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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航空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深圳物流律师
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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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罗梦茹、曾永骏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18年来专注于物流法律服务。手机/微信:135 3805 9172

不论是航空保险合同还是其他的合同,均应遵守我国《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而射幸性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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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的讲,射幸性就是航空保险事故不一定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保险人就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与其相同的合同还有合法的博彩合同,例如福利彩票,经批准允许的我国澳门地区的博彩行业,期货买卖等


航空责任保险或是财产保险均适用填平原则,包括前文提到的飞机旅客强制伤害责任保险。但由旅客自己购买的商业意外险则不受填平原则限制,可以像福利彩票一样购买多份,甚至大额。

举例说明

在东航某航班上的旅客王某因对生活无望,出国旅游,但预感东航该次航班会坠毁,为给家人留下生活资金购买了十份航空意外保险,均为大额保险。嗣后,该次航班果然坠毁。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保险理赔。

律师看法

我们团队经分析认为,该名乘客的购买保险的行为为其继承人提供了大笔生活资金,但其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尊重公序良俗是人们行为的道德标准,由于其能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和符合法律正义规范价值目标,因而常在各国的民法中得到确立而具有了法规范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能有违公序良俗,否则法律将作出否定性评价。


航空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既是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的一种补偿,也是对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并且保险合同是由国家批准允许的射幸合同。故并不是说所有射幸合同一定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至于什么是显著的射幸行为,则是法律解释和价值判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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