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盒IP侵权纠纷:泡泡玛特Molly外观设计专利案
01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是MOLLY娃娃玩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ZL201630170522.6,于2016年9月7日获得授权[SEO关键字:泡泡玛特、Molly、外观设计专利]。原告发现被告珠海同人优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淘宝网销售的“伊索十二星座手办”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同时在展会中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此外,原告从被告齐广旭开设的淘宝店铺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标注制造商为中山市佳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销商为同人优品公司。
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宣传内容、销毁侵权产品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与MOLLY在多处存在显著差异,且整体视觉效果不近似。
02 判决观察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人偶玩具,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经对比,两者在眼睛、眉毛、嘴巴形状、腮红、发型、发饰、服饰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SEO关键字:外观设计侵权、玩具专利]。法院认定,对一般消费者而言,这些差异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亦不近似,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03 判决要点
1. 法院明确,人偶玩具设计空间较大,一般消费者关注整体造型的同时,还会对头部造型、五官比例、表情设计、发型及服饰等细节施以注意[SEO关键字:外观设计比对、实质性差异]。
2. 法院强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重点关注产品正常使用时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及与现有设计的区别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