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游戏未设置人脸验证,退还80%未成年人游戏充值 | 游戏合规周报

游戏未设置人脸验证,退还80%未成年人游戏充值 | 游戏合规周报 Amanda跨境运营
2025-10-26
240
导读:本文收集游戏电竞行业每周热点内容,从法律、政策、监管、行业等几方面进行专业解读。

文 / 游戏合规君 胡俊成

投票

1

10月游戏版号:159款国产+7款进口新游获批鹰角《明日方舟》客户端了,FunPlus游族三七等新游过审

10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了10月新一批游戏版号。本批次版号共计166款。国产游戏版号159个,包括含“移动”类155款、含“客户端”类12款。进口游戏版号7个,包括7款移动版号、2款客户端版号,其中2款游戏为“移动端+客户端”双端产品。

整体来看,本批次获得版号数量最多的是休闲益智,大约有73款。此外,模拟经营、MMORPG等属于当前非益智类产品中的热门品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现阶段国内游戏厂商产品线的倾向,以及其对需求市场的基本判断。
截至10月,2025年共计下发游戏版号1440个,其中国产游戏版号1354个,进口游戏版号86个
横向对比来看,自2024年1月以来,国产游戏版号发放稳定,截止今年10月平均每月发放数量超过120款,单月最高为166款(25年8月)。进口版号方面,单月最高为31款(24年2月),从去年10月份以来,已经连续发放13个月,平均发放数量在9款左右。
具体到10月游戏版号情况,当中知名的厂商或产品有:
国产游戏版号——鹰角网络《明日方舟》(客户端)、三七互娱《生存33天》、恺英网络《蓝月英雄》、游卡网络《三国杀正面对决》、波克城市《萌将过招》、四三九九《冒险启航》、冰川网络《我要当老祖》等。
进口游戏版号——FunPlus《多元宇宙:暗夜危机》、游族网络《蜡笔小新》玩趣互动《小小梦魇》(移动)等。
此外,还有7款游戏进行了版号信息变更,包括《幻塔》新增PS5、《美职篮巅峰对决》新增客户端等。
附2025年10月游戏版号完整名单(资料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
(资料来源:竞核

2

制售外挂必抓!《王者荣耀》协助蕲春警方破获制售“潜心”外挂案

《王者荣耀》始终坚持“公平竞技”的游戏理念,对于制作、经营、传播各类游戏外挂、程序工具等破坏游戏体验的行为,我们始终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并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近期,《王者荣耀》协助蕲春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成功侦破一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旨在维护广大召唤师的合法利益。
案情回顾
2025年8月,蕲春警方接获腾讯公司报案,称有不法分子开发并销售一款名为“潜心”的手游外挂,对公司及广大玩家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腾讯公司的配合下,将查获的“潜心”外挂程序送至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分析,“潜心”外挂用于腾讯公司运营的《王者荣耀》手机游戏,在未经腾讯公司授权的前提下,获取了《王者荣耀》游戏的数据,具备“全图透视”、“上帝视角”“技能自瞄”等功能,严重破坏《王者荣耀》游戏竞技平衡,损害腾讯公司权益。
经过一个月的缜密侦查、抽丝剥茧,办案民警掌握了该团伙的运营模式,“潜心”外挂通过境外聊天软件TG(纸飞机)频道进行推广,后通过自动发卡网站对玩家发售,售卖价为天卡15元、周卡50元、月卡150元,玩家购买外挂程序后,会获取外挂程序下载链接以及激活卡密,按步骤下载并通过手机打开外挂程序后输入卡密,便可使用外挂程序所提供的“全图透视”、“上帝视角”和“技能自瞄”等作弊功能。
2025年9月初,办案民警奔赴湖南开展抓捕行动,在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成功抓获该名制售外挂程序犯罪嫌疑人。目前,该名制售外挂程序犯罪嫌疑人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游戏不应成为滋生非法牟利行为的“温床”。游戏“外挂”干扰系统正常运行,破坏原有游戏规则,扰乱网络秩序,更侵犯了网游企业合法权益。广大游戏玩家应“玩”之有道,自觉抵制游戏“外挂”,共同维护游戏生态,打造公平绿色、风清气正的网游环境
同时,我们在学习计算机编程技术之余,也要学法懂法,将技术用在正道上,切莫心存侥幸,因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最后落得锒铛入狱的悲惨后果。
严打外挂
《王者荣耀》安全运营团队致力于打造公平公正的游戏环境,对于外挂作弊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无论是外挂制作、销售、传播者,还是使用外挂作弊的玩家,我们均一视同仁严厉打击,全力保障公平竞技的游戏体验!
希望各位召唤师能自发抵制外挂作弊行为,一旦被检测到使用外挂作弊,我们将会对作弊账号进行最高10年封禁的处罚。若游戏内遇到外挂作弊行为时,可及时举报,让我们共同维护峡谷绿色环境。
(资料来源:腾讯游戏安全中心

