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非正面清单商品解析
政策依据与背景
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需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且限于个人自用并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政策依据]。
以下为部分不符合“正面清单”管理要求的商品示例及其原因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 “爱乐维”复合维生素
该产品属于OTC类药品,主要成分包含12种维生素、7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根据归类规则,应归入税则号列3004.5000,未列入正面清单。
2. 虎标温感镇痛药膏贴
此款药膏贴用于缓解肌肉疼痛等,归入税则号列3004.9059,同样不在正面清单范围内。
3. 玉菩药堂卧佛青草膏
主要用于缓解肌肉酸痛、醒脑提神,外包装标明为外用药。按规则归入税则号列3004.9059,未被列入正面清单。
4. 西甲硅油滴剂
适用于缓解婴儿胀气不适,主要成分包括西甲硅油乳剂等。根据归类规则归入税则号列3004.9090,未在正面清单内。
5. 小林洗眼液
标明为第三类医药品,用于清洗眼睛及预防眼病。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3004.9090,而非原本误判的3307.9000,未在正面清单内。
6. 液体创可贴
具有保护伤口功能,按照医疗器械定义归入税则号列3005.9090,不属于正面清单范围。
7. 免洗防螨喷剂
用于床上清洁,含有脂肪族羧酸酯等成分,抑制螨虫繁殖。归入税则号列3808.9910,未列入正面清单。
8. 退热贴
通过物理降温方式降低人体发热症状,归入税则号列3824.9999,但根据最新规定,该税号仅限特定商品类别,故退热贴不在正面清单内。
跨境电商非正面清单商品补充案例
数据连接线
数据连接线用于手机、平板等电子设备的充电与数据传输,申报名称常为数据线、连接线或充电线。以往误申报税号为8543.9090(品目8543项下其他电气设备零件,属正面清单税号商品)。然而,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依据额定电压归入税目85.44项下的对应税号,不属于正面清单内商品。
相关政策提醒
调整后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详情可参考《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公告2022年第7号)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