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带“币”字的商标审查标准
IPRdaily导读:商标构成纷繁复杂,审查过程涉及知识广泛,每件商标都是申请人智慧的体现,也反映了社会经济与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文结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及审查实例,总结带“币”字商标的审查规则,建议申请人慎重提交此类商标申请,以降低风险,提升效率,推动商标事业健康发展[k]。

第22679545号“秒币”商标
宜昌泰沐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6类“保险咨询;共有基金”等服务上申请的“秒币”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为由驳回[k]。
通常情况下,“秒”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币”为弱显著部分,审查时关注整体及显著部分即可。但由于“币”字涉及货币含义,具有特殊性,审查员需进一步分析其是否误导公众或产生不良影响,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绝对条款予以驳回[k]。
一、非实际存在的货币形式,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应予驳回
例如第23003648号“鲜果币”(第38类“电视播放;无线广播”),系申请人自创词汇,非现实中存在的货币,除审查“鲜果币”整体及“鲜果”外,还需认定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存在“鲜果币”这一支付手段,构成误认,依法驳回[k]。
类似案例还包括:第21847473号“喵币”(第36类“银行;信托”)、第22471059号“领主币”(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第22442713号“币途币”(第36类“金融信息;金融管理”)。上述标识均非真实货币,使用在金融服务或相关商品上,易引发公众误解,故均被驳回[k]。
二、实际存在的货币形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应驳回
如第19556771号“比特币”(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第17237994号“比特币”(第35类“户外广告”)等,虽“比特币”为现实存在的虚拟货币名称,但将其注册为商标,易误导公众认为与官方货币体系相关联,或引发金融秩序混乱等不良社会影响,因此亦不得作为商标注册[k]。
综上,带“币”字的商标因涉及货币属性,易引发误认或不良影响,审查中常被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予以驳回。建议企业在商标申请前充分评估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促进商标注册秩序规范发展[k]。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刘晓燕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