3

“网游工作室”买卖游戏账户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普及将娱乐活动的模式由面对面的传统方式转变为网络游戏,使得游戏虚拟财产交易趋于普遍化,造就了“网络游戏工作室”(以下简称“网游工作室”)的诞生与迅速发展。
本期分享的案例是一起涉“网游工作室”虚拟财产交易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明确案涉买卖合同违反国家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相关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网络游戏运营商经营权,应属无效合同。该案判决有助于推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合法有序发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该案例荣获全国法院系统2024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优秀奖。
王某诉余某、杭州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今的网络游戏运营商都在其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中设立,未经其准许禁止用户转让账户及虚拟财产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称为“禁止让与特约”。普通用户之间就游戏虚拟财产达成的买卖合同,实质上属于出卖方对其享有的服务之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予买受人,不应受到“禁止让与特约”的限制。
但涉及“网游工作室”的买卖合同则应审查其是否存在危害网络安全、架空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侵害其他用户合法权益以及运营商经营管理权。如存在以上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关键词
网游工作室 / 买卖合同 / 合同效力
案例撰写人
韩伶、
法官解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人民法庭二级法官,撰写的案例荣获2024年度全国优秀案例评选优秀奖。
01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3日,余某通过其名下手机号码与电子邮箱在杭州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上述游戏中实名注册游戏账号,并签署《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杭州某科技公司根据本协议对游戏账号的使用授权,仅限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本公司明确许可,账号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出租、共享、转让或售卖游戏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其他主体使用游戏账号。
2023年2月9日,王某作为购买方(乙方)与余某作为出售方(甲方)通过网签方式签署《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某网络游戏账户(数量1)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8500元
2023年3月3日,王某及多名以“网游工作室”作为微信昵称的案外人多次在微信群内要求余某配合人脸识别登录,致余某退出该群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在网上向被告购买某网络游戏账号并签订了《转让协议》。购买账号时,被告承诺配合账号的验证问题,但在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后,被告拒绝帮助原告换绑和登录,导致原告的客户向其退回了游戏账号,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 解除《转让协议》;2. 被告向原告退还账号购买费用8500元并赔偿17000元。
被告余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是专业出售游戏账号的中介,清楚地知道游戏账号更换绑定手机号码等流程。被告已完全履行了《转让协议》约定。因游戏内的部分虚拟财产需要六个月以后才予以配合换绑,故当时无法立即变更转让,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之后,原告的再出售以及进行人脸识别验证码等行为,均是《转让协议》之外行为,且被告已经予以配合。另外,原告将账号再次出售后,通过微信、电话、恶意软件骚扰被告,严重影响被告工作与生活。因此,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律师费、交通费及误工费合计1万元
反诉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反诉原告未完全履行账号交付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第三人杭州某科技公司述称:第一,原、被告的游戏账号《转让协议》未经第三人同意,依法应属无效。账号交易行为必然导致实名认证制度的目的落空,并且使得未成年人得以绕开“防沉迷”系统进行游戏,甚至构成犯罪。
第二,原、被告之间通过“网游工作室”以牟利为目的,买卖游戏账号的行为违反网络实名制的规定,并可能滋生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原告的游戏行为不同于正常玩家,强占游戏地图、副本等资源,损害普通玩家和运营商的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人民法院查明以下事实:杭州某科技公司系某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已通过实名注册的游戏账号不得变更实名认证信息。原、被告签署《转让协议》属实,后因游戏账号实名认证解绑问题,致双方产生争议。
02裁判结果
03裁判思路
04案例评析
网络游戏公司根据网络实名制、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要求制定的《服务协议》均存在“禁止让与特约”。该条款原则上属于限制用户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但在涉及“网游工作室”的特殊情况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也无明确定论。
2024年1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加强“防沉迷”机制以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对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网游工作室”对网络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游戏虚拟世界秩序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等方面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买卖合同与“网游工作室”的概述
1. 概念与特征
广义上的“网游工作室”是指由职业网络游戏玩家与爱好者以游戏赚钱为目的建立的高端配置电脑机房,有偿帮助普通游戏玩家进行任务、代练等活动为主的新兴行业。该定义较为宽泛,未区分“网游工作室”主观目的、稳定性及对网络游戏行业的影响。
