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险经纪人制度介绍
跨境人老刘
日本实行保险代理店与保险经纪人并存的双重制度。保险经纪人(日本称“保险仲立人”)最早由1995年《保险法》修订引入,目的在于打破保险公司专属代理店单一渠道,引入一个能代表投保人利益、区别于传统保险代理店的新型中介角色,为投保人提供独立于保险公司的专业顾问与比价服务。根据《保险法》第293条,保险仲立人被定义为“以保险契约人立场媒介保险契约订立为业者”,属于商法上的“仲立人”,但立法说明强调其应“站在投保人之侧”,因此带有强烈的“投保人代理人”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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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登录制而非执照制。拟营业者向金融厅提交业务计划、财务资料、赔偿能力证明等文件,经审查后录入“保险仲立人登录簿”即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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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保证金额为2000万日元(2024年工作组建议降至1000万),可用银行保函或职业责任保单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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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列举的权利包括:向投保人提供风险咨询、代向多家公司询价、比较方案、协助投保与索赔。未经保险公司委托,不得代出保单、代收首期保费或处理理赔金,但可“转递”文件。实践中,大型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常通过“业务委托契约”取得理赔协助权。
现行监管指针第V-4-4条确立“手续费只能由保险公司支付”原则,禁止向投保人收取顾问费。佣金率由市场协商,一般为保费5%—15%,须向客户披露“收取佣金”之事实,但无需披露金额。2024年金融审议会建议:面向企业客户时,可改为“双向收费”并须明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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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义务:须“忠实为保险契约人利益”提供信息并避免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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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签约前应告知“本人为独立仲立人”、“可从保险公司取得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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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兼业:除非获得金融厅特别认可,不得同时成为保险代理店或保险公司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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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理赔:只能以“咨询辅助”身份出现,不能代替保险公司作出赔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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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强制投保职业责任险,但登录时必须提交“赔偿能力证明”。实践中,头部经纪公司均投保高额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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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证明因经纪人过失遭受损失,可依民法第644条请求赔偿;诉讼案例极少,调解金额通常由责任险支付。
截至2023年末,登录保险仲立人仅67家,保费占比不足1%。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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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向收费限制削弱了对投保人的价格吸引力。政府正通过降低保证金额、允许双向收费、放宽与代理店协作等措施,鼓励其参与企业险、巨灾险与再保险经纪业务。
金融厅下属的多个研讨会和工作组(如2024年的“有识者会议”和“WG报告书”)已提出一系列改革方案,核心在于正视矛盾、松绑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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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来源多元化:提议放宽监管,允许保险经纪人(至少在企业保险领域)向客户收取服务费。同时,要求经纪人向客户明确披露报酬的来源以及从保险公司收取的佣金金额或比例,以透明度换取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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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准入门槛:建议将保证金的最低金额从2000万日元降至1000万日元,以降低行业壁垒,鼓励更多主体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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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协同作业:拟议解除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店不能就同一保单进行合作的禁令,以适应复杂的商业现实(如企业集团内不同成员有不同投保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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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业务范围:考虑允许保险经纪人介入与未在日本获执照的外国保险公司(海外直接付保)的交易,提升其服务能力。
综上,日本保险经纪人制度框架完备,但市场份额仍小。日本的保险经纪人制度正处在十字路口,未来的出路可能在于从“主体监管”转向“行为监管”。即不再拘泥于“经纪人”与“代理店”在形式上的严格区分,而是将各类中介统一视为“保险中介者”, 在此基础上,通过强有力的利益冲突管理和报酬披露机制,来确保其行为的适当性,最终构建一个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高效透明的保险分销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