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科普
10月11日,一则“新手机号登入李玟网易云音乐账号”的消息悄然登上热搜。剧情堪比影视剧:一位网友用新办手机号注册网易云音乐,在输入验证码后,页面竟自动跳转至已故歌手李玟的官方认证账号——一个拥有26.1万粉丝、两枚认证徽章、承载着无数人思念的“数字空间”。
迎接这位网友的,并非空白界面,而是一片闪烁的红色私信提示(99+)。时间定格在2025年9月至10月,粉丝的悼念讯息如潮水般涌来:“Coco,回来好不好”“永远爱你”“一如既往想你”……这一幕,意外地让公众直面一个残酷又现实的问题:当生命离场后,我们的“数字存在”何处安放?
网易云音乐的客服回应很快揭示了技术缘由——艺人团队绑定的手机号被运营商“二次放号”,且未及时在平台解绑,导致新号主通过短信验证直接“继承”了账号权限。随后,平台紧急联系当事网友完成解绑,事件告一段落。
然而,笔者认为,真正值得追问的,是此类“数字遗产”的权属与管理漏洞。
所谓“二次放号”,是指用户停用或注销手机号后,运营商在一定期限后将其重新投放市场。这一机制本身并无不妥,但当手机号与银行账户、社交媒体、云端数据等个人身份绑定时,其“循环利用”便可能带来严重的隐私泄露与身份混同风险。
工信部虽在近年出台《电信号码资源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文件,对号码注销与再分配设有冷却期与实名制要求,但对“数字遗产”所涉的账户安全、信息继承与人格权益保护,尚未形成专门规则。
这起“数字重逢”提醒我们,在数字化生活的延展中,每一个账号、每一次登录,都是人格与记忆的延伸。数字遗产,不仅仅是数据资产,更是情感与尊严的延续。
在制度层面,运营商应在放号前完成账户解绑的技术核验,互联网平台亦应建立数字遗产的管理与申诉机制——允许继承人申请保留或封存账号,防止“误入他人数字人生”的荒诞再现。
李玟的音乐或许已化作永恒,但她的数字存在,不应在一次“验证码事故”中被意外唤醒。这不是技术的偶然,而是制度的必然提醒:在数字时代,死亡不是终点,遗忘才是。
当“数字人”离场,遗产何归?
在数字化时代,每个人都在悄然变成“数字人”。
据统计,2024年人们平均每天有5小时37分钟沉浸在网络世界。微信记录亲情往来,小红书定格生活片段,微博承载思想与表达,淘宝保存消费足迹。这些平台早已超越了工具属性,成为个体身份与记忆的延伸。
然而,当生命终止,这个数字化的“我”将何去何从?那些被上传、储存、记录、交易的虚拟痕迹,构成了我们在数字世界的“第二生命”——也即“数字遗产”。
数字遗产,通常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在网络环境中拥有或控制的虚拟资产与数字信息。数字遗产既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如比特币、网络账户、在线支付余额、虚拟游戏物品,也包括具有情感价值的数字内容,如社交媒体账号、照片、信件、视频、创作作品等。
从法律视角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若数字遗产具备“合法财产”的属性,自可纳入继承范围。但问题在于,数字遗产兼具虚拟性与平台依附性,其继承往往受限于服务条款、隐私保护及访问权限。例如,许多平台将账号定义为“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致使继承人即便具备法律身份,也难以进入账号或取得内容控制权。
数字遗产并不是新话题。事实上,在互联网诞生之初,它便以一种“潜在法律风险”的形式存在,只是直到生命与数据真正发生冲突时,人们才意识到问题的严峻。
2004年,一位名叫贾斯汀·埃尔斯沃思(Justin Ellsworth)的美国士兵在伊拉克安巴尔阵亡。两年间,他通过雅虎邮箱与家人、朋友保持通信。贾斯汀去世后,其父约翰·埃尔斯沃思(John Ellsworth)向雅虎公司请求访问其邮箱内容,理由是作为法定继承人,他有权保存儿子的“数字遗言”。然而,雅虎以隐私政策和用户协议为由拒绝,称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账号信息。
案件最终以一种“所罗门式”的方式落幕:法院裁定,雅虎可以继续拒绝提供账号与密码,但须将邮箱内容制作成光盘交付给贾斯汀的父亲。此案成为全球首例“数字遗产继承案”,也揭开了数字遗产权属与隐私保护冲突的序幕。
