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在经营航空运输产业的过程中总会有保险公司或者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将一些介绍自己航空运输保险项目的宣传单、宣传画册派发至各企业负责人或者业务人员手中以扩大客户群体。这些宣传册中不仅有保险项目的介绍,有些还会夹带一些“私货”,其中不乏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硬性除外责任声明,当这些保险被购买后,保险公司就会告知其宣传册中有规定免责条款,而合同中却没有,这种情况投保人应当如何处理?
甲航空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航空运输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甲航空公司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甲航空公司驾驶员档案显示,其两次保险事故均由驾驶时间不满1000小时的副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属经验不足,无需给付保险金。双方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存在争议。保险公司主张其在承保前已通过保险代理人向航空公司派发宣传单的方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甲航空公司则对此不予确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派发宣传单的主要目的在于吸引航空公司投保,该宣传单的性质类似于广告,不属于保险凭证范畴,宣传单上没有任何提示航空公司需要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故仅凭宣传单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向甲航空公司支付保险金。
我们团队经分析认为,航空货物运输责任保险在投保过程涉及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航空公司及其负责人等多方主体,作为投保人的航空公司实际并未与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人员接触,往往导致沟通不畅,权责不明,互相诿过,最终引发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之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应全面履行保险人责任,向保险公司负责人讲解保险类型、保障范围、投保注意事项等保险常识,使航空公司在全面了解保险内容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投保,对于容易引发纠纷的免责条款,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航空公司负责人或代理人尽到合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避免提示说明流于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