狭义上的“网游工作室”则以前言所述的标准,严格定义不同种类的“网游工作室”,以至于定义上的多样化。但是,“网游工作室”的主要特征在于盈利性、组织性与稳定性。
本案中的“网游工作室”特指由专职从事游戏代练、协助完成游戏任务及倒卖账户、虚拟财产等活动的人员组成,具有高度组织性与长期稳定性,以营利为目的团体。本案所指的合同仅指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买卖合同。
2. “网游工作室”的法律界定
目前,学术界与司法实践中未针对“网游工作室”作出明确界定。其与法人不同,不存在注册登记为公司、个体工商户等。通常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自制网站、游戏论坛等形式进行推销,接到需求即合同要约后,进而开展相关业务,所以仅能以“团队”暂名。然而,涉及“网游工作室”的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尚无明确定论。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买卖合同的概论及法律效力界定
1.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买卖合同的独特性
与传统买卖合同相比,虚拟财产买卖合同在标的物、合同相对方及交付三方面具有差异。
第一,传统买卖合同的前提是出卖方对标的物拥有物权意义上的处分权,但虚拟财产的属性是具有物权特征使用权。结合目前司法实践,用户无法直接支配游戏内的所有虚拟财产,必须以游戏运营商提供服务为前提,即双方以服务协议为基础,应属于典型的债权。简而言之,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运营商。
第二,传统买卖合同的主体为买卖双方。虚拟财产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虽然同样为买卖双方,但在交付方面均涉及运营商。玩家以用户身份进入游戏虚拟世界,且进入之前需进行一系列账户注册。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签署网络服务协议,使得所有的交易相对方都接受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同时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
第三,传统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主要为直接交付、指示交付等。虚拟财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则相对复杂,特别是账户交付,涉及变更身份验证及绑定等。由此,在交付标的物时,买卖双方涉及虚拟财产的绑定修改,即修改绑定手机号码等,故而此类标的物的交付行为明显比传统标的物复杂。
2.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买卖合同面对的“阻力”——禁止让与特约
目前的网络游戏领域中,所有的运营商都在网络服务协议中设置名为禁止让与特约的条款。笔者在此称之为禁止让与特约,但其法律效力至今仍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否定说。网络服务协议为运营商预先设定合同内容。用户若需注册账户,则须勾选同意该协议,由此产生条款上的不可协商性与潜在的不公平约定,属于严重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第二,肯定说。禁止让与特约在法律属性上界定为格式条款当属无异,但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免责条款。运营商面对人数众多的不特定用户,采用格式合同也是无奈之举,且此类条款在本身不违法的前提下,应属运营商为符合网络实名制监管规定要求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当属有效。
第三,主审法官的观点——相对正义论。网络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在于服务,转让虚拟财产超越了合同主要内容的范畴。而运营商在协议中设立禁止让与特约,同样属于将服务以外的权利义务纳入合同内容。因此,该条款不应以直接肯定或者否定的论断加以判定,而应根据买卖合同实际情况,作出与社会价值理念相符、契合主流价值观、具备正面社会效应的判断。
三、涉“网游工作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探析
1. 典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买卖合同的效力
普通用户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涉及非法因素,包括通过非法手段窃取的虚拟财产、利用游戏程序漏洞复制或者创造的高等级人物及道具等的买卖合同,应属合法有效。
2. 涉“网游工作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判定
第一,“网游工作室”主体方面的特殊性及判定标准。一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是否为长期稳定的团队组织。以本案为例,王某开设的“网游工作室”均以牟利为目的,专职从事代理、销售游戏账号或道具、倒卖游戏账号等,未有任何属于娱乐活动的行为。因此,“网游工作室”明显属于特殊主体,直接影响买卖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第二,“网游工作室”造成的负面影响。
首先,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危害网络安全。所有的网络游戏运营商都在游戏中设置实名认证和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同时维护网络安全。“网游工作室”不具备审查合同相对方身份的能力,极大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购得以成年人身份注册的网络游戏账号,架空“防沉迷”与实名注册系统,使未成年人沉迷于互联网。另外,盗窃游戏虚拟财产的违法分子也可能通过“网游工作室”出售赃物,致“网游工作室”成为其主要的销赃途径。
其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游戏行业秩“网游工作室”为了满足牟利目的,强占有限的游戏资源,挤压了普通用户的娱乐空间,本质上属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网游工作室”大幅度减少游戏用户的正常消费,致使游戏“寿命”缩短。由此,不仅侵害游戏运营商的经营管理权,还造成普通用户无法继续参与游戏活动,已购买的游戏货币或道具无法继续使用等。
最后,违背社会公序良网络游戏虚拟世界的特殊性在于其包含了现实世界的绝大部分元素,属于现实世界的缩影,存在规则与秩序,即独特的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法律意义上的公序良俗的适用范围应扩大至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网游工作室”倒卖游戏账号和道具的行为本身破坏了既定的规则与秩序,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典型,应当作为合同效力的重点考量因素。
基于以上最典型的三类负面影响,应当认定涉及“网游工作室”的买卖合同无效,以维护未成年人、消费者、运营商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塑造良好营商环境。
(资料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4

