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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遭遇台风是否一定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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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遭遇台风是否一定免责?
珠三角物流律师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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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曾永俊、莫江婷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18年来专注于物流法律服务
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台风是一个较为常见的自然灾害,因台风而造成托运人、码头、船舶损失进而诉至法院的情况很多,承运人往往以台风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遭遇台风是否必然免责这是本文讨论的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会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不免有一款
“不可抗力”
条款,条款中会约定当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免除其承担迟延交货或是货物损失的责任。
在民事法律当中,不可抗力是指
在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在现代天气预警科技的监控和预报下,台风这种自然灾害是可以被预见的,
承运人在多年专业的训练和实务运营下,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克服或者避免的。因此,台风一定构成不可抗力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是
背离不可抗力立法本意的
。综上所述,台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进而免责,是
要具体分析航运过程当中真实情况
,不具备不可抗力三要件的自然灾害,承运人不得免责。
在(2019)最高法民申3906、3907号吉安恒康航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通海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当中,恒通海船务有限公司与吉安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恒通海公司委托吉安公司从深圳运输散装玉米至湛江。吉安公司“吉安顺”轮到达湛江后,遭遇台风“彩虹”,船舶走锚,海水和雨水从舱盖的缝隙处流入舱内,货物受损,恒通海公司请求吉安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吉安公司辩称货物损失系由于不可抗力所导致,并反诉恒通海公司要求赔偿船体损失。
两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均认为,台风“彩虹”来临前两天,
中央气象台、广东海事局网站已经进行预报,此后仍不断对台风强度和路径予以修正。
货损发生前,“吉安顺”轮还接到
防台指令不得锚泊
。吉安公司作为专业航运企业,通过预报和指令就
应当预见
台风的到来,并且采取措施避免台风损害,台风对其来说,不构成不可抗力,不可以免责。
综上,法院对于不可抗力的判断
并非辨别其是否为自然灾害,而是根据不可抗力三要件理论来判断,不构成的不得免责。
值得一提的是,在现代气象技术加持的今天,台风、冰雹、洪水等部分自然灾害是可以被预见的,这对航运实务来说是值得庆幸的。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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