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标准申报指南
一文读懂WO、PE、CTC、RVC、CR、ACU、DMI等术语含义及申报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及海关总署2021年第106号公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k]。
许多原产地证书申领员在查阅RCEP原产地证书背页说明后,普遍反映原产地标准种类繁多,难以理解[k]。
RCEP原产地标准包括WO、PE、CTC、RVC、CR、ACU、DMI等,看似复杂,实则有规律可循[k]。
判定RCEP原产地标准的关键在于判断货物是否含有非原产成分[k]。
若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应考虑适用“WO”或“PE”标准[k]。
“WO”标准适用于在一个RCEP成员方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常见于水果、动物产品、初级矿产品等初级产品[k]。
“PE”标准适用于由一成员方完全生产的货物,通常用于完全制造或加工的情形[k]。
若货物含有非原产成分,则需根据产品前6位HS编码,对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确定适用标准,并在原产地标准栏填写CTC、RVC或CR[k]。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可查阅海关总署2021年第106号公告附件一[k]。
01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TC)
当非原产材料与制成品在HS编码中归属不同税号,视为发生实质性改变,满足CTC标准。包括章改变(2位级)、品目改变(4位级)和子目改变(6位级)[k]。
示例:中国公司使用俄罗斯进口建筑用石(HS 2515.20)生产混凝土粒料(HS 2517.49),发生品目改变,具备RCEP原产资格,原产地标准填写“CTC”[k]。
02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VC)
RVC通过比较原产材料价值占比判断实质性改变,可采用扣减公式或累加公式计算。若PSR规定“区域价值成分40%”,则计算值不低于40%即可获得原产资格[k]。
示例:中国制造商生产庭院用伞(HS 6601.10)出口新加坡,FOB价5.3美元,非原产材料价格0.32美元。按扣减公式计算RVC为(5.3-0.32)/5.3×100%≈94%,满足要求,原产地标准填写“RVC”[k]。
03 加工工序标准(化学反应CR)
RCEP仅采用“化学反应”作为加工工序标准。在RCEP成员方通过化学反应制备的货物可视为原产,原产地标准填写“CR”。主要适用于HS第29章(有机化学品)和第38章(杂项化学品)。溶解、去除溶剂、添加或去除结晶水不视为化学反应[k]。
若PSR包含多种标准且为“或”关系,满足其一即可申报相应标准;若规定“完全获得”,则仅适用WO或PE标准[k]。
04 补充规则:ACU与DMI
累积规则(ACU)允许将其他RCEP成员方的原产材料视为本国原产材料,申报时可注明“ACU”,如“PE ACU”“CTC ACU”“RVC ACU”“CR ACU”,但不可使用“WO ACU”[k]。
微小含量(DMI)规定,适用CTC标准的货物,若不满足税则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价格不超过FOB价10%(或第50-63章货物重量不超过10%),仍可获得原产资格,申报时注明“DMI”。仅适用于CTC情形,可组合使用“CTC DMI”或“CTC ACU DMI”[k]。
小结:WO、PE、CTC、RVC、CR为基本原产地标准,可单独使用;ACU和DMI为补充规则,必须与基本标准结合使用[k]。
文章来源:外贸单证中心。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