游戏币交易,合法吗?

记录在游戏账号之下的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游戏用户能支配和使用,并享有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包括运营商在内的其他人不得擅自对账号内的游戏币进行删除和篡改等。在游戏规则和游戏运营周期内,游戏用户享有对合法取得的游戏币进行交易的权利。

1.游戏币是否属于游戏用户虚拟财产?
2.游戏用户是否享有对游戏内的虚拟财产进行交易的权利?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某游戏的运营商,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其游戏交易平台向用户提供该游戏的游戏币交易。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明知案涉游戏的用户协议已经明确不能交易游戏账号、游戏道具和游戏币,却提供便利快捷的游戏币交易服务,严重危害了案涉游戏的安全性和游戏秩序,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和商誉,且给外挂、刷金、盗号等网络游戏黑灰产谋取违法利益创造有利条件,给游戏行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
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抗辩游戏账号、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游戏用户应当对这些虚拟财产拥有支配权、使用权、交易权以及收益权等权能,游戏公司不应当对此进行限制。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网络游戏价值的形成以及增加,是由游戏用户和运营商共同构建完成的,故应当合理确定游戏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记录在游戏账号之下的游戏币,应当属于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游戏用户能够支配和使用,并享有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包括运营商在内的其他人不得擅自对账号内的游戏币进行删除和篡改等。
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交易的情况下,案涉游戏币应能成为交易的客体。但游戏用户对案涉游戏币的虚拟财产权益受限于游戏规则和游戏运营周期,而且只能对其合法取得的游戏币享有相关的权益,如游戏用户实施非正常游戏行为,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行为获取游戏币,则相关利益不应得到保护。
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明知其游戏交易平台上可能存在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打金行为,仍提供便捷的涉案游戏币交易服务,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为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且应向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玩家间游戏交易需求日益增多,专门撮合玩家间游戏账号和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专业第三方交易平台越来越多,但当前尚无监管机构出台与第三方平台交易内容相关的明确政策,相关主体对此认识不一。
应当秉持何种治理原则,既涉及对游戏内虚拟物品的认识,也关系对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行为的规制路径。本案对于游戏内的游戏道具和游戏币等虚拟物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分析,厘清了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提供游戏交易服务的行为边界,有助于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流通,促进数字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
新问题 新思维 新判断
