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服务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出口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以下简称应征税货物)出口服务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k]:
一、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应按现行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本公告所称应征税货物,是指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k]。
二、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相关统一规定执行。具体适用范围及应纳税额计算,依照财税〔2012〕39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k]。
三、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向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并按规定申报期限和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委托方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交由受托方用于申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k]。
四、纳税人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须依法办理海关手续,规范、完整、准确填写出口报关单。申报出口前,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确认;未完成确认或存在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异常情形的,须处理完毕相关涉税事项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k]。从事货运代理、报关、会计、税务服务的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应依法依规开展业务[k]。
五、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前,应先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已实现清税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k]。
六、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及相关主体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或虚报、少报货值。对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协助实施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k]。
七、企业出口货物应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k]。
八、本公告未明确事项,继续按照现行税收管理规定执行[k]。
九、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k]。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