八年后,类似的纠葛再次在欧洲上演。2012年,德国一名少女在柏林地铁站遭遇不幸,悲痛的母亲希望通过女儿的Facebook账号查明事故真相。然而,Facebook以保护通信秘密为由拒绝提供访问权限。案件层层上诉,直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关键判决——平台必须允许继承人访问死者账户。法院认为,通信秘密不应成为继承的障碍,继承人并非“第三方”,而用户协议中限制继承的条款若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应属无效。这一裁判确立了数字遗产可继承的司法先例,被誉为欧洲数字法领域的里程碑。
回望国内,从2011年“QQ号码继承之争”到2013年淘宝制定“网店过世过户”细则,中国社会同样早已被数字遗产问题触动。问题在于,至今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仍缺乏统一的规范与判例。虽然《民法典》对“遗产”作出了原则性定义,但对于虚拟财产、社交账户、云端数据等新型资产的权属性质与继承方式,仍悬而未决。
这种法律空白使得数字遗产在实践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既被广泛认可为个人生活的延伸,又在法律体系中难以确立稳定的归属逻辑。平台条款的强势、隐私保护的界限模糊、继承程序的技术障碍,使“继承数字遗产”成为法律、伦理与技术三重困境的交汇点。
在全球范围内,这一问题的共识正逐步形成。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17条提出“被遗忘权”,但同时承认公民可基于公共利益或继承需要,保留或传递数字信息;美国Facebook则率先推出“纪念账号”制度,允许用户生前指定数字遗产管理人;日本政府亦于2023年发布《数字遗产管理指引》,明确平台有义务为遗产访问提供程序性通道。
相较之下,中国的数字遗产治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在隐私保护与继承权之间划定界限,如何确保继承程序的安全与合规,如何防止平台“条款自治”侵蚀用户权益,均是未来数字立法绕不开的命题。
数字遗产的法律属性
数字遗产的复杂性在于,它兼具财产、人格、知识产权与虚拟性等多重法律属性。厘清这些属性,不仅关乎继承权的边界,也关乎数字时代财产权体系的再定义。
(一)财产属性:数字财富的法律承认
在当代社会,数字遗产的财产特征愈发显著。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直播平台的数字货币为例,用户往往投入大量时间与资金进行积累,并可通过合法交易实现经济收益。从法学角度看,此类虚拟财产具有可量化的经济价值与可支配的排他性,符合法律上“财产”的基本特征,其流转行为受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双重规制。
正因如此,数字遗产已超越理论层面的争论,其财产权性质的确认,直接关系到继承主体能否依法主张权利并获得司法保护。
(二)人格属性:记忆与尊严的延续
与传统遗产不同,部分数字遗产更具人格延展性。社交媒体上的照片、视频、日志,记录了个体的生命轨迹与精神世界,往往承载着独特的情感价值与身份印记。
例如,微信朋友圈的育儿日记、抖音上记录家庭旅行的短片,这些数字内容虽无直接经济价值,却构成个人精神与情感的延续。司法实践中,此类遗产的处置往往需要在继承权与人格权之间寻求平衡:既防止隐私被滥用,又应尊重逝者的人格尊严与情感记忆的存续。
(三)知识产权属性:创作成果的延展生命
当数字遗产涉及原创性内容——如网络小说、原创音乐、摄影作品或程序代码——其知识产权属性便凸显出来。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只要具备独创性,即可获得法定保护。创作者去世后,其财产性著作权(如复制、发行、收益等)可依法继承,而精神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因具有人身专属性而永久存续。这种差异化制度设计,使数字遗产在知识产权领域拥有独特的双重属性:既是财产权益,也是人格延续。
