek Liquid Cooling Technology Co.,Ltd. of China广东昂湃液冷技术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


原文:
https://www.usitc.gov/3723.htm


四、美国ITC发布对船用空调系统、组件及其包含该系统的产品的337部分终裁

2024年2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船用空调系统、组件及其包含该系统的产品(Certain Marine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调查编码:337-TA-1346)作出337部分终裁:对不存在侵权的最终初裁是否进行复审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24年3月7日。

2023年12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最终初裁,并据此对本案应采取的救济措施做出建议,即如果本案存在侵权行为,建议对经由列名被告中国上海Shanghai Hopewell Industrial Co. Ltd. of China上海合和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上海Shanghai Hehe Industrial Co. Ltd. of China上海合和实业有限公司、美国CitiMarine, L.L.C. of Doral, FL、美国Mabru Power Systems, Inc. of Dania Beach, FL出口到美国的涉案产品发布有限排除令,向两家美国列名被告发布禁止令,并就建议的救济措施征求向公众和政府机构征求意见,书面材料应不晚于2024年1月19日前提交。

2023年10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0月2日作出的初裁(No.30)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部分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8,056,351的第3、11、17项申诉的调查。

2023年9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做出的裁决进行复审,复审后确认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的初裁(No.19),即美国注册专利号8,056,351的第1、2、4、5、7项申诉无效。

2023年8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的初裁(No.23)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动议,确认申请方满足美国国内产业地位的经济要素要求。行政法官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初裁(No.19),部分批准了列名被告关于专利无效的简易动议,目前正待委员会审议。

2022年12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船用空调系统、组件及其包含该系统的产品(Certain Marine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46)。

2022年11月7日,美国Dometic Corporation of Rosemont, Illinois、瑞典Dometic Sweden AB of Solna, Sweden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美国注册专利号8056351),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上海Shanghai Hopewell Industrial Co. Ltd. of China上海合和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上海Shanghai Hehe Industrial Co. Ltd. of China上海合和实业有限公司、美国CitiMarine, L.L.C. of Doral, FL、美国Mabru Power Systems, Inc. of Dania Beach, FL为列名被告。


原文:

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346_notice02092024sgl.pdf


五、美国ITC正式对电容放电点火系统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启动337调查

2024年2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电容放电点火系统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Certain Capacitive Discharge Ignition System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90)。

2024年1月10日,美国Altronic, LLC, of Girard, OH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7401603),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德国MOTORTECH GmbH of Celle, Germany、美国MOTORTECH Americas, LLC, of New Orleans, LA为列名被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原文:

https://www.usitc.gov/sites/default/files/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390_notice02082024sgl.pdf

https://www.usitc.gov/press_room/news_release/2024/er0208_64842.htm


六、美国ITC发布对Wi-Fi路由器、Wi-Fi设备、网状Wi-Fi网络设备及其硬件和软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4年2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Wi-Fi路由器、Wi-Fi设备、网状Wi-Fi网络设备及其硬件和软件组件(Certain Wi-Fi Routers, Wi-Fi Devices, Mesh Wi-Fi Network Devices, and Hardware and Software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361)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的初裁(No.40)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部分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7,936,714第32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681,698第1、8、11、16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278,179第1、7、12项申诉的调查。

2024年1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的初裁(No.31)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部分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9,468,025、10,356,681、10,327,242的调查。

2023年12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的初裁(No.25)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7,936,714的第1-5、14-17、31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681,698的第2-7、9、10、13、14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278,179的第2-6、8-10、18、19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9,468,025的第2、6、8、13、14、16-21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327,242的第2、3、6、8、14-17、23、24、27、29、35-37项申诉的调查。

2023年5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Wi-Fi路由器、Wi-Fi设备、网状Wi-Fi网络设备及其硬件和软件组件(Certain Wi-Fi Routers, Wi-Fi Devices, Mesh Wi-Fi Network Devices, and Hardware and Software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61)。

2023年4月3日,美国Netgear Inc. of San Jose, Californi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美国注册专利号7,936,714、10,681,698、10,278,179、9,468,025、10,327,242),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广东TP-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China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香港TP-Link Corporation Limited, Hong Kong、美国TP-Link USA Corporation, Irvine, CA、美国TP-Link Research Institute USA Corp., San Jose, CA为列名被告。


原文:

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361_notice02072024sgl.pdf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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