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27条首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但仅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高度概括的引致性规定,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范围等作出进一步界定。尽管涉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与日俱增,可由于实践的复杂性,《民法典》保留了与《民法总则》一致的规定,并没有扩展和细化,给实践探索留下充足空间。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业法官会议在讨论中不断深化对游戏币的认识:第一阶段与司法实践的大多数意见一致,即认为游戏币的转让本质上属于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应当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在游戏公司明确禁止对案涉游戏币进行转让时,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明知而提供相应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阶段认为游戏币为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交易的情况下,游戏运营商亦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予以禁止,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相关交易服务不具有不正当性;
第三阶段认为游戏币即使可以交易,也会受到游戏本身的限制,游戏用户非法获取的游戏币不应当允许交易,不能简单将游戏币认定为虚拟财产而允许游戏用户交易。从上述不同阶段对案件的讨论中,可以发现对虚拟财产性质的不同认识,可能会让案件审理有完全不同的结果,对于行业的规范和指引亦会大不相同。
认识的不断转化,来源于对行业了解的不断深刻。通过对游戏用户的问卷调查、走访游戏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我们发现游戏道具和游戏币在游戏制作者创作完成时,除游戏开发商对其中能构成作品的元素享有著作权外,并不具有其他的财产价值。只有在游戏投入运营,且由游戏用户参与游戏后,通过用户间的相互使用、交易,游戏道具和游戏币才具有相应财产价值。
通过众多用户互动所逐渐形成的游戏虚拟社区,既为游戏用户提供信息交流、分享和资源配置的合作框架,使分散的个体连接在一起,进行持续、广泛而深入地互动和融合,也促使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值共识的达成。
网络游戏价值的形成以及增加,是由游戏用户和运营商共同构建而完成的。既然如此,那就应当认定游戏用户对于游戏道具和游戏币享有的权利,不能简单根据游戏用户协议否定用户间交易的正当性
但是,在对游戏内虚拟财产形成的全过程进行审视后,认识到游戏道具和游戏币的虚拟财产性质只是相对于游戏用户而言,对于游戏运营商来说,还只是数据的一种形态,游戏运营商不可能将游戏道具等作为财产计入会计表内。
故本案创新性地提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用户之间债权关系的客体,但游戏用户对其享有物权变动的权利。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由游戏运营商统存在其服务器,游戏用户无法离开运营者的协助而单独保存或销毁。
用户虚拟财产的变化体现为运营者服务器上的数据变更;用户之间的交互行为也体现为运营者服务器上不同用户数据的协调变更。网络用户必须受制于运营者的运营,其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比如,游戏币基于开发者的设计而存在,但也会因为游戏规则的改变而消失。当游戏服务器关停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亦将不再存续,用户也不能依据其对游戏道具的虚拟财产权利要求服务器持续运营。
同时,网络游戏用户只对合法取得的虚拟财产享有物权变动权利,如实施非正常游戏行为,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行为获取的游戏币,游戏用户实施交易的相关利益则不应得到保护。与此相应,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对其平台上可能会出现的异常交易主体和行为应尽谨慎的注意和防范义务,妥善区分合法取得游戏币的用户和非法取得游戏币的用户,与游戏运营商共同防范和打击游戏黑灰产。
对于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的交易行为,无论是全部禁止还是完全放开都不可取。全部禁止,与游戏用户不断增长的交易需求不相适应;完全放开,则可能使游戏黑灰产的问题更加突出。
本案既认可了游戏内虚拟物品的虚拟财产属性,又强调游戏用户只对合法取得的虚拟物品享有交易的权利,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厘清了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提供游戏交易服务的行为边界,有助于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流通秩序,促进数字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本案已被收录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9-2-488-006)
(资料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5

