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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惠军律师,南京大学学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十五年律师执业经历,证券投资分析师,土地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公司委员会不良资产委员会委员。专业办理融资并购、商事法务、侵权赔偿和重大刑事等案件。担任几十家单位的法律顾问,办理诸多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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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雨璇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硕士,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海商外贸、移民投资、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领域。
熟悉海商、金融、科技、建筑工程等领域法律法规,熟悉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协作,擅长结合商业逻辑提供争议解决方案;
摘 要: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组织严密化、作案手段网络化、洗钱国际化特征,导致跨境电子证据取证难、追赃效率低等治理困境。检察机关需以“技术可行—制度落地—协同联动”为核心构建治理体系:技术层面,通过“简易哈希存证软件”“小范围资金监测台账”等工具,破解电子证据易变、资金追踪难问题,适配基层实践;制度层面,健全跨境电子证据分类审查与“数字督察”监督机制,平衡公共安全与隐私保护;协同层面,构建“电子证据认证—资金流向追踪”机制,通过“一案一表”台账、即时沟通群等基层举措,实现证据与资金双向衔接,降低跨境协作门槛。
关键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电子证据取证 跨境追赃机制 司法协作
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以下简称“跨境电诈”)犯罪呈爆发式增长,成为涉外检察工作重点攻克的对象。2024年,检察机关为维护网络空间法治秩序,积极协同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共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27.2万人。其中,起诉电诈犯罪7.8万人,同比上升53.9%。最高检与公安部紧密协作,借助联合督办机制,成功破获浙江嵊州“豪志园区”案、江苏无锡“博翔园区”案等四批特大跨境电诈案件,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跨境电诈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成为国际社会亟待协同解决的治理顽疾。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检察机关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尤其是在打击跨境电诈犯罪方面的实践与探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电子证据固有特性引发的取证效能危机。电子证据具有储存内容的海量性、形态的易变性、变动的不可察觉性以及内容的难以直接感知性,其生成、存储、传输均依赖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平台。在跨境电诈犯罪中,这种特性带来的挑战尤为突出。犯罪嫌疑人常常通过VPN搭建跨国通信平台,将关键聊天记录存储于境外云端服务器,数据存储分散导致境内侦查机关权限受限,加之电子介质易损性,关键数据可能灭失且难以恢复。
2.在跨境电子取证场景下,公共安全与个体隐私的域外权衡困境。由于各国涉及公民隐私的法律存在显著差异,跨境数据传输时保护标准难以统一,高风险数据在取证传输过程中易流入保护标准较低地区,埋下隐私泄露隐患。在跨境电诈犯罪的打击实践中,数据主权优先于隐私保护的倾向明显,常忽视个人权利,传统程序未将数据主体知情同意纳入考量,削弱了数据主体对自身数据的控制权,数据最小化原则缺失导致无关信息被过度收集。同时,电子数据存储销毁机制不完善,易造成数据长期滥用,第三方服务商责任界定模糊,可能绕过隐私保护机制。
3.跨境电子证据取证监督机制存在结构性缺漏。其主要面临两方面现实困境。一方面,专门监督规则的系统性缺失。跨境电子取证因电子证据的无形性、易变性及跨境取证的特殊规律,应构建区别于传统侦查监督的专门规则体系。然而,现行法律规范在技术标准模糊性、数据主权冲突、程序衔接不畅等关键问题上缺乏针对性规定,导致监督工作陷入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另一方面,监督手段的强制力不足。当前监督方式过度依赖口头纠正、检察建议等柔性手段,缺乏法律刚性约束。在跨境电诈犯罪取证场景中,数据主权争议易引发国际冲突,而监督效力的软化不仅难以遏制侦查权滥用风险,更可能导致违法取证行为无法及时纠治,进而激化跨国法律矛盾甚至引发外交争端。
跨境电诈属于财产型犯罪,对受害者来说,最为关心的便是被骗资金能否追回,遭受的损失可否得到挽回。跨境电信诈骗赃款追缴率长期偏低,本质是技术工具迭代与监管体系滞后的双重困局。
1.技术层面,犯罪分子借助虚拟货币与离岸架构构建起复杂的资金隐匿网络,利用比特币等主流加密货币进行混合交易,同时运用智能合约技术使资金流向碎片化,以此加大资金追踪的难度。
