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境内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方式简析

境内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方式简析 Tradekey
2025-05-02
31


深圳

企业境外投资的合法方式



一、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定义和范围

(一)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1.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 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 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三、投资资产来源的规定

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四、申报程序和外汇登记

在现行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境内投资企业需分别向国家发改委及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或核准申报,在通过审批获得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以及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境内企业方可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具体以各项目审批时间为准。本文在此不再对《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的内容进行详细解释。


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方式  


我国对境内个人对外投资适用列举制,境内个人仅可在法律明确允许的方式进行对外投资,其他形式均为违法行为。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须经外汇局核准并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一、合规的投资方式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七、十八、二十条,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的合法方式如下

(一)境内自然人通过在境外设立并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

(二)境内个人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如QDII、RQDII、理财通、港股通等);

(三)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四)因移民财产对外转移和因继承财产对外转移。

截至目前,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和境外购房等活动仍未放开。

、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37号文)

2014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根据37号文,在特殊目的公司设立之后,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所以法规的突破性主要在于,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向境外SPV(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但是,37号文主要是为了鼓励境外资金流入用于境内的投资经营(目前也不允许境内个人直接汇出资金用于SPV的设立(前期费用除外)),所以在实践中,境内个人到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后进行经营的模式并不属于37号文登记的范围。

简而言之,只有完成37号文登记并满足相关要求的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才可以合法地进行境外投资(例如设立BVI公司等一系列离岸公司),才能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权/股份,并将境外收益/融资合法带回境内(包括交易所得、分红、利息等)。!)          
(一)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投资,基本规定如下:

1.可以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海外投融资,并进行投资回笼;

2.境内居民个人控制的境内公司,可以向已经登记的spv放贷;

3.根据设立特殊目的企业、回购股份或者退市的真实合理需要,可以购汇汇出外汇。

法规明确境内个人对特殊目的公司的出资包括境内和境外出资两种方式。境内部分是指境内个人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资产或权益出资,境外部分是指个人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包括股权、无形资产、实物、现金等多种形式,且目前不允许境内个人直接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注册费用除外)。

根据要求,境内个人需在办理SPV登记时承诺返程时间,SPV登记银行需定期跟踪客户的返程情况,对于承诺时间内未返程且无合理解释的,需及时上报外汇局;对于境外融资失败的,银行需协助客户注销SPV登记。          
(二)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这种投资方式通常是为了实现以下目的:

1.跨境资本运作: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跨境融资、并购等资本运作,实现境内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2.规避外资限制:某些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外资限制,通过返程投资可以规避这些限制,实现对境内企业的投资。

3.税务筹划: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差异,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负。

4.资产保护:将境内资产转移至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实现资产的保护和隔离。          
(三)2024版《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对37号文的更新要求

1.在银行办理37号文登记时,需备注融资层及返程层公司的相关情况。

融资层通常为红筹架构中的拟上市主体开曼公司,返程层则为红筹架构中的境外最后一层主体香港公司。

2.新增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要求,需要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居民个人已经对SPV公司进行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注册费用除外);二是存在合法或潜在地返程投资构架。

、通过QDII/RQDII投资境外证券

我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是指在中国境内经过有关部门(证监会、外汇局等)批准的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特定渠道和限额将一定比例的人民币兑换成外汇,以便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中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从而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更高的投资回报。

QDII是一种海外投资通道,目前拥有QDII额度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2007年证监会出台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简单地说,就是以人民币募集,在额度内购汇投资于海外资产,主要以海外债券、股票、基金、衍生品等为主,最终境外的投资收益汇回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分配。    

RQDII,即RMB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相当于QDII的人民币版。境内机构投资人可将批准额度内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离岸人民币市场。RQDII可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RQDII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不占用QDII额度。需要注意,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以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不允许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购汇。

从投资额度的角度看, QDII产品的发行受限于具体产品发行人即境内机构投资者所获批的投资额度,一旦额度用完, QDII产品便会暂停销售。从投资门槛的角度看,QDII机制下的QDII私募资管计划、QDII信托计划均需要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面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目前个人购买QDII基金比较方便,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或者线上购买,多家基金公司或第三方平台也提供了QDII基金的网络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QDII基金的时候需要选择符合自己投资需求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产品,并充分考虑管理费、托管费等成本要素。

、跨境理财通“南向通”          
(一)概念

“跨境理财通”,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粤港澳大湾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按照购买主体身份可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其中“南向通”就是指大湾区的内地居民个人购买港澳地区银行的理财产品。

“南向通”的资金跨境划转主要由内地银行负责,理财产品的销售由港澳银行负责。内地居民个人须在内地开设具备跨境汇款功能的银行账户,港澳银行须为该内地居民个人在港澳开设有投资功能的账户,并与其内地的汇款专户配对,账户间资金流动进行闭环管理。          
(二)跨境理财通特点    

1.按照“业务环节发生地管理”原则,遵循粤港澳三地账户、资金、投资产品销售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2.内地投资者和港澳投资者应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得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3.“跨境理财通”业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划均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

4.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满足“跨境理财通”资金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要求。

广东、深圳两地修订后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即“跨境理财通2.0版本”),明确增加证券公司参与试点。与此同时,证券公司正在积极申请业务资格,以推进跨境理财通业务增量。证券公司的加入,改变了此前只有银行参与者的竞争状况。

在投资损益方面,虽然按照规定的投资产品属于“低”至“中”风险等级,但这并不意味着投资没有亏损,投资者应根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自行承担相关亏损。如果出现额度全部亏损的极端情况,“跨境理财通”也没有额度重置的安排,因为这样实质上已突破单个投资者额度的规定。这点对于“北向通”和“南向通”都适用。    

、港股通(沪/深港通)

“沪港通”、“深港通”,即沪/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深港通包括沪/深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其中,港股通是沪/深港通南向证券投资方式。

港股通,指境内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2014年4月沪港通诞生,深港通复制了沪港通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于2016年12月正式启动。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ESOP)

2012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明确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股权激励的外汇登记的规定。

ESOP,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激励方式。

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境内公司包括了境外上市公司本身、或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母、子公司、分支机构,还包含合伙企业(多为私募股权基金)。    

资金购付汇,境内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收入调回,调回资金可保留现汇,并可从境内代理机构的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划至相关个人境内外汇账户。也可由境内代理机构统一为境内个人办理结汇,划入境内代理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后,将资金分别支付至相关境内个人人民币账户。

税款划转,原则上境内代理机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后,应当划转至个人的账户;若需为境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境内代理机构可将代扣代缴税费对应的资金结汇划转至境内代理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以便向税务部门支付。

七、因移民财产对外转移和因继承财产对外转移。

根据人行于2004年12月发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主要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也明确了其他形式的个人财产转移不属于上述法规规范的范畴。

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即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地区居民(即继承人)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个人移民财产转移是针对已经移民国外的境内自然人,即先移民,再将境内资产转移至移居国家或地区,而非先转移资产再移民。    

需要注意,个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相应地,被司法、监察等部门限制的对外转移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以及涉及未结案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也不允许对外转移。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Tradekey
内容 29
粉丝 1
Tradekey
总阅读15.9k
粉丝1
内容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