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知识问答
了解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的规则与细节
自2022年1月1日起,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生效。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相关条款,本文将围绕原产地规则、出口签证、进口享惠及经核准出口商四个方面展开详细解读。
01. RCEP成员方包含哪些国家?
RCEP成员方涵盖中国、韩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以及东盟十国共15个国家。其中,东盟十国为: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1]。2022年1月1日首批实施的成员国包括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和越南;韩国于2022年2月1日加入,马来西亚则在2022年3月18日实施。
02. 哪些货物具备RCEP项下原产资格?
以下情形可赋予货物RCEP原产资格:
- 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适用“WO”标准);
- 使用原产材料在一成员方生产的货物(适用“PE”标准);
- 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且符合PSR要求的货物(适用“CTC”、“RVC”或“CR”标准)。
03. 如何选择CTC、RVC或CR标准?
具体产品对应的原产地规则可通过查阅海关总署公告获取。如果某产品对应多项标准组合,则只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04. 税则归类改变(CTC)如何确定?
当非原产材料与最终产品分属不同HS编码时,视为已发生实质性变化,符合CTC标准。例如,中国公司用俄罗斯进口石材加工成混凝土粒料(HS 2517.49),因其HS编码发生变化,该产品具有RCEP原产资格。
05. 区域价值成分(RVC)怎样计算?
RVC可通过扣减法或累加法计算:
- 扣减公式:(货物离岸价格 - 非原产材料价格)÷ 货物离岸价格 × 100%
- 累加公式:(原产材料价格 + 直接人工成本 + 经营费用成本 + 利润 + 其他成本)÷ 货物离岸价格 × 100%
当区域价值成分达到40%时,货物即可认定具备RCEP原产资格。
06. 加工工序标准(CR)是什么?
仅采用“化学反应”作为加工工序标准,适用于第29章和第38章的特定化学品。若在一缔约方通过化学反应制备,则视为原产。
07. ACU是什么规则?
ACU即累积规则,允许将其他RCEP成员国的原产货物或材料视作本国原产材料使用,需标注相应代码如“PE ACU”。
08. DMI是什么规则?
DMI代表微小含量规则,规定当不符合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占比不超过FOB价的10%时,仍可判定为原产资格。
09. 如何规范填写原产地标准?
必须选择一项基本标准(WO/PE/CTC/RVC/CR)填写,补充规则(ACU/DMI)需与之配合使用。
10. 使用非原产材料简单加工是否影响原产资格?
若仅进行保存操作、包装展示等简单处理,则即使符合PSR也不具备原产资格。
11. 进口包装材料是否影响原产资格?
运输保护及零售用途的包装材料不影响原产资格认定。但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需纳入相关价格核算。
12. 特别货物清单中的货物有何特殊要求?
列入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需满足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不低于20%的要求。
13. 未列入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原产国如何认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确认出口成员方为原产国:
- 货物完全获得或生产;
- 使用原产材料并经过必要加工;
- 使用非原产材料但符合PSR规定。
14. 无法明确原产国时如何判定?
对于不能直接确定的货物,以其出口成员方中提供最多原产材料价值占比的国家为原产国。
15. 运输路线是否影响原产资格?
货物在从出口至进口成员方途中未经加工或处理,并处于海关监管下,则不影响其原产资格。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