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804/TA826 早交单构成不符么?
相关规定: UCP600第14(c)、16(c)(出)、16(c)、16(c)(i)(c)、14(b)条和15(b)条
案情:
至少在装运日后21天以后方可交单;在装运日后21天前的交单是否因“提早交单”构成不符且开证行可否将单据退回给交单人;如果开证行持有单据,装运日后的第21天其必须承付吗?
信用证细节:
31D:失效日期和地点
141121开证行柜台
44C:最迟装运日
141030
48:交单期
单据必须在装船日后至少21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效期内提交
装运发生在2014年10月10日,而单据在2014年10月21日提交至开证行(即装运日
后11天)。该交单被开证行拒付,理由是“提早交单”。
我们想就以下问题请求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官方意见:
(1) 提早交单是否是一个拒付单据的有效不符点;
(2)如果“提早交单”是不符点,开证行是否有权根据UCP600第16(c)(iii)条将单据退回给交单人,或是如果单据其他方面相符,则必须在2014年10月31日(即装运日后21天)承付。
分析:
信用证通常由于申请人和受益人关注正本单据被及时地提交和结算而包含交单的最长期限。UCP600第14(c)条规定了一个含有正本运输单据的交单的默认规则:装船日后21天且受限于信用证失效日期。
但也可能取决于基础合约内容,即申请人考虑自身利益要求交单的最早日期。本咨询中的信用证就规定了这样一个条款。该条款意图规定交单最早得是装船日后21天;而失效日期的时限仍然适用。由此,该信用证规定了一个最早和一个最迟的交单日期。
从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可以看出,开证行不愿接受从装运日起至装运目后21 天这个期间的交单。
从咨询可以间接看出,信用证是在开证行即期付款的。在交单的时刻,单据并不符合关于最早交单日的规定,因而开证行的拒付是正当的。
根据UCP600第16(c)条,开证行如果拒付就必须发出通知。该拒付通知未引发争议,可知通知是按照上述要求发出的。考虑到该交单可以随时间的推移而变为相符,那么开证行根据 UCP600第16(c)(iii)(c)条退单就变得没有道理了。
如果单据仍然被退回给了交单行,那么再次交单仍然要按照UCP600第14(b)条和第15(a)条的原则在最长时限内审核并予以承付。
如果单据没有退回给交单行而是由开证行持有,那么随着时间推移即到了装运日后第21天单据相符时,开证行就必须予以承付。
UCP500下的国际商会意见R585/TA515也涉及到类似问题。该意见的结论是,信用证规定必须在装运日后七天方予议付,就必须遵照执行,虽然国际商会并不赞成该规定,但是该条款并未解除开证行对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的承付责任。
结论:
(1)开证行有权拒绝承付。
(2)开证行有权退回单据,但是当单据在装运后第21天至失效日期这个期间再次被提交时仍必须予以承付。如果选择不退回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在单据相符时予以承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