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南全岛及15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25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海南全岛和秦皇岛等15个城市(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5〕40号),正式批准在海南全岛及河北秦皇岛市、保定市,内蒙古二连浩特市,辽宁丹东市,安徽滁州市,福建三明市,河南开封市、新乡市,湖北鄂州市,湖南邵阳市,广西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四川广安市,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等15个城市(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统一命名为“中国(城市或地区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1]。
批复明确,相关综合试验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印发实施[1]。同时,国务院决定撤销此前在海口市、三亚市和阿拉山口市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1]。
文件指出,综合试验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外贸优化升级,助力贸易强国建设[1]。要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保障个人信息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1]。
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先行先试任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投入,扎实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1]。同时,应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电子信息,并定期向商务部等部委报送工作进展、试点成效及经验[1]。
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综合试验区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聚焦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模式,在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1]。继续完善统计体系,落实综合试验区内零售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允许企业选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并支持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1]。对经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的城市(地区),自动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相关政策[1]。
商务部将牵头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1]。
来源:国务院新闻端[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