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前 6 篇内容中,我们从 “有限责任边界” 聊到 “人格否认风险”,拆解了股东在跨境运营中的核心责任。但对多数跨境企业而言,比 “刺破公司面纱” 更高频的合规痛点,其实是 “关联交易”—— 比如内地母公司向香港子公司低价供货,是否构成 “不公平交易”?香港股东通过关联方转让公司资产,需不需要经其他股东同意?
这些问题的答案,藏在中国内地与香港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不同规制逻辑里:内地更侧重“实质公平 + 强制披露”,哪怕程序合规,若交易价格明显不公,仍可能被撤销;香港则更注重 “程序合规 + 股东自治”,只要经过独立方审批、披露充分,即使价格略低于市场,也可能被认定有效。
今天这篇,我们就聚焦跨境关联交易的“合规红线”,解析两地规则差异、实务风险及避坑方案,帮你避免 “交易做成了,却因违规被追责” 的困境。
一、先看 1 个跨境案例:同笔关联交易,两地认定天差地别
深圳 A 公司(内地注册,张某持股 60%)与香港 B 公司(张某持股 100%,A 公司的关联方)签订《货物采购合同》,A 公司以成本价的 50% 向 B 公司供应核心设备,总金额 800 万元。后 A 公司其他股东发现该交易,分别向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提起诉讼:
• 内地法院:认为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公允价,损害 A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判决撤销该交易,张某赔偿 A 公司 400 万元(差价损失);
• 香港法院:认为 B 公司是张某全资控股,交易已在 A 公司股东会中由非关联股东(持股 40%)表决通过(张某回避),且已披露交易细节,程序合规,判决交易有效。
同一笔交易,两地判决截然相反—— 核心就是内地 “重实质”、香港 “重程序” 的规制差异。对跨境企业来说,不懂这种差异,很可能在关联交易中踩坑。
二、立法溯源:两地关联交易规制的 “底层逻辑”
(一)中国内地:从 “防止利益输送” 到 “全流程规制”
内地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始于“国企改制中的利益侵占问题”。2000 年前后,大量国企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国有资产(如低价转让土地、设备给股东控制的公司),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为此,2005 年《公司法》首次专章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明确关联交易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禁止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后续规则不断细化,形成“全流程规制” 体系:
• 2014 年《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明确 “关联方” 的认定标准(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等),覆盖范围远超香港;
• 2019 年 “九民纪要”:提出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审查标准”,要求从交易价格、交易程序、交易目的三方面判断是否公平,即使程序合规,实质不公仍可撤销;
• 2023 年《公司法》修订:新增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且其他股东可提起代表诉讼。
这种规制逻辑的核心是“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防止控股股东、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 “自利”,因此更强调 “实质公平”,甚至赋予法院主动审查交易公允性的权力。
(二)香港:从 “股东自治” 到 “程序合规 + 披露透明”
香港的关联交易规制,源于普通法对“董事忠实义务” 的要求,且高度适配其 “国际金融中心” 的定位 —— 香港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占比高,更关注 “交易程序是否透明”“独立股东是否认可”,而非过度干预交易实质。
香港的规制体系以“成文法 + 联交所规则” 为主,核心是 “程序合规”:
• 《公司条例》:要求董事在关联交易中履行“披露义务”,若董事与交易存在利益关联,需在董事会上披露关联关系,且不得参与表决;
• 联交所《上市规则》(针对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分“豁免披露”“需披露”“需独立股东批准” 三类,金额超一定标准(如占公司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批,并向股东披露交易细节;
• 普通法判例:强调“股东自治”,若关联交易已按章程或法律规定经独立股东批准,且披露充分,法院一般不主动审查交易实质是否公平(除非存在欺诈或胁迫)。
这种逻辑的核心是“尊重市场主体的决策自由”,认为股东(尤其是机构股东)有能力判断交易是否符合自身利益,法律只需确保 “程序透明、无隐瞒”,无需过度干预交易价格等实质内容。
三、核心规则对比:4 个关键差异,直接影响交易合规性
(一)关联方认定:“宽泛法定” vs “聚焦控制”
对比维度 |
中国内地 |
香港 |
核心依据 |
《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
《公司条例》《联交所上市规则》 |
关联方范围 |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2. 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等);3. 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4.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2. 董事、主要股东(持股 10% 以上)及其关联方;3. 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4. 不包含董监高的近亲属(除非近亲属实际控制企业) |
认定原则 |
“实质控制 + 关联关系”,范围更宽泛 |
“控制 + 利益关联”,聚焦实际影响交易的主体 |
举例:内地某公司的财务总监(董监高)的配偶控制的企业,属于“关联方”,与公司的交易需按关联交易规制;但在香港,该财务总监的配偶若未实际参与企业经营,其控制的企业不被认定为 “关联方”,交易无需特殊审批。
