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完税价格认定政策
政策解读与企业指导
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总署关税司、加贸司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并针对执行中的价格问题进行研究,现将有关完税价格认定事宜明确如下:
一、完税价格认定原则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及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规定[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订购人即为纳税义务人。
二、优惠促销认定原则电商常见促销形式繁多,促销后部分商品零售交易价格可能明显低于成本甚至接近零元,完税价格认定难度较大。对此,各关应遵循以下原则对优惠促销价格进行认定:
- 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原则,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订单价格原则上不能为零。
- 对于直接打折、满减等优惠促销价格的认定应遵守公平、公开原则,即优惠促销需适用于所有消费者,而非特定对象或人群,海关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 使用电商代金券、优惠券、积分等虚拟货币支付的“优惠减免金额”,不应在完税价格中扣除,应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运费复杂,在直邮模式(监管代码9610)中,电商或快递企业收取的运费通常包含“门到门”费用,难以准确拆分各段费用比例;网购保税模式(监管代码1210)中同样存在全程运费的问题,电商或物流企业难以提供详细数据。
此外,快递行业存在不同客户收费标准及后置结算惯例,导致电商向消费者收取的运费(名义运费)与实际发生的运费难以对应。基于上述情况,确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完税价格时,将运费(网购保税模式指从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送交消费者期间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计入。
建议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根据以上分析并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经营模式对跨境商品价格进行适时、适当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