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麻抄手”商标侵权案:正当使用与合理界限的司法判定
餐饮服务商标中“叙述性词汇”的合理使用边界分析
在餐饮行业,经营者常以饮食名称作为服务标记或店招,此类名称多依据口味、烹饪方式及地域风俗命名,本身显著性较弱。然而,若某一名称经特定主体长期使用并积累知名度,可注册为商标并受法律保护。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原有含义范围内进行正当使用[k]。
本案中,关某系“老麻”文字商标权利人,其授权蒋某在川渝地区独占使用该商标,并允许以蒋某名义维权。蒋某发现重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网(www.老麻抄手.cn)及加盟店招牌、菜单、特许经营公告中使用“老麻抄手”“渝记老麻抄手”等字样,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30万元[k]。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对“老麻抄手”的使用是否构成对餐馆服务类商标的合理使用。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其属食品名称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另一种则主张应区分情形——作为食品名称使用时属正当使用,但在店招及特许经营宣传中使用则超出合理范围,构成侵权[k]。
法院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叙述性商标的禁用权限制。“老麻”原为东北方言中描述食品麻味重的通用词汇,显著性弱。经权利人长期注册使用于餐饮服务,已产生识别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可获商标保护。但权利人不得禁止他人在描述食品口味的原有语义范围内使用该词[k]。
第二,合理使用的三要件判定。商标合理使用须满足:描述性使用而非标识来源、出于善意、使用方式合理。如仅将“老麻抄手”用于菜单标注食品口味,未突出字体或作为服务标识,则属于正当使用[k]。
第三,网络宣传中的侵权认定。网络环境下的使用更易引发混淆。尽管“老麻抄手”作为食品名不侵权,但被告将其用于网站宣传加盟店店招及特许经营项目,客观上借用原告商标商誉谋取利益,易使公众误认服务来源或关联关系,损害商标识别功能,构成侵权[k]。
第四,侵权责任的具体化。法院应明确判决停止的具体行为,而非笼统判令“停止侵权”。本案中,被告通过网站展示含“老麻抄手”的店面形象并开展加盟宣传,属于具体侵权行为,应予制止[k]。
综上,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在服务标识意义上的使用,但不能垄断公共语言中的描述性含义。网络环境下更应审慎界定使用边界,防止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k]。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作者:曹柯 陈聪(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 赵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