游戏设置人脸验证,退还80%未成年人游戏充值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居民周某发现其12周岁的儿子小周在暑假期间使用母亲手机注册某热门手游,并通过微信支付累计充值1.2万元购买游戏皮肤及装备。
周某发现后立即联系游戏平台要求退款,但平台以“账户实名认证为成年人”“无法证明系未成年人操作”为由拒绝。周某遂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将游戏运营公司诉至莲都区人民法院,要求全额退还充值款项。
案例分析
经查,涉案游戏账号注册信息为周某身份证号,但登录设备显示为小周日常使用的平板电脑。法院委托技术鉴定发现:充值时段集中在每日14:00-17:00(周某上班时间);游戏操作记录符合未成年人行为特征(如频繁切换低级关卡);微信支付密码系小周偷记母亲手机解锁密码后自行重置。
法院围绕三大争议焦点展开审理:
一、充值行为法律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出其年龄、智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本案中:充值金额1.2万元明显超出12岁儿童正常消费认知;游戏公司未能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核实操作人身份;周某提交的学校课表、考勤记录佐证充值时段其无法监管。法院认定充值行为无效,游戏公司应返还财产。
二、监护人过错责任划分
游戏公司辩称周某未尽到保管手机、支付密码的义务。法院认为: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不等同于“完美监护”,周某已采取基础防范措施(设置手机锁屏密码)平台未落实《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中“30分钟内二次充值须人脸验证”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综合判定游戏公司承担80%责任,周某因密码保管疏忽承担20%责任。
三、实际损失金额计算
游戏公司主张虚拟道具已实际使用应折价扣除。法院采纳《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9条最终核定退款金额为1.2万元×80%-已消耗道具折价360元=9240元。
莲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15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判令被告游戏公司返还游戏充值款9240元,承担技术鉴定费2000元及诉讼费用。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资料来源:丽水司法

6

棋牌链接牵出百场赌局,女子抽头万元终获刑

“李姐,新房间开好了,快来!”深夜的微信群,小丽的一条信息如同集结令,三十余名“牌友”瞬间回应。他们循着小丽发来的棋牌APP链接,涌入虚拟房间,一场以“拧螺丝”麻将为名的牌局就此开场。

虚拟牌局藏猫腻,“房费”实为赌局利
看似休闲的屏幕对局背后,藏着不易察觉的猫腻,牌友们隔着屏幕出牌、算分,时不时发几句调侃的语音。但没人留意,每局结束后,小丽的微信都会收到一笔10至15元的转账——她将这笔钱美其名曰“房费”,自认为只是动动手指建个房间、收点小钱,既轻松又稳妥。可她不知道,这一次次看似不起眼的“抽成”,早已织就一张违法之网。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核实发现,小丽的微信流水里密密麻麻的小额转账记录全是证据碎片。三个月内,她组织上百场牌局,非法获利超1万元——这些数字拼凑在一起,清晰地勾勒出她组织赌博的轨迹。这场披着“娱乐”外衣的赌局,终究没能逃过法律的审视。
侥幸辩解难开脱,检察铁证破迷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小丽仍在辩解:“我没组织赌博,大家都是在正规平台玩,我就是收点辛苦费……”
但检察官一语道破关键:“棋牌APP本身是普通游戏平台,可小丽利用其功能建立‘房间’,在微信群中发布链接招揽赌客,抽头获利,实质上搭建了完整的赌博链条。”小丽自欺欺人的侥幸在铁证面前不攻自破。
抽头渔利终获刑,网络绝非法外地
最终,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以赌博罪对小丽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小丽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现在,不少赌博犯罪都披着‘游戏社交’‘休闲娱乐’的外衣,迷惑性很强,‘线上进行’不是挡箭牌,一时的侥幸,可能换来一生的悔恨。”检察机关郑重提示: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切勿参与任何形式的网络赌博,更别心存侥幸组织赌博或提供条件!
(资料来源:兵团检察)

