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办理指南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申请办理质权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k]。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等事项不收取官方规费[k]。
一、办理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一)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亦可前往其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k]。
二、所需申请书件
根据业务类型,需提交下列相应申请书: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三、申请流程与材料要求
(一)质权登记
需提交以下文件: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k];
-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k];
- 主合同及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k];
-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自行办理),或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k];
- 出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k];
- 商标价值评估报告(若双方已书面确认价值,可免交)[k]。
(二)变更登记
如质权人或出质人名称、主债权数额变更,需提交: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 双方身份证明文件;
- 变更协议或证明文件;
- 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 委托材料;
- 其他相关文件[k]。
若出质人名义变更,须先按《商标法实施条例》办理注册人名义变更手续[k]。变更后,登记证将加注发还或重新核发[k]。
(三)延期登记
需提交: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 双方身份证明;
- 延期协议;
- 原登记证;
- 委托材料;
- 其他文件[k]。
延期后,登记证同样予以加注或重新核发[k]。
(四)注销登记
需提交: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 双方身份证明;
- 解除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证明;
- 原登记证;
- 委托材料;
- 其他文件[k]。
质权期限届满未续期的,登记自动失效[k]。
四、其他要求与注意事项
1. 申请书须打印或印刷,多件商标出质应在同一申请书中列明,相同或近似商标须一并质押[k]。
2. 质押合同应包含当事人信息、被担保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出质商标清单(注册号、类别、有效期)、担保范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k]。
3. 主合同及质押合同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特别授权文件[k]。
4. 外文文件须提交经翻译单位及翻译人员签章的中文译文[k]。
5. 提交申请后,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的,受理日即为登记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与质权人名称、商标注册号、担保债权数额、登记期限及登记日期[k]。
6. 登记证遗失的,可申请补发;领取方式包括现场领取(需携带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件)或邮寄(代理机构办理的,发至代理机构)[k]。
五、不予登记的情形
- 出质人名称与商标档案信息不符且无法证明权利归属的;
-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商标专用权已被撤销、注销或期满未续展的;
- 商标专用权被法院查封或冻结的;
- 出质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许可备案且未结案的(需质权人书面同意或撤回申请);
- 多件商标出质时,登记期限超过最早到期商标有效期且无质权人书面同意的[k]。
本指南内容依据2014年5月修订版本,后续如有调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要求为准[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