(二)决策程序:“强制审批” vs “分级授权”
• 中国内地:关联交易需 “非关联方审批”,无例外
内地《公司法》明确:关联交易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且关联股东或董事必须“回避表决”,由非关联方决定是否通过 —— 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哪怕是 1 万元的关联交易,只要涉及关联方,就需回避表决。
特殊规定:
实务中,若关联交易未履行回避表决程序,即使交易实质公平,也可能被股东主张撤销(比如某公司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低价受让公司资产,虽价格公允,但未回避表决,法院仍判决撤销)。
a.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金额超一定标准(如占净资产 10%)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b. 国企:关联交易还需符合国资监管要求(如经国资委批准),禁止“损害国有资产”。
• 香港:按 “交易金额” 分级授权,小金额可豁免
香港对关联交易实行“分级规制”,不搞 “一刀切”:
这种分级模式更灵活,避免小金额关联交易因程序繁琐影响效率—— 比如香港某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采购 10 万元办公用品(占净资产 0.05%),只需事后披露,无需审批。
a.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按公司章程约定,若章程未规定,只需董事披露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无需经全体股东批准;
b.上市公司(按联交所规则):
▪ 低金额交易(如占净资产 0.1% 以下):豁免审批,只需事后披露;
▪ 中金额交易(如占净资产 0.1%-5%):需经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批,无需股东批准;
▪ 高金额交易(如占净资产 5% 以上):需经独立股东批准(关联股东回避),并详细披露交易细节。
(三)合规核心:“实质公平” vs “程序合规”
• 中国内地:程序 + 实质双重审查,缺一不可
内地法院审查关联交易是否合规,会从“程序” 和 “实质” 两方面入手:
哪怕程序完全合规,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低于公允价 30% 以上),法院仍可认定交易不公平,判决撤销或要求赔偿(如前文深圳 A 公司的案例)。
程序审查:是否履行回避表决、是否披露关联关系、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
实质审查:交易价格是否公允(通常参考市场价格、评估价格)、交易目的是否正当(是否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
• 香港:程序合规优先,实质公平由股东判断
香港的合规核心是“程序透明 + 股东认可”,法院一般不主动审查交易实质是否公平:
比如香港某上市公司向关联方转让资产,价格低于市场 10%,但已经独立股东批准且披露充分,法院认定交易有效,驳回其他股东的撤销请求。
若关联交易已按章程或法律规定经独立股东批准(关联股东回避),且已充分披露交易细节(包括价格、目的、关联关系),即使交易价格略低于市场,法院也不会轻易撤销;只有当交易存在 “欺诈”“胁迫” 或 “明显滥用权利”(如以 1 元价格转让价值 100 万的资产),法院才会审查实质公平性。
(四)法律后果:“撤销 + 赔偿”vs “按过错追责”
对比维度 |
中国内地 |
香港 |
无效 / 撤销情形 |
1. 未履行回避表决、披露义务;2. 交易实质不公平,损害公司利益;3. 违反国资监管规定(国企) |
1. 未披露关联关系,董事违规参与表决;2. 存在欺诈、胁迫或滥用权利;3. 未按联交所规则经独立股东批准(上市公司) |
赔偿责任 |
关联方(股东、董监高)需对公司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仅对“因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无需担责;多个过错方按过错比例分担 |
救济路径 |
公司可直接起诉,或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债权人可主张交易无效(损害其利益时) |
公司或股东可提起“不公平损害诉讼”;上市公司股东可要求联交所介入调查 |
四、实务避坑:跨境关联交易的 5 个合规要点
(一)对内地企业 / 股东:抓 “实质公平”,留 “程序证据”
1. 提前界定关联方:按《企业会计准则》梳理关联方清单(包括董监高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定期更新,避免遗漏;
2. 交易价格公允:关联交易前委托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出具公允性报告,参考市场价格定价,避免“明显低价” 或 “明显高价”;
3. 严格履行程序:关联股东 / 董事必须回避表决,留存股东会 / 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注明回避情况;
4. 及时披露:上市公司按交易所规则披露关联交易细节,非上市公司向全体股东书面披露交易内容,避免“隐瞒关联关系”。
(二)对香港企业 / 股东:重 “程序合规”,强 “披露透明”
1. 按金额分级处理:非上市公司参考联交所规则,对小金额关联交易简化程序(如仅需董事披露回避),大金额交易经独立股东批准;
2. 上市公司合规:严格按联交所《上市规则》分类审批,高金额交易提前准备“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向股东说明交易公允性;
3. 留存披露证据:向股东发送的关联交易通知、披露文件需留存签收记录,独立股东的表决意见需书面确认,避免后续争议。
(三)对跨境母子公司:“双向合规”,避免冲突
1. 交易条款统一:内地母公司与香港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合同条款需同时满足两地规则(如内地要求的公允价格、香港要求的程序审批);
2. 审批流程叠加:若交易金额较大,既需经内地公司的非关联股东审批,也需经香港公司的独立董事或股东批准,避免“合规短板”;
3. 争议解决约定:在关联交易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选择对合规性认定更清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如涉及实质公平争议,优先选择内地法院;涉及程序合规争议,优先选择香港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