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作为数字经济在物流领域的典型应用,其与传统物流的核心差异在于实现了全流程的线上化运作。网络货运平台基于互联网技术构建,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车货资源的精准匹配,推动货运行业全网互联互通,并依托智慧物流模式引领行业转型升级。该模式通过物流业与互联网大数据的深度融合,有效降低了制造业的物流成本,提升了运营效率,为物流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动力。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近年来网络货运平台及其经济规模迅速扩张,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技术创新、带动就业创业、优化资源配置以及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然而,网络货运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税务问题。由于行业起步较晚、经验积累不足,新问题、新挑战层出不穷。近年来,部分网络货运平台和托运人频繁触碰税收征管红线,存在账簿设置不规范、虚开发票、利用他人涉税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等行为。同时,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推进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实施,网络货运行业过度依赖地方财政补贴的发展模式将面临严峻挑战,行业变革已势在必行。
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6〕36号文,明确了网络货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网络货运企业可以开具道路运输行业增值税发票,不再受是否拥有自有运输车辆的条件限制,肯定了网络货运企业作为道路运输业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
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办发〔2016〕24号文,提出了对开展网络货运业务的试点企业,可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并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30号文,明确了网络货运人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准予抵扣进项税。
201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总函〔2019〕405号文,明确了纳入试点范围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3%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到2019年间,财政部、税务总局连续通过财税〔2018〕32号文和第39号公告,将运输业增值税适用税率由11%调整至9%。
2025年6月20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正式公布并施行;同年8月11日,《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也相继发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网络货运的税收政策。根据规定,网络货运按照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网络货运平台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道路通行费等,取得合规专票可抵扣。另外,符合条件的网络货运平台可为会员代开发票。
与新兴的网络货运行业快速发展相比,传统的市场主体登记、财税管理模式、税收征管模式与网络货运行业的发展尚未完全适应。
网络货运平台作为新兴业态的典型代表,具备全流程数字化、智能化与可视化等显著特征。其不仅有效解决了运输业务上下游环节的税务合规难题,还为税务机关强化行业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
对于托运人来说,在实际运输业务中,多数实际承运人为个体运输户,受身份等因素制约,无法开具运输专用发票,这使得企业面临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的困境。网络货运平台的出现恰好破解了这一难题,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此外,网络货运平台集中采购的成品油以及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等费用,均可纳入进项抵扣范围,在税务环节形成完整闭环,助力上下游企业实现税务合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传统货运市场存在开票不规范、虚开发票等乱象。而网络货运平台依托数字化管理手段,为税收监管提供了可靠保障。网络货运平台以数字技术为基石,搭建了符合交通运输部技术标准的智能货物运输运营信息系统,并与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保持在线连接,能够实时传输各类数据信息,实现货物运输全流程的可追溯性。同时,网络货运平台支持全流程线上交易与展示,实现全环节的透明可视化管理。这种线上化、数字化的运营模式,便于税务部门开展数据对接与协同监管工作,通过“数据控税”的方式,显著提升税务管理的效率与精准度。
在现行税制框架下,网络货运行业因税负较高,客观上存在对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需求。而网络货运平台所具有的轻资产运营、快速见效等特性,也吸引了各地政府的高度关注。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多地政府纷纷出台力度较大的财政补贴政策或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还措施。
部分网络货运平台为获取更多地方政府的财政返还和额外补贴,采取了多种手段。有的将平台经济总部迁至“税收政策洼地”,有的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利用网络货运平台的互联网属性进行税收转移。
2024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实施。2025年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又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并于2025年4月20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起草单位制定的政策措施,若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具体包括: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补贴;给予特定经营者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以及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和标准。根据该办法,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以下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内容:(1)减轻或免除特定经营者的税收缴纳义务;(2)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不缴税款;(3)通过对特定产业园区实行核定征收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不缴税款;(4)其他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内容。(5)也不得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实施财政奖励或补贴;(6)不得根据经营者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实施财政奖励或补贴;(7)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等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补贴;(8)不得采取列收列支或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9)以及其他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补贴的内容。
长期以来,网络货运业务模式普遍存在过度依赖地方政府财税优惠的问题。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落地实施,无疑对网络货运平台的盈利模式产生了巨大冲击。
2025年6月20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正式颁布并开始施行。该规定明确指出,互联网平台企业需以季度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与收入信息。需注意的是,报送范围仅涵盖规定施行后产生的新增信息,不涉及此前已存在的存量数据。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切实担责。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并构建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此规定通过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义务,进一步强化了对平台内经营行为的税收监管力度,有力保障了合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网络货运平台的涉税信息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规范化要求。
据税务总局消息,自2022年起,税务部门选取天津、江西、湖北、湖南、广东5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针对网络销售、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推行按季报送涉税信息工作。参与此次试点的平台、平台内商户以及从业人员,普遍反馈呈现出“三不变、一变化”的特点。
