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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险标的物非因保险事故灭失保险合同是否当然解除

航空保险标的物非因保险事故灭失保险合同是否当然解除 深圳物流律师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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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林育冰、孙灵犀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18年来专注于物流法律服务。手机/微信:135 3805 9172

保险利益的灭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即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为发生某种法律事实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举例说明

A贸易公司和B航空公司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其托运A公司的商品,与此同时A公司向C公司购买了航空保险。在货物运输前,由于仓库突发火灾,导致A公司在仓库内存放的货物全部烧毁,运输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向C公司去函,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费。

律师看法

我们团队认为:A公司有权要求C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费


1

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可分为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的灭失两种形式。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让给受让人;保险利益的灭失,是财产标的的灭失或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构成保险利益的各种利害关系的丧失。

2

保险利益的转移的结果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而保险利益的消灭也是失去保险利益,所以可统称为“保险利益的灭失”。

3

保险利益的消灭对于财产保险有相当的影响,而对人身保险则没有研究和分析的实际意义。只有在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的场合,会发生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消灭的问题,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因为投保人的死亡,破产或者投保人的法律行为,有可能转移由第三人继承。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的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利益原则上因为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保险合同应当为继承人的利益而继续存在。

4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给第三人的,保险利益是否因之而转移,立法上各国并不完全相同。

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依上述规定,只有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合同另有约定的保险,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其他财产保险的标的的转让,保险利益并不随之转移。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灭失,保险利益归于消灭,保险合同也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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