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的灭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即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为发生某种法律事实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A贸易公司和B航空公司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其托运A公司的商品,与此同时A公司向C公司购买了航空保险。在货物运输前,由于仓库突发火灾,导致A公司在仓库内存放的货物全部烧毁,运输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向C公司去函,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费。
我们团队认为:A公司有权要求C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费。
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依上述规定,只有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合同另有约定的保险,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其他财产保险的标的的转让,保险利益并不随之转移。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灭失,保险利益归于消灭,保险合同也随之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