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百分之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产品,即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水产品,则是水产业生产的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水产品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水产品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文件,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水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非自产水产品或经过简单加工的初级水产品或水产初制品,适用9%增值税税率。熟制水产品或精深加工水产品、调理调味烤制水产品等,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初级水产品如何界定?政策怎样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对水产品初级加工的工序及初加工后的初级产品范围进行界定。
(一)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初级水产品适用9%增值税税率,经初级加工后的初制品同样适用9%增值税税率。
水产品来料加工收取的加工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怎样判定?
答案简单:根据加工后产品的适用税率判定。加工后产品适用税率为9%,收取的加工费适用9%的税率;同样,加工后产品适用税率为13%,收取的加工费适用13%的税率。