7

棋牌游戏"币商"兑付3700万,夫妻双双获刑

低价买入游戏币,再高价卖出,你以为只是“币商”中间商赚差价,可放在具有博弈性网络游戏中,性质就完全变了。
近日,上海市嘉定法院召开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第六批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并公开一起典型案例:夫妇二人在合法网络游戏平台非法提供游戏币兑换人民币服务并利用游戏博弈性进行牟利,构成开设赌场罪……
“币商”违法兑换巨额人民币
乔某和苗某是一对夫妻。2018年10月起,乔某在棋牌游戏平台注册账号后充值游戏币,用于打麻将、斗地主等。
之后,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游戏平台不能提供游戏币兑换人民币业务的情况下,乔某伙同妻子苗某通过多个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为游戏玩家进行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付,从中赚取差价。
期间,有玩家张某某、刘某某等人为在相关游戏平台赌博,多次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乔某、苗某进行游戏币的充值和提现。
经审计,2018年10月至2023年5月,乔某、苗某共计收取玩家资金人民币3700余万元,支出3500余万元,收付200余万元
2023年5月24日,乔某、苗某被公安机关传唤时均主动提供游戏平台的账号、密码,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用于收付资金的微信、支付宝账号等主要犯罪事实。审理中,苗某退缴违法所得45万元。
二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均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苗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根据两名被告人使用的游戏账户信息、充值记录,结合相关证人证言、交易流水、鉴定意见等,指控两名被告人开设赌场且情节严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乔某明知棋牌游戏具有博弈性,因输钱而起意为他人提供资金兑付谋取非法利益至案发达四年之久,可见乔某主观恶性较大,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应减轻处罚;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控辩双方关于乔某、苗某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苗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乔某,能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采纳控辩双方建议对苗某减轻处罚且适用缓刑的意见。
故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苗某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向被告人乔某、苗某追缴违法所得;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院提醒:币商“换分”催化网络赌博
网络棋牌游戏是民众娱乐消遣的正当方式,适当娱乐可以调解情绪,有利身心。棋牌类等网络游戏的博弈性与赌博行为的博弈性存在一致性,势必需要通过有效监管网络游戏平台防范涉赌风险。
本案中,被告人所代表的“币商”瞄准游戏平台的规则及监管漏洞,提供游戏币兑换人民币服务,直接使正当的游戏成为赌博游戏。短时间内看,币商提供平台所不能提供的“换分”服务可能吸引更大流量,一定程度上对游戏平台进行了推广,提升了平台用户量,壮大了游戏平台规模,使得游戏平台对币商的存在持消极监管态度,但该种发展态势显然是畸形的。
从长远发展来看,该行为催化网络赌博,助长追求刺激、不劳而获的社会不良风气,终极有可能使游戏平台因涉赌而面临被行政查处,影响网络游戏行业健康发展。
本案对打击该类行为提供了参考,有利于网络游戏环境的净化,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与为民担当。当然,网络游戏的健康长远发展也需要多部门联动,优化网络游戏监管,斩断网络犯罪灰黑产业链,强化网络环境安全治理。
(资料来源:新闻晨报

