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0日,威海海事局安检站执法人员对停靠在龙眼港的"ULTRA **"轮开展PSC检查,并同步开展“压载水管理”集中检查(CIC检查)。检查发现,该轮在卸货港遭遇“挑战水质”(指船舶在压载水管理中遇到的特殊水质条件,如高浊度、高悬浮物等,导致压载水处理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后,未按照压载水管理计划要求对压载水进行处理,在中国福建沿海距岸93-155海里管辖水域内擅自排放未经处理的压载水2600余立方。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取证,核查船舶压载水处理装置运行记录、压载水记录簿及操作记录等,并向船方宣贯公约法规相关要求。
该行为违反了《国际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附则第B-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威海海事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该船船舶所有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威海海事部门首次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外国籍船舶违反有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压载水是船舶压载舱和货舱中储存的海水,为控制船舶横倾、纵倾、吃水、稳性或应力而加装到船上的水及悬浮物质。用于提高船舶航行期间的稳定性和操纵性。
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防范物种入侵!压载水中含有大量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微生物、细菌甚至小型鱼类以及各种物种的卵、幼体或孢子。这些生物一旦进入新环境由于缺少天敌往往会造成生物入侵,传播各种寄生虫和病原体,对当地的物种、环境、经济、公共健康带来严重影响。全球环境基金组织(GEF)已经将其列为危害海洋的四大威胁之一,所以压载水是不能乱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九条(节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压载水和沉积物进行处理处置,严格防控引入外来有害生物。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压载水和沉积物进行处理处置,严格防控引入外来有害生物。
第九十三条(节选)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违反本法有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和管理规定的;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际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附则第B-3规定,国际航行船舶最终压载水管理是必须对压载水进行处理,处理达到D-2标准后才能排放。
该标准已于2024年9月8日起全球范围内强制实施。
2024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转化了《压载水管理公约》的有关要求,更加明确细化了压载水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排放控制要求。随着2024年9月8日起压载水D-2排放标准的全面实施,压载水的管理也将更加严格。海事温馨提示,航运公司和船员严格按照公约法规要求进行压载水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1.开展公约法规学习培训,确保公司管理人员和船员掌握最新公约法规要求;
2.更新相关证书文书,及时更新体系文件、压载水管理计划等,确保证书文书与公约法规要求保持一致;
3.加强压载水管理,强化岸基支持指导,按要求维护保养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确保压载水处理、记录符合公约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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