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合同在实践中十分常见,本文结合多年实践经验,总结出8项起草与审查要点,涉及需明确委托开发的项目内容、技术参数,明确交付条件及费用、知识产权归属及使用条款,做好定义/释义等。做好前期风险防范,比事后补救省钱省事。
一、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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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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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核实受托人的技术开发能力与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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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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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受托人的是否与他人存在法律纠纷、是否具有技术开发能力及履约能力等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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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受托人是无民事主体资格的研发中心、分公司等,应将其所属单位列为签约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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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签约主体的基本信息描述,不建议过多,更不可失实。笔者有遇到当事人与另一方签订合同时,对方夸大其研究领域及研究成果,在发生纠纷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双方在合作分工等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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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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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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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明确委托开发的项目内容、技术参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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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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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委托开发项目的技术内容、技术参数等予以明确。
对于委托进行软件开发的,软件在运行过程中往往会根据用户的使用、功能不断增加/完善,对软件的功能要求进行变动。作为委托人/受托人可以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对交付内容等做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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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诸多硬件/软件领域,开发与维护往往可以独立;注意予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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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对核心研发人员有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列明,且载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核心研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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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开发项目若存在背景知识产权,也就是在已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进行开发的,应当对背景知识产权的权属及边界进行界定与载明,避免开发完成后的知识产权权属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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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重大或者技术较为前沿的,签署合同前应全面检索和了解现有技术、现有知识产权情况,再决定具体的开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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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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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330号案件中:
某学院认为,涉案合同性质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开发内容并非机器人系统,而是无轨实时定位送餐(送料)机器人控制系统,包含软硬件部分,其中硬件包括电路板、电机、驱动器等,软件主要为研发的驱动对应电机、驱动器等运行的编程程序。而完整的机器人系统包含了控制系统、导航系统、机械系统及传感器系统等。因此,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的机器人其它系统以及应用功能存在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研发范围。
对此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的研究开发范围不仅限于某学院所主张的电路板、电机、驱动器及驱动电机程序,涉案控制系统应至少包括实现探测、运输、处理数据等功能的系统。某学院主张涉案控制系统为包含软硬件部分,其中硬件包括电路板、电机、驱动器等,软件主要为研发的驱动对应电机、驱动器等运行的编程程序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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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付时间与交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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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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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交付时间与交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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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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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明确交付时间,开发内容具有一定难度的,可以分段交付。可以要求开发时间有一定程度的浮动;未按期交付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尤其对于开发事项明确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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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材料、产品样品等有要求的,应当予以列明;是否有相应的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予以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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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当明确验收方式、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合格与否的法律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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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以根据自身权益,选择是否明确配套服务要求,如安装、试运行、培训、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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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明确成果交付是否需要通过第三方检测,对测试机构的资质有何要求,测试费用谁承担、若不符合哪些检测指标可以解除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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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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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云01民终2667号案件中: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软件在2019年7月底交付上诉人,上述软件测评报告形成于2024年1月11日,不足以证明该软件在交付之初即已存在缺陷。且结合被上诉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涉案小程序首页截图及使用内页截图等证据,证明上诉人一方已实际使用涉案小程序,有多家商户入驻小程序的事实,足以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的计算机程序符合本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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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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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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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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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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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登记后可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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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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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申请登记的相关主体包括: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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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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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术合同的这类登记与合同效力、对抗效力均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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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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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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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研发成本的分担、委托报酬的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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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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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见的研发成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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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调研费用;2、材料及样品费用;3、研发人员工资及外聘人员劳务费用;4、设备租赁费用;5、检测费用;6、项目审批费用;7、知识产权申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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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见的收益分配方式有如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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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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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按阶段支付,毕竟委托成果未交付时,经济效果待定;可以预留一部分费用在质保期届满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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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一些项目周期短、标的小的常规项目一次性支付也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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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础费用+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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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项目开发后的成果转化往往是考验项目成果的重要依据,可以通过此方式激励研发团队。分成比例可以逐年递增或逐年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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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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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330号案件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综合推定,某学院因涉案合同已经向新加坡导师转账80万元,但涉案合同约定采购相关初始实验数据的经费是150万元,且某学院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自新加坡导师处获得的实验数据,故无法认定某学院已经自新加坡导师处采购相关实验数据。同时考虑到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收到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涉案控制系统,不宜将该80万元认定为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无需返还的已经使用的经费。综合本案事实,在仅有聊天记录证明某学院进行了电路板绘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定某学院返还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30万元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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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知识产权归属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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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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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与使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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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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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依据合同费用、参与程度等确定技术成果是否归属于委托方。否则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2、在有背景知识产权情况下,在先权利与委托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应当予以明确,属于同一权利人会更简单、清晰。3、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置为共同共有,但是共有产权在日后的转让、许可等中手续会更复杂,比如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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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人若不享有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也可约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可为了宣传对某部分内容进行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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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后续知识产权成果约定为共有的,应当明确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份额、分别的权利义务;共同共有则不分份额,共有人平等地共同享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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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发成果后续仍可能会进行改进、升级,建议该权利仍然归属于本合同标的的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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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开发过程中,可能会使用到某一方的其他知识产权,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免费使用该部分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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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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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粤民再59号案件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各方的合作事实和《合作经营合同》的约定,涉案商标为合作各方共同共有,故涉案商标无论是登记在何方名下,均为共同财产;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处分涉案商标。金鹰厂在未获得其他合作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仁芳公司作为受让人,转让涉案商标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而且,仁芳公司并非善意第三人,共有人陈山茶和戚轩明对该转让行为不予追认,从而认定金鹰厂与仁芳公司签订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不能发生商标权权利变动的法律后果,仁芳公司应将案涉商标返还至金鹰厂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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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术语、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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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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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术语、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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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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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名词建议列明“定义/释义”,避免产生歧义。
2、明确保密内容、保密人员、保密区域,并按照约定执行到位,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检查、溯源;必要情况下也可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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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同配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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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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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用附件、确认函、验收报告等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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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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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人一方的资质证书、背景知识产权可作为合同附件,并对真实性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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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详细的项目内容、性能指标、验收标准等,可以列入附件中,可单独形成验收报告及确认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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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件的重要性不亚于合同正文,须由双方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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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要情况下可以配套保密协议,供相关人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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