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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市场秩序 | 美国FTC关于在广告中使用代言和推荐的指南(代言指南)解读

平台市场秩序 | 美国FTC关于在广告中使用代言和推荐的指南(代言指南)解读 跨境电商Lily
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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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指南不仅将法律的实际适用具体化,还为公众详尽举例加以说明,并告知其不合规的违法风险。

《关于在广告中使用代言和推荐的指南(代言指南)》(Endorsement Guide)是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所执行的FTC法案 (15  USC  45)  第5节的行政解释,旨在指导公众在广告中依法使用代言和推荐作为营销手段。指南不仅将法律的实际适用具体化,还为公众详尽举例加以说明,并告知其不合规的违法风险。若广告商使用的代言和推荐存在不公平竞争或欺诈情形,联邦贸易委员会将依照15  USC  45 第5节的规定采取处罚措施,包括停止令、终止令和民事罚款。指南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的产品、服务、品牌、公司或行业的广告宣传,除一般注意事项外,指南另以不同类型的代言方式和推荐人划分不同章节,明确指引公众“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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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自1972年起,经广泛征求意见,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于1980年颁布了《关于在广告中使用代言和推荐的指南(代言指南)》(以下简称《代言指南》)。FTC于2009年对其进行了首次实质性修订。2020年2月FTC就是否应修改指南征求公众意见。2022年5月19日通过公开会议投票表决,FTC发布了《代言指南》的拟订稿,并将持续征求公众对拟订稿的意见。此外,FTC于2022年10月19日举行了有关针对儿童广告代言和推荐的公开会议,会上特别关注了不同年龄和发育阶段的儿童识别和理解广告内容并将其与其他内容区分开来的能力,以及广告对儿童披露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此次修订的动因与社交媒体广告紧密相关。社交媒体的兴起模糊了真实内容和广告之间的界限,使虚假的在线评论和欺骗性代言充斥着整个市场。FTC消费者保护局局长塞缪尔·莱文(Samuel Levine)表示:“虚假评论和其他形式的欺骗性代言不仅欺骗了消费者,还会削弱其它诚实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如果广告商具有这些欺骗性行为,他们将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因此,FTC下属的处罚机构通过向700多家公司发送处罚违规通知,以此提醒广告商注意营销合规问题并阻止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这些通知还概述了FTC在之前的行政案件中所认定的不公平或具有欺骗性的一些违法行为。如果广告商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违规使用代言,他们可能将受重大民事处罚,即每次违规高达43,792美元。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声称得到第三方的认可;虚假声称代言人是实际用户、当前用户或最近用户;在代言中作出欺骗性的业绩声明;未披露其与代言人间的重大联系;故意歪曲代言人的体验,使得受众误以为其能代表广大消费者的典型或普遍体验。除了对《代言指南》拟议修订以外,FTC还作出了以下通知和说明:


第一,向社交媒体平台发出警告。如果社交媒体平台针对有影响力人物的代言并未提供充分的披露,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FTC的指导方针要求社交媒体平台提供明确和显眼的披露,例如社交媒体平台需在影响力人物发布的帖子中添加“付费推荐”标签以披露该帖子为付费广告,又或添加“某某品牌大使”标签以披露该广告商与影响力人物之间的关联。


第二,对《代言指南》中“虚假评论”作出新的范围界定,并增加了一项新的原则,即广告商在获取、压制、宣传、组织或编辑消费者评论时,不应歪曲或误导消费者对其产品的看法。


第三,明确社交媒体帖子中的标签属于指南中的披露工具,并修改了代言人的定义,将虚拟影响力人物(即计算机生成的虚构人物)纳入指南中的代言人范围。


第四,添加了一项示例,用于说明如何对消费者群体进行更微观、精细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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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方向