(四)虚拟性与非物质性:确权与继承的新挑战
数字遗产基于网络技术而生,具有典型的非物质性与虚拟化特征。与以物理形态存在的传统财产不同,它以比特数据形式存储于云端,权属关系往往隐匿于技术系统之中。
例如,社交媒体账户、虚拟货币或NFT等,虽无实体,却能通过代码与区块链实现可视化、可追溯与可交易的“数字存在”。正因如此,确权与继承程序需依赖技术支撑与制度创新——未来可能需通过区块链确权机制、数字遗嘱登记制度等方式,为虚拟财产建立清晰的法律路径与执行标准。
数字遗产既非纯粹的“数据”,也非传统意义上的“物”。它是人类活动在虚拟空间的延伸,是财产权、人格权与创作权的交汇点。如何在这一全新的法域中确立权属、规范继承、维护尊严,已成为数字时代法治体系必须直面的命题。
数字遗产治理的制度进阶与中国路径
一、国际立法经验的启示
数字遗产治理并非无章可循。2015年,Digital Legacy Association制定《数字资产及生命周期结束框架》,率先将数字遗产规划纳入系统化视野,协助医护机构、老龄群体提前应对数字人生的终局命题。同年,美国统一法规委员会通过《统一数字资产受托访问法》及其修订版(RUFADAA),为遗产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确立了清晰的法律路径,标志着数字遗产从事实困境走向制度回应。
中国的实践同样引人瞩目。2023年初,一位拥有百万粉丝的"90后"B站UP主通过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明确将账号经营权委托好友继承,并将约300万元虚拟资产留给父母。据该机构白皮书披露,2024年涉及数字遗产的遗嘱达458份,较上年激增217%。这一数据折射出公众对数字遗产规划的迫切需求。
然而,遗嘱虽为意思表示之最庄重形式,却因成本高昂、程序繁复、难以及时反映生前变故,致使相当比例的用户望而却步。有鉴于此,笔者主张借鉴RUFADAA的核心理念,将"在线工具预设"确立为数字遗产安排的优先路径。该法案明确规定:若服务提供者提供专门工具,用户的生前设定效力优先于遗嘱条款与服务协议。这一制度设计既尊重个体自治,又降低了意思表示的门槛,值得深入研究。
二、制度建构的核心要素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发"数字遗产继承功能",赋予用户在账号设置中自主管理的权限,具体包括:
第一,明确账号处置方式。用户可选择注销、转交或设立纪念账号,使数字身份在生命终结后获得妥善安排。
第二,指定继承人或管理人。用户应有权指定特定主体继承账号控制权或虚拟财产所有权,并可随时变更或撤销指定。
第三,规范虚拟财产处理流程。对直播收益、自创作品、虚拟货币等具有财产价值的数字资产,应明确其在用户离世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转移机制。
第四,设定管理人义务体系。立法应为继承人或管理人设定勤勉义务、忠诚义务与保密义务,防止其滥用权限侵害账号原有者的人格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法理基础与制度意涵
从法学视角观察,数字遗产治理不仅是财产继承问题,更是信息时代人格尊严与记忆延续的新课题。欧洲学者指出,信息化时代海量个人数据聚合于网络空间,死后隐私保护与继承权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美国学者则强调,数字资产虽非传统有形遗产,但其管理与处置若缺乏明晰制度,将对遗嘱执行人、平台运营者与继承人构成重大负担。
综合上述观点,数字遗产治理的制度构建应把握三项核心原则:
其一,尊重个体意愿优先。通过在线工具预设,使用户生前决定优先于平台条款或第三方判定,真正实现私法自治。
其二,明确受托责任边界。立法应为继承人、管理人、平台三方的权利义务划定清晰框架,避免账号陷入"无人管理"或"随意处置"的困境。
其三,契合数字资产特性。数字资产具有非物质性、跨境性与快速变动性,制度设计必须保持弹性与兼容性,允许通过区块链、数字遗嘱登记等技术手段实现确权、备案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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