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埃塞俄比亚芸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9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埃塞俄比亚芸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埃塞俄比亚芸豆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埃塞俄比亚芸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芸豆(Phaseolus vulgaris L.),是指在埃塞俄比亚种植和加工,输往中国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的芸豆籽粒。
三、允许的产地
埃塞俄比亚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芸豆应来自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埃塞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埃塞方应提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中方将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五、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芸豆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1.暗条豆象Bruchidius atrolineatus
2.鹰嘴豆象 Callosobruchus analis
3.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4.巴西豆象Zabrotes subfasciatus
5.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6.毒麦Lolium temulentum
7.豌豆脚腐病菌Didymella pinodella
8.菜豆晕疫病菌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 phaseolicola
9.苹果茎沟病毒Apple stem grooving virus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埃塞方应在芸豆生长期和仓储期间进行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防治。生长期间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调查监测,并实施有效田间有害生物防控措施,以降低有害生物发生程度。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采取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芸豆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根据中方需要,埃塞方应向中方通报有害生物的调查方法和调查结果。
2.埃塞方应对输华芸豆加工、包装、仓储和装运过程实施监管,加工储存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确保货物能够准确溯源。埃塞方应监督企业严格进行筛选除杂,有效去除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土壤、杂草籽及其他植物残体。
3.芸豆出口前,应单独存放,加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防控措施,避免芸豆受到有害生物侵染。
(二)包装、运输要求。
1.埃塞俄比亚输华芸豆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且首次使用,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每一包装上应用英文或中文标注加工企业名称及对应的注册号等信息并用英文或中文标明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2.芸豆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清洁,防止有害生物混入其中。
(三)产品要求。
输华芸豆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不得带有植物残体、土壤或活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埃塞方应对输华芸豆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货物,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集装箱号及封识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kidney beans from Ethiop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埃塞俄比亚芸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芸豆经熏蒸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熏蒸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处理温度和持续时间等信息。
七、进境检验检疫
输华芸豆到达中国入境口岸后,中国海关按照如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境芸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芸豆应在中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实施检验检疫。
(三)不合格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活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等,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埃塞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3日
关于进口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可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20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农业、农村发展和渔业部关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可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可豆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农业、农村发展和渔业部关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可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可可豆,英文名Cocoa Beans,是指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种植和加工的未经烘焙可可(Theobroma cacao L.)籽粒,去除果肉和果荚,经发酵、干燥、筛选等工艺制成。
三、允许的产地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全境。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可可豆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花生豆象 Caryedon serratus
2.大核疫霉/可可黑荚病菌 Phytophthora megakarya
五、装运前要求
(一)注册登记要求。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农业、农村发展和渔业部(以下称圣普方)应对输华可可豆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方将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实施注册登记。
(二)生产要求。
1.圣普方应当按照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在可可生长和可可豆的生产加工、存放期间,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疫情调查和综合防治管理。有害生物疫情调查与综合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须通过圣普方授权机构的培训。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不得使用中方禁止使用的农药。
2.根据中方需要,圣普方应向中方提交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调查报告和综合防治记录。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可发生新的有害生物时,圣普方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中方通报,以便中方开展评估。
3.可可豆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需采取措施,剔除霉变豆、虫蛀豆、异物,不得带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三)包装、运输要求。
1.加工好的可可豆应单独存放,与销往其他市场的可可豆及未加工的可可豆隔离分开,防止受到污染。
2.可可豆应使用干净卫生、新的、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上应标明“This product will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英文字样以及产品的品名、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号等中文或英文信息。
3.装运前,装运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受到有害生物污染。
(四)产品要求。
可可豆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圣普方须对输华可可豆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ocoa Beans from Sao Tome and Principe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可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熏蒸处理的,熏蒸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处理温度和持续时间等信息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六、进境检验检疫
可可豆到达中国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境可可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等,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检疫要求或食品安全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圣普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4日
关于进口莫桑比克木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21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莫桑比克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莫桑比克木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莫桑比克木豆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莫桑比克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莫桑比克木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木豆(Cajanus Cajan),是指在莫桑比克境内种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木豆的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莫桑比克全境。
四、企业注册
莫桑比克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以下称莫方)应对输华木豆加工企业进行审核,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
五、关注的有害生物
莫桑比克输华木豆不得携带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
1.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
2.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3.暗条豆象Bruchidius atrolineatus
4.瘤背豆象属(四纹豆象和非中国种)Callosobruchus spp. (maculatus and non-Chinese)
5.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6.菜豆晕疫病菌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 phaseolicola
7.豇豆轻斑驳病毒Cowpea mild mottle virus
8.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莫方应指导木豆生产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采取国际认可的调查和监测方法,在木豆生长期和储藏期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疫情监测和农药使用情况调查。
(二)包装、运输要求。
输华木豆以包装形式运输,采用符合中方要求的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使用英文标注“This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以及产品的品名、产地、加工企业及其注册号、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等信息。