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商的管控,以抑制广告商通过发布虚假好评或压制差评等操纵评论的行为。其次,由于社交媒体的蓬勃发展,社交媒体KOL推广和社交平台广告成为了广告商向消费者推广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营销手段。FTC意识到了这一趋势,希望能够通过此次修订加强对社交媒体的监管力度,并就社交媒体平台广泛存在的披露工具不足、监管机制不到位等问题平台发出了警告。再次,FTC还新增了有关儿童定向广告的议题,建议在《代言指南》中增加对儿童定向隐形广告的监督内容。FTC强调了这一议题的特殊性,因为根据投诉和反馈,民众认为儿童可能无法理解广告中的代言人作用或相关披露,其理解能力与成年人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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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指南》2022年拟订稿与2009年修订稿的条款对比


FTC认为所收到的一些修订意见是合理的,并参考这些意见发布了《代言指南》2022年拟订稿。此外,FTC还对示例部分进行了更新和修正,旨在指导公众适应广告商营销重心转移到社交媒体上的趋势,并更好地理解和使用通过代言的推荐的产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代言指南》2022年拟订稿和2009年修订稿的条款对比。


2009年《代言指南》修订稿

2022年《代言指南》拟订稿

第255.0(d)就本部分而言,术语产品包括任何产品、服务、公司或行业。


修改第255.0(d)扩大产品的范围至“品牌”


就本部分而言,术语产品包括任何产品、品牌、服务、公司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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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255.0(f)对“清晰和显著”作进一步的解释


就本部分而言,“清晰和显著”是指披露应当是不容易被忽略(即容易被人注意到),并且容易被普通消费者所理解的。如果需要披露的信息是通过视觉手段传播的,那么至少应在视觉部分作出披露;如果是通过听觉手段传播的,那么至少应在听觉部分作出披露;如果信息同时通过视觉和听觉手段传播,那么应在视觉和听觉部分均作出披露。披露内容同时出现在信息的视觉和听觉部分,更符合清晰和显著的要求。视觉披露应通过其大小、对比度、位置、出现时间的长短和其他特征,从任何伴随出现的文字或其他视觉元素中脱颖而出,以便于人们注意、阅读和理解。听觉披露应以足够的音量、速度和节奏传递,使普通消费者能够轻易听到和理解。在任何使用互动电子媒介的通讯中,如社交媒体或互联网,披露应当是不可避免的。披露内容不应与代言中的其他内容相矛盾,或与之不一致,或避重就轻。当代言针对特定受众,如老年人时,“普通消费者”应包括该群体的成员。


第255.1(d)当广告商与代言人之间存在关联,或未能披露他们与代言人之间隐藏的实质性关联时,广告商应对代言人做出的误导性或未经证实的陈述承担法律责任。[见第255.5条]。


修改第255.1(d)进一步明确广告商的责任


当广告商与代言人之间存在关联,或未能披露他们与代言人之间隐藏的实质性关联时,广告商应对代言人做出的欺骗性或未经证实的陈述承担法律责任。[见第255.5条]。即使代言人不承担责任,广告商仍有可能要对代言人的欺骗性的陈述承担责任。广告商应当做到:(1) 向他们的代言人提供指导,以确保代言人的陈述不具有欺骗性,并披露双方间的隐藏实质关联;(2) 监督他们的代言人的遵守指南和有关法规;(3) 充分运用各种方法纠正代言人的违规行为,并防止该行为未来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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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5.1(e) 明确代言人的责任 


代言人可能对其在代言过程中所作陈述负责。例如,当代言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作陈述具有欺骗性时,可能会为此承担责任。此外,非专家身份的代言人可能在以下情形中需为所作欺骗性的或未经证实的、有关产品性能和效果的陈述负责,如:(1)所作陈述与代言人的个人体验相矛盾,或(2)所作陈述不是代言人的个人体验,并且未经广告商的允许或要求。[专家身份的认定与责任,见第255.3条] 代言人也有可能为未能披露他们与广告商之间的实质关联而承担责任,例如,在未披露的情况下创建和传播代言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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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255.1(f)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


