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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出没”侵权案 —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熊出没”侵权案 —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IPRdaily
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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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商家在未经“熊出没”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使用了“光头强”、“熊大”及“熊二”的动漫形象,因此招来诉讼。

“熊出没”侵权案:动漫形象著作权保护案例解析

近年来,国产动漫产业迅速发展,“熊出没”系列成为代表性作品之一。其中“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深受儿童及成人喜爱。然而,某商家在未获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这些形象进行宣传,引发侵权诉讼[k]


《麦田上的乌鸦》,文森特·梵高

案件核心要点

本案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企业名称变更对著作权登记效力的影响;
  • 公证取证方式的有效性;
  • 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的认定;
  • 动漫形象作为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认定;
  • 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依据。

著作权归属与权利演变

2011年至2012年期间,国家版权局先后向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确认其作为职务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熊大”“熊二”“光头强”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创作者李某、丁亮享有署名权[k]

2016年1月,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法院认为,企业名称变更不影响原有著作权权利归属,只要能通过工商登记等证据证明主体延续性,更名后的企业仍享有相应著作权[k]

侵权事实与证据认定

2015年10月,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陪同下,前往涉案餐厅消费并取得名片、品尝券、发票等物品,整个过程经公证取证。封存物品显示,被告在其店面招牌、宣传资料、名片及优惠券上使用了与“光头强”“熊大”“熊二”高度相似的卡通形象[k]

经比对,被诉形象在整体视觉效果、表现手法上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尽管色彩、服饰略有差异,但其核心特征吻合,足以认定侵权成立[k]

此外,被告使用的微信公众号主体为H餐厅,且历史内容多次推广D餐厅,结合两者在同一宣传材料中共同出现、经营范围相同等情况,法院认定两被告存在关联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k]

美术作品独创性与法律保护

法院指出,“熊大”“熊二”“光头强”以动物或人物为基础,通过独特的五官设计、身体比例、色彩搭配和线条处理,赋予角色鲜明个性和艺术美感,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美术作品独创性和艺术性的要求,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美术作品[k]

赔偿金额的确定依据

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并提交其与第三方签订的授权许可合同(授权费13万元/月)作为参考。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知名度、合理使用费、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经营规模等因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终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k]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1. 被告D餐厅立即停止使用侵犯“熊大”“熊二”“光头强”美术作品发行权的动漫形象;
  2. 被告D餐厅与H餐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体现了对动漫形象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明确了职务作品权利归属、企业更名不影响权利延续、微信公众号可作为关联经营证据、公证取证有效性强以及赔偿数额需综合评估等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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