2.制度层面,金融与司法部门数据孤岛现象严重。区块链分布式特性放大信息不对称,法律界定分歧引发管辖权冲突,如欧盟将稳定币纳入支付工具监管而我国视其为非法,导致跨境案件执行拖延。国内治理碎片化突出。在案件办理中,证据固定主要以侦查阶段为核心,办案人员往往将重点放在获取犯罪线索和证据上,未前瞻性收集赃款追缴相关证据;到审判阶段,虽由审判人员裁决赃款追缴,却因与侦查环节衔接不畅,导致关键赃款线索审查滞后,无法及时推进追缴工作。
1.破解电子证据特性引发的取证效能危机。为解决“证据易变”的难题,检察机关可联合第三方技术公司开发“简易哈希存证软件”,检察干警可通过办公电脑上传境外电子数据,如嫌疑人社交账号截图、转账记录,软件可自动生成哈希值并同步保存至省级指定云盘,后续核查时只需通过哈希值比对,即可确认证据未被篡改,无需依赖区块链等高成本技术,适配基层技术应用能力。针对电子证据“数据灭失”风险,省院可从技术部门、鉴定中心抽调专业人员,组建“电子证据修复小组”;基层院若遇到硬件故障、病毒侵袭导致数据损坏的情况,可通过邮寄设备或申请远程协助获取修复支持,暂无法自行修复的,由省院协助联系本地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帮助;同时,应为基层办案组统一配备加密U盘,要求干警在获取关键电子证据后即时备份,避免因设备损坏导致数据丢失。
2.在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体隐私的域外权衡问题上,在技术层面,探索“隐私增强型”取证模式,通过分布式计算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例如允许各国警方在不直接接触原始数据的前提下进行交叉核验,既保留数据完整性又避免过度披露。对敏感信息采用分级脱敏策略,对手机号、银行账号等关键字段进行动态遮蔽处理,仅向授权人员开放必要字段的有限视图。参考《网络犯罪公约》及国际实践,区分“内容数据”与“非内容数据”,对非敏感数据如用户注册信息简化调取程序,对敏感数据如通信内容保留严格审批要求。
3.在健全跨境电子证据监督机制方面,需构建多层次、全流程的监管体系。规则层面,应探索制定分类审查机制,强化必要性原则。对于破解系统远程取证等跨境技术侦查这类强制侦查行为,要实行事前司法审查,只有经检察机关或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以此防止侦查权滥用进而侵犯他国主权或个人权利;而像境外公开数据访问、经当事人同意的远程勘验等任意侦查行为,允许事后监督,通过侦查机关内部审查来确保合法性。
1.技术监测上,可联合本地公安、金融机构搭建“小范围资金监测台账”,重点跟踪辖区内与跨境电诈高发地有资金往来的账户,对“单日转账超3笔且累计超5万元”“凌晨2-5点集中交易”等可疑行为设置人工复核提醒,同时针对虚拟货币,通过与本省区块链技术公司签署短期合作协议,借助其现有工具追踪涉案本地账户转账记录,一旦发现资金向境外未知钱包转移,立即上报省市级院协调冻结关联银行账户,优先阻断境内资金链路。
2.多方协同上,行业层面联合本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推动辖区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立“反诈履职清单”,要求每月报送可疑交易拦截情况,对连续3个月无有效拦截的机构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社会层面则依托社区综治平台,让网格员在日常走访中同步收集反诈线索,并在本地政务APP嵌入简易举报入口,对提供有效线索者给予奖励。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构建该机制,对办案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其一,可破解传统分段办案的实际难题,避免重复取证、反复查账的无效工作。其二,能应对基层常见的新型跨境电诈场景是实现“证据确认资金性质—资金定位证据来源”的双向衔接,让办案更具针对性。其三,可降低基层跨境协作门槛。基层院单独对接境外司法机关难度大,通过协同整合证据与资金信息后统一上报上级院,能减少沟通环节与成本,显著提升跨境协作效率。
1.制作“一案一表”关联台账。办案人员无需依托省级或最高检模板库,办理每起案件时,用Excel表格搭建简易台账即可。表头设置“电子证据名称、证据获取时间、关联资金交易、资金查证进度”,随案件推进同步更新。例如,固定嫌疑人“诱导转账”的聊天记录后,可直接在台账中填写对应转账的银行账号与金额,后续追踪资金时,能快速调取该聊天记录作为佐证,操作简单且完全适配基层办公习惯。
2.建立“小范围即时沟通群”。无需搭建月度沟通会等复杂机制,针对具体案件,联合本地派出所、辖区银行网点、本省区块链技术公司,组建内部沟通群。发现可疑资金交易时,办案人员在群内同步发送对应的电子证据截图,公安、银行、技术公司即时反馈进展,如银行可快速告知账户开户信息,技术公司可初步判断虚拟货币钱包是否为本地注册,确保24小时内解决协同堵点,避免流程冗长。
3.汇编“简易案例手册”。检察机关自行收集本院“证据——资金”协同的简单案例,如“通过嫌疑人支付宝转账截图,锁定其境外关联银行卡并冻结”等。每个案例仅记录三项核心内容。一是案情简介,控制在100字以内,简明说明案件基本情况;二是协同步骤,比如固定话术文档、比对转账记录、申请冻结账户,清晰列出操作流程;三是注意事项,比如截图需标注获取时间,明确实操中的关键要点。将这些案例整理成册供办案组传阅,或上传至院内办公系统,新手干警无需接受复杂培训,就能直接参考复用。
*本文为2025 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理论研究课题“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检察路径——以联合督办案件的司法协同与追赃机制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5年9月(司法实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