中介机构,例如广告公司和公关公司,可能将为传播他们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欺骗性代言承担法律责任。无论中介机构是否传播了未进行实质性披露的代言,也无论是否雇佣或指导了未进行必要披露的代言人,其均有可能为没有进行实质性披露的代言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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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255.1(g)  形象、肖像代言的正确使用


对于使用了非实际代言人的形象或肖像的代言,如果歪曲了该形象或肖像物理属性,则该代言具有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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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255.2(d)禁止歪曲消费者的产品评价


在获取、压制(suppress)、吸引、搜集或发布消费者对产品的评价时,广告商不应歪曲或以其他方式歪曲消费者的产品评价,即使这种方式为本指南所认可。



第 255.5  实质关联的披露


当代言人与广告产品的销售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其将对代言的权重或可信度产生重大影响,并且它超出了消费者的合理预期时,这种关联关系必须被清晰而显著地披露出来。例如,如果出现在电视广告中的代言人既不是专家,也不大众所熟知,那么广告商应当清晰而显著地披露代言费情况,或在代言前承诺的利益交换,或代言人知道的或者有理由应当知道的、通过代言夸奖广告产品将获利的事实,例如代言人能上镜电视。以下示例将提供其它包括通过其他媒介代言在内的指导。



修改第 255.5  明确实质关联的披露要求


当代言人与广告产品的销售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其将对代言的权重或可信度产生重大影响,并且它超出了消费者的合理预期时,这种关联关系必须被清晰而显著地披露出来。关联关系可以包括商业关系、家庭关系、个人关系;也可以包括金钱报酬,或者赠送/提供打折的产品或服务(包括代言的产品)给代言人,无论广告商是否要求为其代言作为回报;也包括给代言人地其它好处,比如提前获得产品、可能获得报酬、赢取奖励、以及出现在电视或其他媒体的宣传中等等。有些关联关系是非实质性的,因为它们过于微小以致于无法影响代言的权重或可信度。如果某实质关联关系是为代言的绝大部分受众所了解和可预见的,那么这种实质关联关系无需进行披露。对实质关联关系的披露并不需要极尽详细,但是必须清楚说明关联关系的性质以让消费者评估权衡其影响。本指南将通过以下示例进一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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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 255.6 针对儿童的代言


由于受众的特点,面向儿童的广告中的代言人可能会需要特别注意。原本在面向成人的广告中通常不会受到质疑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受到质疑。




4

总结

社交媒体广告中关联关系披露


除了在《代言指南》中进一步明确了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对代言人和广告商之间的实质关联关系披露方式作了指导外,2019年11月,FTC还发布了一份针对网络意见领袖的新指南《Disclosures 101 for Social Media Influencers(社交媒体意见领袖广告信息披露101规约)》,就意见领袖何时以及如何向粉丝披露广告赞助信息列出了一系列规定,并给出了有效和无效披露的范例。


对社交媒体广告,我国并没有要求强制披露广告商与代言人的关系,各个平台对于赞助审查的标准、披露信息的要求与格式也并不一致。以国内主流的社交软件为例,在小红书APP,赞助的标志或品牌信息将在画面底部呈现,字样较小且颜色呈灰白色不易辨别,展示时间也较为短暂,大约五秒内就会消失;在哔哩哔哩APP,赞助信息由稿件发布人自己在简介栏中编写,除售假、盗版、危机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平台稿件审核仅对金融、医疗等产品作进一步资质核查,否则对赞助信息的披露不作要求。在微博APP,推广广告会带上广告标签或话题。代言人在社交媒体上主动披露赞助信息的动力,一部分来源于产品方、平台、代言人之间的三方商业合作和《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对竞价排名的产品需标出广告标识的强制要求,标有赞助标识的内容将会享有推广的红利,为代言人带来更多的流量;另一部分来源于代言人的带货能力,消费者使用代言人的专属折扣券码进行消费,代言人能从产品利润中获得一定抽成。