“三不变”具体表现为:其一,互联网平台企业仅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产生改变;其二,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同样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发生变化;其三,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和商户的税负保持稳定,依据现行政策,商户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平台内从业人员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在扣除减除费用以及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
“一变化”则是指,对于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尤其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群体,涉税信息报送规则将有效遏制其违法行为,使其税负回归正常水平。
涉税信息报送规则全面推行实施后,网络货运平台也需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对网络货运行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进行了细化明确:具有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时,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以及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若同时符合“应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两个条件,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细化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货运业务中可抵扣进项的范围和前提条件,为平台企业规范进项税抵扣操作提供了更清晰的政策指引。
多省市为高效推进网络货运行业持续发展,构建起部门联动、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要求网货平台与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并通过北斗卫星运输轨迹来规范网络货运,典型如安徽、内蒙、山东等。
2023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推动网络货运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包头市被新增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网络货运试点城市。为保障网络货运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做好网络货运业务真实性验证和安全生产监管,包头交投集团子公司畅行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启动了内蒙古自治区网络货运监管服务平台的研发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对全市网络货运产业运行的监管与风险预警能力。2024年6月,包头市网络货运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平台建立起市交通运输、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数据对接共享体系,加强了部门协同监管。
山东省济宁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税务、审批、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建立全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协同监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联合制定印发《交通新业态领域(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持续强化网络货运监管政策的协同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各部门依托省网络货运信息检测系统,在主管部门监管方面,实时监测企业运单信息、资金流水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运单路径信息等各类运输数据情况,进一步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闭环,提高政府监管的精准性和效率;在企业监管方面,数字化、全过程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实时监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
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对于虚开的具体情形做了细化规定,如无实际业务、超出实际业务范围、虚构交易主体等形式的虚开,同时,从出罪角度规定了“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但在实践中,对于这些条款的解释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最高法与最高检对新增手段的观点也不一致,后续如何进行法律适用也尚不明确。
近日,浙江沈氏物流虚开案二审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将一审法院定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的理由是“鉴于目前并无证据证实其确切明知受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为了骗抵税款,与受票企业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国家税款的共谋,对沈氏公司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实践中,在有真实运输业务的前提下,网络货运平台的“后补发票”“如实代开”等行为不一定会导致税款损失,且平台主观上没有骗抵税款的故意,不应认定为虚开,所以二审法院改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还有一些观点认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虚抵进项不构成虚开,而应构成逃税,即在真实交易的范围内,虚开的发票应属于逃税,因为其本质上符合《解释》第十条“客观上无税款损失,主观上无虚开故意”的规定。不过在实践中,这些行为到底属于虚开、非法出售/购买还是逃税,还存在许多的争议。
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且其法律适用不明确的情况下,对于网络货运平台的“如实代开”“后补发票”行为,部分机关可能会以“无实际业务”“虚构交易主体”等理由认定其构成虚开,网络货运平台的合规风险较大。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数量最多的经营主体。截至2024年5月底,我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已达1.25亿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
国务院2022年制定出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点举措,有效指导各级登记机关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2024年9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登记管理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展集群登记探索,在降低准入成本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风险。同时,《电子商务法》对“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范登记管理征求意见稿》从防范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规定了集群登记地址或者集中办公区的适用范围,包括不能作为住所、需要明确标注、特殊行业不能适用等。同时,为了治理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政策洼地”导致大量网络经营个体工商户“扎堆”注册乱象,《规范登记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经营者住所地进行登记。
另外,2023年以来一些地方陆续发生基层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主体增量指标,诱导和强制群众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引起舆论广泛关注。《规范登记管理征求意见稿》专门对此做出规定,明确不得诱导、强迫包括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在内的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规定了数据监测和登记核查机制。
最后,随着网络货运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地完善和调整,税务监管也越来越严格。为确保合规运营,网络货运平台应主动建立与税务机关的密切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网络货运平台可以主动向税务机关沟通并解释其经营状况,确保税务机关对平台的业务运营有充分的了解。另外,网络货运平台可以把自己的平台数据与税务机关对接,在增强税企互信的同时,也有利于防控税务风险。平台的经营模式需要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必要时重新评估和调整现有业务模式和定价模式,避免相关税务风险。
注明:以上内容如有涉及敏感或侵权信息请联系小编(13826455656)删除
☼
推荐阅读
网络货运税务如何计算,风险管理有哪些?如何实现价值回归?
2022年已过半,网络货运哪些值得关注的?关于网络货运未来的三个猜想是哪些?
网络货运国内外发展分析,网络货运交易成本理论及例证,网络货运综合税负测算模型
网络货运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延期二年,有哪些思考?是否会参照网约车发展路径?
网络货运平台系列标准将频频推出,什么是团体标准?网络货运运营中如何引导?
网络货运平台暂行实施期即将结束,推行的2年有哪些值得关注?面临洗牌如何才能胜出?
交通运输部拟修订《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货运企业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