(三)产品要求。
输华木豆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得带有土壤、活虫、虫卵,不得混入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莫方应对木豆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货物,莫方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用英文注明“This consignment meets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pigeon pea exported from Mozambique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any quarantine pest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莫桑比克木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该批货物的加工企业及其注册号等信息。
如发现输华木豆中有活体昆虫的,应在出口前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检疫处理的方法、时间、温度、药剂等信息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输华木豆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境木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木豆应在中国海关指定的监管场地实施检验检疫。
(三)不合格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发现带有土壤、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无害化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如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莫方通报,并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出口措施,直至暂停莫桑比克木豆输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4日
关于进口马拉维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22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拉维共和国农业部关于马拉维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马拉维花生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拉维共和国农业部关于马拉维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花生(Arachis hypogaea L.),指产自马拉维境内脱壳花生籽实,输往中国用于加工或食用,不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马拉维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脱壳花生应来自马拉维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马方)批准的出口生产加工仓储企业,上述企业由马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中方将在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并进行动态更新。
五、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脱壳花生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1.大谷蠹 Prostephanus truncatus
2.四纹豆象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3.豇豆轻斑驳病毒 Cowpea mild mottle virus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马方应指导、监督输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
2.马方在种植期间应对中方关注的豇豆轻斑驳病毒进行监测,如发现该病毒应立即采取防除措施,降低中方关注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
3.马方应确保输华花生企业在储存或装运前采取必要的过筛清杂等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携带土壤、植物残体、杂草种子、其他粮谷种子等。
(二)包装、运输要求。
输华脱壳花生必须进行包装,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撒漏。包装材料应当干净、未使用过,且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每个脱壳花生的包装上应至少有一个标签,注明企业名称、注册号码,并用中英文注明“从马拉维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脱壳花生”“SHELLED PEANUT FROM MALAWI TO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运输花生的集装箱在装运前须进行清洁。
(三)产品要求。
输华脱壳花生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马方应确保每批脱壳花生经过实验室检测,以证明没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豇豆轻斑驳病毒(Cowpea mild mottle virus)。马方确保每批脱壳花生都经过黄曲霉毒素限量检测,以确保其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符合要求的货物,马方应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meets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eanut Protocol from Malawi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马拉维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本批货物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以及集装箱编号。
输华脱壳花生在储藏过程中如发现仓储害虫或其他活虫,应当采取熏蒸处理,其熏蒸处理指标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输华脱壳花生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境花生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进境花生应在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实施检验检疫。
(三)不合格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来自未经注册的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发现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黄曲霉毒素等安全卫生项目超过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要求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如截获本公告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相关货物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如无法实施检疫处理的,采取退回或销毁措施。
5.如截获其他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马方通报,并根据违规情况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注册企业出口,甚至暂停马拉维花生输华等措施,直到马方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4日
关于莫桑比克腰果和夏威夷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23号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莫桑比克共和国农业农村发展部(以下称莫方)有关腰果和夏威夷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莫桑比克腰果和夏威夷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莫桑比克共和国农业农村发展部关于莫桑比克腰果和夏威夷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
允许进口的莫桑比克腰果和夏威夷果是指由莫桑比克境内种植的腰果树(Anacardium occidentale L.)和夏威夷果树(Macadamia ternifolia F. Muell., Macadamia integrifoliaMaiden &Betche, Macadamia tetraphylla L.A.S. Johnson)的成熟果实为原料,在莫桑比克境内经挑选、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供人类食用的去壳或未去壳腰果和夏威夷果。
三、食品安全要求
莫桑比克输华腰果和夏威夷果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莫桑比克输华腰果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棉刺盲蝽(Helopeltis schoutedeni)、东非桉刺盲蝽(Helopeltis anacardii)、东非可可缘蝽(Pseudotheraptus wayi)、乌黑副盔蚧(Parasaissetia nigra)、胶孢炭疽菌(Colletotrichum gloeosporioides Penz.)、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二)莫桑比克输华夏威夷果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苹果异形小卷蛾(Thaumatotibia leucotreta)、南非桔蓟马(Scirtothrips aurantii)、东非可可缘蝽(Pseudotheraptus wayi)、花角绿蝽(Nezara antennata)、棉刺盲蝽(Helopeltis schoutedeni)、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三)莫桑比克输华腰果和夏威夷果不得带有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金属异物和砂砾等杂质。
(四)莫桑比克输华腰果和夏威夷果应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腰果和夏威夷果中不带有活的昆虫,特别是仓储性害虫。
五、生产企业要求
莫桑比克腰果和夏威夷果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输华腰果和夏威夷果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输华腰果和夏威夷果的生产、加工、贮存单位由莫方推荐,并经中方注册。
六、加工过程要求
莫桑比克输华腰果和夏威夷果的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莫桑比克的相关食品安全和植物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七、包装、标识要求
莫桑比克输华腰果和夏威夷果应使用新的、干净、卫生、透气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八、运输要求
莫桑比克输华腰果和夏威夷果装运前,运输工具应经莫方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杂质。
九、证书要求
经官方检验检疫后,莫方应对批准输华的腰果和夏威夷果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输华腰果的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腰果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腰果符合中莫双方于2024年9月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莫桑比克腰果和夏威夷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棉刺盲蝽(Helopeltis schoutedeni)、东非桉刺盲蝽(Helopeltis anacardii)、东非可可缘蝽(Pseudotheraptus wayi)、乌黑副盔蚧(Parasaissetia nigra)、胶孢炭疽菌(Colletotrichum gloeosporioides Penz.)、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夏威夷果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夏威夷果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夏威夷果符合中莫双方于2024年9月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莫桑比克腰果和夏威夷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苹果异形小卷蛾(Thaumatotibia leucotreta)、南非桔蓟马(Scirtothrips aurantii)、东非可可缘蝽(Pseudotheraptus wayi)、花角绿蝽(Nezara antennata)、棉刺盲蝽(Helopeltis schoutedeni)、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检疫处理方法(如药剂、温度、时间和其他技术要求)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十、其他要求
莫桑比克输华腰果和夏威夷果应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莫桑比克输华腰果和夏威夷果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4日
来源:上海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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