图1 哔哩哔哩的视频稿件在简介栏展现赞助关系

图2 小红书展现赞助关系的两种标识

图3 微博的“广告”标识


由此可见,国内社交媒体对于赞助关系的披露尚处于标准不统一的混乱状态。如果代言人清晰而显著地披露了赞助关系的内容,不论是标出“赞助”的类似字样,还是在内容中明确传达赞助信息,这类广告被称为“明广”。与之相对的,也存在“暗广”,这类代言人因广告商的赞助将自己的代言推荐伪装成普通的消费者评价,以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群体。这些“暗广”具有欺骗性,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事实上,使用“明广”的代言人也会做欺骗性陈述,比如虽然从未使用过该产品,但是大力宣传其功效,这严重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我国同样也面临社交媒体广告经济蓬勃发展和乱象丛生的并存局面,FTC的做法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应当进一步明确代言人、广告商、中介商等主体的产品责任、披露责任,规范平台的赞助关系披露标准与格式,督促平台建立完整高效的相关举报反馈机制,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性广告的侵害,整顿社交媒体广告市场乱象。


保护消费者评价不被歪曲


《代言指南》规定在获取、压制(suppress)、吸引、搜集或发布消费者对产品的评价时,广告商不应歪曲或以其他方式歪曲消费者的产品评价,即使这种方式为本指南所认可。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该法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解释十分宽泛,即使是社交媒体这类仅发布商品信息的平台也纳入了监管范围。但是相应规则仅对“删除”行为施以处罚,窄于《代言指南》所称的“歪曲”的范畴,实践中商家亦有规避处罚、减少恶评的方法,比如对恶评降序隐藏、支付报酬给消费者修改评论,这仍然会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建议可以借鉴FTC的做法,适当将规制广告行为的范围拓宽。





[1] FTC 就其背书指南征求公众意见,载https://www.ftc.gov/news-events/news/press-releases/2020/02/ftc-seeks-public-comment-its-endorsement-guides。

[2] FTC 的背书指南:人们在关心什么,载https://www.ftc.gov/business-guidance/resources/ftcs-endorsement-guides。

[3] 《Disclosures 101 for Social Media Influencers(社交媒体意见领袖广告信息披露101规约)》,载https://www.ftc.gov/business-guidance/resources/disclosures-101-social-media-influencers。

[4] 披露 101:针对社交媒体影响者的新 FTC 资源,载https://www.ftc.gov/business-guidance/blog/2019/11/disclosures-101-new-ftc-resources-social-media-influencers。

[5] FTC 就数字媒体中的儿童广告征求公众意见,载https://www.ftc.gov/news-events/news/press-releases/2022/08/ftc-seeks-additional-public-comment-advertising-kids-digital-media。

[6] FTC 就虚假评论和其他误导性背书通知数百家企业:处罚违规通知可能会对使用背书欺骗消费者的接受者造成严厉的处罚,载https://www.ftc.gov/news-events/news/press-releases/2021/10/ftc-puts-hundreds-businesses-notice-about-fake-reviews-other-misleading-endorsements。

[7] FTC 提议加强针对虚假和操纵评论的广告指南:机构警告营销人员不要投放面向儿童的隐形广告,载https://www.ftc.gov/news-events/news/press-releases/2022/05/ftc-proposes-strengthen-advertising-guidelines-against-fake-manipulated-reviews。

[8] 保护儿童免受数字媒体中的隐形广告,载https://www.ftc.gov/news-events/events/2022/10/protecting-kids-stealth-advertising-digital-media。



撰稿 | 姚贝林,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实习生

选题、指导、修改 | 刘云

编辑 | 王欣辰


注:本公众号原创文章的著作权均归属于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需转载者请在本公众号后台留言或者发送申请至computational_law@tsinghua.edu.cn,申请需注明拟转载公众号/网站名称、主理者基本信息、拟转载的文章标题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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