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对美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执行细则
根据海关总署官网4月9日晚发布的公告,为落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相关文件,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k]。
公告明确,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前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在途货物”,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关税[k]。
对于此类“在途货物”,进口企业须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申报进口;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区内销或加工贸易内销的,须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完成内销申报[k]。
企业在申报时,“启运日期”须填报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前的实际启运日期,并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k]。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还需上传运输证明材料[k]。
企业申报时需声明:“本单位承诺,已核实进口货物符合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本单位对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k]。
对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已申报并缴税、但符合“在途货物”条件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税款及利息,并提交相应声明和证明材料[k]。
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料件,其加工成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k]。内销时须按全部保税料件申报[k]。
加工贸易企业可设立专用手(账)册管理美国原产料件,设立或变更时应在备注栏首位注明“[M]”[k]。未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的,须在商品名称首位标注“[M]”,实现分项备案[k]。
此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涉及美国原产货物的,自上述时间起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