8

550亿美元,“手机麻将”APP暗藏赌局,法院认定开设赌场罪

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传统的线下赌场也逐步转为线上,线上赌场结算快、成本低、隐蔽性强。2024年以来,罗田县检察院接连受理十数起涉及“XX麻将”APP的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下面一起案件中的钱某就是其中一例。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8月,被告人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XX麻将”APP上注册开通俱乐部后,通过微信群招揽参赌人员,向参赌人员推荐下载APP、提供俱乐部账号并验证许可的方式,组织邀约其进入俱乐部虚拟房间内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员根据其设定的赌博规则完成每局后,该APP从钱某账号自动扣除房卡次数并统计结算输赢积分。
钱某按照每1积分对应1元人民币的比例与输家结算赌资后转给赢家,对每局抽头渔利2元;遇输家不付或延付赌资时,钱某代其垫付赌资以维持赌博活动。经统计,钱某购买房卡共计充值10.5168万元,抽头渔利16.6345万元
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非法获利16.6345万元。罗田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钱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开设赌场的行为不限于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还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等。
本案中,被告人钱某在APP上购买房卡,以消耗房卡的方式为参赌人员提供“房间”进行赌博活动,在赌博结束后,钱某根据APP上自动生成的分数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并抽头渔利,存在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钱某对“房间”的开设、赌客进入等均具有控制权,在赌博结束后为赌客进行结算,从中渔利16万余元,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赌博不是赚钱门路,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务必认清网络赌博的危害,自觉抵制诱惑,远离网络赌博。
(资料来源:罗检在线

9

北京市游戏电竞行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项目开始申报

近日,根据《关于促进北京市游戏电竞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办法(暂行)》,现征集2025年度重点电竞赛事活动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1.获得游戏版号,并在上一年度首次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精品游戏。
2.在上一年度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奖项或荣誉的游戏作品。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公告发布日至2025年10月31日。
三、支持标准和方式
1.经综合评定入选的原创精品游戏,将根据评审结果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
2.对获得相应行业奖项或荣誉的游戏作品,将根据评审结果予以最高50万元支持。
四、申报主体与条件
1.在北京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原创精品游戏奖励申报主体为游戏著作权人或者获批的游戏运营企业。同一款游戏著作权人和运营单位均符合条件的,需明确一个申报主体申报;获奖游戏作品奖励申报主体为游戏著作权人。
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
(1)同一事项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
(2)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3)项目出现意识形态问题的;
(4)申报单位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原创精品游戏奖励申报所需材料
1.北京市游戏电竞行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项目(精品游戏研发运营类)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单位为游戏研发企业的,需提供游戏著作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单位为运营企业的,需提供游戏著作权人的授权证明材料,以及获批游戏运营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同一款游戏著作权人和运营单位均符合条件的,除上述材料外,申报单位还需提供合作单位同意其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且拥有相关权利的证明材料。
4.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认证系统接入证明。
5.游戏中文脚本、实机演示视频、测试账号。
6.游戏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7.游戏社会影响及经济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报道、数据统计等。
(二)获得奖项荣誉的游戏作品申报所需材料
1.北京市游戏电竞行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项目(精品游戏研发运营类)申报表。
2.提供获得相关奖项或荣誉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奖状、证书等)。
3.游戏著作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申报途径
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按序刻录光盘(或U盘),一并报送注册地所在辖区宣传部门。
七、项目评审
各区委宣传部、经开区工委宣传文化部对申报项目进行择优推荐后,北京市出版事业发展中心将组织专家对推荐项目开展评审,并对结果予以公示。
八、资金支持
公示通过后,将根据《关于促进北京市游戏电竞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办法(暂行)》进行资金支持。
(资料来源:人民电竞

10

最高补助3000万!北京石景山发布支持游戏电竞发展15条

近日,为加快提升石景山区游戏电竞全产业链发展能力,促进科技与文化产业深度融合,构建以首钢园为核心、多区域协同联动的产业布局,打造特色鲜明、业态完善、充满活力的全国游戏电竞产业标杆,结合石景山区实际,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了《石景山区支持游戏电竞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止。《石景山区支持游戏电竞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最高补助3000万,最低补助10万。

(资料来源:电竞世界
/
END
/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Amanda跨境运营
跨境分享集 | 每天一点跨境见解
内容 0
粉丝 15
Amanda跨境运营 跨境分享集 | 每天一点跨境见解
总阅读0
粉丝15
内容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