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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专利申请的“雷区”:中美欧关于“可专利性”客体的核心差异

海外专利申请的“雷区”:中美欧关于“可专利性”客体的核心差异 跨境IP观察
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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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专利布局中,企业最沮丧的时刻莫过于:投入巨资研发的核心技术,在海外申请专利时竟被认定为不符合“可专利性”客体,根本无法获得保护。这不仅意味着前期研发投入的损失,更让企业在海外市场陷入被动。


中美欧三大专利体系对可专利客体的界定存在显著差异,尤其在软件、商业方法等新兴技术领域。本文将为您解析这些差异,助您避开海外专利申请的“雷区”。




PART

01

软件专利


欧洲最为宽松

根据EPO审查指南,只要软件发明包含了“计算机程序或硬件系统”实现的步骤,就被认为具有技术性质,可通过专利适格性审查。在一个典型案例中,涉及通过计算机程序计算摩擦系数的方法,EPO认为其“由计算机实施,包含技术手段因而具有技术性”,符合专利保护客体要求。


中国采取中间立场

与欧洲相比,中国对软件专利的审查更为严格。同样是涉及抽象算法的技术方案,在中国可能因“缺乏技术三要素”而被驳回。例如,谷歌公司的transformer算法专利在中國就曾因不符合专利保护客体被驳回,即使该算法在AI领域具有重大创新性。

美国标准最为严格且主观

美国通过著名的Mayo/Alice测试规则审查软件专利,重点在于判断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 “显著更多(significantly more)”的要素,使它们超出抽象概念的范畴。在实践中,USPTO审查软件专利时,通常会要求算法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通过硬件设备执行,二是产生的技术效果与硬件设备本身特点有关联,例如实现了提高硬件性能的效果。



PART

02

商业方法专利:技术性的核心分歧


对于商业方法专利,中美欧的分歧核心在于是否包含“技术特征”以及如何认定技术性。


欧洲,商业方法相关发明如果包含技术手段,就被视为具有技术性。例如,在一个综合管理家庭垃圾回收的案例中,EPO认为该方案涉及技术手段,因而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中国与欧洲类似,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也要求有技术特征。


美国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则持更为谨慎的态度。虽然理论上商业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但近年来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大大限制了商业方法专利的范围,要求其必须包含“发明概念”,而不仅仅是实现抽象概念的方法。


PART

03

实用建议


面对中美欧在可专利性客体上的核心差异,企业可采取以下策略:


01

提前规划,区别撰写

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应针对目标市场的专利法律规定,准备不同版本的申请文件。特别是对于软件和商业方法发明,在欧洲申请时可更直接地描述技术实现;而在中美两国,则需要更着重强调技术的创新点和实际应用带来的技术效果。

02

善用申请策略,降低风险

对于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技术,特别是可能被认定为抽象算法或商业方法的技术,可考虑采用多种类型权利要求并行的策略,包括方法、系统、设备及计算机可读介质等,以提高至少部分权利要求获得授权的可能性。

03

关注动态,适时调整

专利法律法规和实践在不断变化中。例如,EPO扩大上诉委员会在2025年的新裁决中强调,评估专利性时必须考虑说明书和附图,而不仅仅是权利要求书。企业需要持续关注各司法管辖区的最新审查标准变化,及时调整申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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