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通过互联网以视频、音频或图文等形式开展的营销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其服务机构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据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直播营销平台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账号管理、信息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机制。
第七条 平台需公开管理规则,签订协议确保内容合规,并制定负面目录。
第十一条 提供付费导流服务构成广告的,履行相应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提示可能影响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十三条 加强新技术应用管理,确保虚拟形象标识清晰。
第十四条 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违规账号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第十七条 直播营销人员年满十六周岁且经监护人同意方可从业。
第十八条 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营销伪劣商品或进行数据造假。
第十九条 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履行广告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互动内容管理,不得删除屏蔽不利评价。
第二十三条 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不拖延合法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部门可开展监督检查,平台须配合提供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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